《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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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因为这些,对《规定》的条文进行系统性、精细化研析,结合不断发展的用工形态和薪酬实践加以解读,成为人力资源管理者、财务工作者、法律从业者以及广大劳动者的必备功课。易搜职考网长期深耕于职业资格考试与实务知识研究领域,深知精准把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于通过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如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会计师等)以及胜任实际工作岗位的关键作用。本阐述将基于对法规文本的深入剖析,结合典型实务场景,力求呈现一个清晰、全面、实用的解读,助力学习者与从业者构建坚实的知识体系。 关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详细阐述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并施行的行政法规(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它是我国目前界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权威法律依据。该《规定》的出台,旨在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确保全国范围内工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并为各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经济、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经济补偿金计算等)提供统一的执行标准。尽管社会经济形态和薪酬支付方式自《规定》颁布以来已发生深刻变化,但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构成框架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并在后续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统计实践中得到不断援引和细化。

根据《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这一定义包含了几个关键要点,理解这些要点是准确应用《规定》的前提。
强调“直接支付”。这意味着计入工资总额的报酬,必须是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而非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或职工从其他渠道自行获得的收入。它体现了报酬与雇佣关系的直接关联性。
指向“本单位全部职工”。这里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等所有建立劳动关系并从本单位领取报酬的人员。其范围不以编制或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为限,核心在于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与报酬支付关系。
再次,限定为“劳动报酬”。这是工资总额的本质属性,即它是职工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回报,区别于投资性收益、偶然所得或福利性分配。判断一项支付是否属于劳动报酬,需考察其是否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工时等劳动要素直接挂钩。
关于计算原则: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遵循实发制(按应付未扣除款项前的金额计算)而非实收制,并采用报告期(如月、季、年)内实际支付的数额进行统计,不论其资金来源于企业成本还是其他渠道。易搜职考网提醒,在职业考试与实务中,准确理解定义是区分工资性收入与非工资性收入的第一步,也是解决相关争议的基石。
二、工资总额的具体组成内容《规定》的第四条至第十条详细列举了工资总额的六个组成部分,这是整个文件的核心。每一部分都包含了若干具体的薪酬项目。
(一)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 运动员体育津贴。
这部分是传统且基础的工资形式,其核心是工资标准与工作时间的乘积。
(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 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 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 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工资将报酬与工作成果(数量、销售额、利润等)直接挂钩,是激励性较强的工资形式。易搜职考网注意到,在销售、生产等岗位的薪酬设计中,计件工资及其变体(提成)的应用极为广泛,其全额计入工资总额。
(三)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种类繁多,主要包括:
- 生产奖:如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 节约奖:如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 劳动竞赛奖:如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 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 其他奖金:如从兼职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奖金是工资总额中弹性较大的部分,它是对职工常规劳动之外额外贡献的补偿和激励。所有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与劳动相关的奖金,原则上均应计入工资总额。
(四)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等)、保健性津贴(如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等)、技术性津贴(如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等)、年功性津贴(如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等)以及其他津贴(如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 补贴:主要是物价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房改补贴等。
津贴补贴项目繁杂,其共同特点是对特定劳动条件或生活成本的补偿。易搜职考网提示,实践中需注意区分属于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与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货币性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这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工作所依法支付的额外劳动报酬,其计算基数与倍数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所有依法支付的加班费,毫无争议地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这部分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例如,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期间,单位正常支付的工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中的“原工资”;职工病假期间按比例支付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等,均属于在此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入工资总额。
三、明确排除在工资总额之外的项目《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列出了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这些项目虽然可能由单位支付给职工,但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准确掌握这些排除项,对于精确计算工资总额同样至关重要。主要排除项包括:
-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这类奖金属于国家级别的专项奖励,与日常劳动报酬性质不同。
-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如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这些是对职工生活保障和集体福利的支出。
-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如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这些是单位为保障劳动安全与健康提供的实物或待遇。
-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不属于在职职工的劳动报酬。
-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通常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从事非本职的专项工作(如写作、授课)所获的报酬。
-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这些是对职工因公外出或工作调动所产生额外费用的补偿。
-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这属于投资收益。
-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 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 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研究中发现,实务中争议最多、最易混淆的领域恰恰集中在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经济补偿等与工资的区分上。
例如,按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若属于实报实销或具有明确福利性质的,可能被认定为福利费;若属于固定发放、普惠制的货币化补贴,则很可能被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社保基数。这需要结合发放形式、制度规定和实质目的综合判断。
随着时代发展,薪酬形式日新月异,《规定》中未能详尽列举所有新型报酬形式。
也是因为这些,在实务应用和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依据《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延伸解读。
(一)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
这是《规定》最广泛的应用场景之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通常以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依据。此处的“工资总额”即应按照《规定》的口径进行核定,包含了上述六大组成部分。任何将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排除在缴费基数之外的做法,都是不合规的,存在法律风险。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即对应《规定》中的工资总额概念。易搜职考网提醒,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劳动者税前、扣费前的应发工资总额为基准。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范围与《规定》中的工资总额高度重叠,但并非完全等同。个税计算时,需在工资总额基础上扣除免征额、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个人部分)、专项附加扣除等法定项目。但工资总额的构成是确定税前综合所得的基础。
(四)新型薪酬形式的处理
对于股权激励(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行权收益或解禁出售收益,通常被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但在统计工资总额时,是否计入以及何时计入,需根据支付形式和性质具体分析。部分地方规定和统计实践中,实际行权时收益可能被计入。 对于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属于福利保障范畴,不计入工资总额,但可能涉及个税递延政策。 对于各类商业保险:单位以福利形式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其保费不计入职工个人工资总额。
(五)易混淆项目的辨析要点
- 年终奖 vs 年终福利:年终奖是与业绩考核挂钩的劳动报酬,属奖金,计入工资总额;而年终发放的实物礼品、过节费(若属普惠性福利)等,通常被视为职工福利费。
- 交通/通讯补贴:实行实报实销制度的,属费用报销,不计入工资;固定按月发放的货币化补贴,一般计入工资总额。
- 午餐补贴:以现金形式固定发放的,通常计入工资;提供免费午餐或设立食堂统一就餐的,属于集体福利。
- 培训期间工资:由单位安排并支付工资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期间所得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入工资总额。
基于对《规定》的深入理解,易搜职考网认为,企业应加强薪酬管理的合规性建设,以避免劳动纠纷和税务、社保稽查风险。
规范薪酬制度设计。 在薪酬结构设计中,应明确各组成部分的性质。对于属于工资总额的项目,应在工资单中清晰列明;对于属于福利费或劳动保护费的项目,也应通过制度明确其性质和发放标准,避免混同。
准确核算社保与公积金基数。 企业应每年严格按照《规定》口径核算每位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并据此申报新一年的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得人为压低或遗漏项目。
再次,合规处理经济补偿与赔偿。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基数时,均应依法以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做好薪酬数据的统计与留存。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工资支付台账,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台账应能清晰反映工资总额各组成部分的金额,以备核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虽然条文简洁,但其内涵丰富,覆盖范围广泛,是连接劳动法、统计法、社保法、税法等多个领域的关键枢纽。在职业资格考试中,它是经济基础、人力资源管理与实务、财务会计等科目的重要考点;在实际工作中,它是企业薪酬管理合规操作的底线要求。
随着薪酬实践的不断发展,相关部门也通过发布解释、答复和案例指导等方式,对《规定》的具体应用进行着动态的补充与明确。
也是因为这些,持续关注和学习相关法规政策的最新动态,结合易搜职考网提供的系统化知识梳理与实务解析,将有助于从业者与学习者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体系,在复杂的实务环境中做出准确判断,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企业的稳健运营。对《规定》的掌握程度,直接体现了相关职业人员的专业水准与合规意识,是职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核心能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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