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分类(行政分类)
2人看过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是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也是连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对行政行为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不仅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化建构的基石,更是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深入理解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助于明晰不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效力状态、程序要求及救济途径,对于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公职考试研究与培训实践中发现,行政行为分类理论是行政法知识体系中的重中之重,精准把握其脉络,是考生攻克相关考题、实务工作者应对复杂执法情境的必备素养。从学理到实务,从抽象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如同一张精密的地图,指引我们穿越行政法律关系的迷宫。

行政行为的形态多样,功能各异,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这些分类并非简单的理论游戏,而是深刻反映了行政活动的内在规律与法律控制的逻辑。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的教研成果,对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进行系统阐述。
一、 以行政行为适用范围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最基础、最具实践意义的分类之一。其核心区别在于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适用效力的反复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着眼于在以后的、尚未发生的事项,为其设定普遍性的行为规则。
例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发布规章、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则”的行为,其内容具有抽象性,效力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作出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是对现实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具体事件的处理。
例如,公安机关对某人作出治安处罚、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应用规则”的行为,其对象是特定的,效力仅及于该特定对象和具体事件,具有直接的可执行性。
这一分类的法律意义极为重大:
- 在救济途径上,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通常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备案审查等立法监督途径,部分规范性文件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时一并请求审查。
- 在行为程序上,两者遵循的程序规则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更强调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等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则更注重调查取证、告知、听取陈述申辩、送达等程序。
- 在效力范围上,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具体行政行为则是一次性的,效力归于特定对象。
易搜职考网提醒,准确辨析二者是解决许多行政法案例题的起点,尤其在判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至关重要。
二、 以行政主体主观意愿参与程度为标准: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这一分类的依据是行政行为启动条件的不同,反映了行政权行使的主动性与被动性。
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无需相对人申请,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实施的行为。这类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或履行法定职责而主动采取。
例如,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交警对违法交通行为进行处罚、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决定等。其特点是主动性、强制性,是行政主体职责所在,若不主动作为可能构成失职。
依申请行政行为,又称被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才能作出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为之。
例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工商登记需要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专利授权需要专利申请人提出请求,发放抚恤金需要符合条件的公民提出申请。其特点是被动性、应答性,行政主体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这一分类的实践意义在于:
- 明确行为启动程序:依职权行为由行政主体主动启动程序;依申请行为则始于相对人的申请。
- 界定行政不作为:对于依职权行为,行政主体不主动行使即可能构成不作为违法;对于依申请行为,则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答复,拖延或不予答复构成不作为。
- 影响举证责任:在后续救济中,两类行为所涉及的举证责任分配可能有所不同。
易搜职考网在教学中发现,理解这一分类有助于考生把握不同行政行为的程序开端,厘清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程序中的初始角色。
三、 以法律对行政行为约束程度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一分类触及行政法治的核心议题——如何平衡法律的严格约束与行政的灵活应变。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行政主体没有选择余地,必须严格依法作出的行为。
例如,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种、税率、计税依据进行计算,没有变动空间。其特点是法律的严格羁束性,行政主体必须“照章办事”,任何偏离都构成违法。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判断进行选择和决定的行为。
例如,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情节较重”的认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如罚款200-500元)决定具体罚款数额。其特点是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判断、选择空间。
自由裁量权并非任意裁量,它必须遵循法律原则、目的,符合合理性要求(如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等)。这一分类的意义深远:
- 司法审查标准不同:对羁束行政行为,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看是否违法;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院除审查是否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外,还进行有限的合理性审查,主要针对是否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
- 对行政自律的要求不同:羁束行政行为要求严格依法;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合理、公正地行使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
- 在行政程序上的体现:自由裁量行为往往更需要说明理由,以证明其决定的合理性。
易搜职考网强调,在现代行政中,自由裁量行为广泛存在,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课题,也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
四、 以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这一分类关注的是行政行为外在表现形式的法律要求。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绝大多数行政行为都属于要式行为。
例如,行政处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许可必须颁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行政机关发布规章必须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其特点是形式法定性,不具备法定形式,该行政行为可能不成立或无效。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行政主体可以自由选择适当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类行为通常出现在紧急情况或简单事项中。
例如,口头警告、交通警察用手势指挥交通、火灾现场消防指挥员的即时指令等。其特点是形式灵活性,但并非毫无限制,仍需符合法律目的和基本程序正义。
这一分类提醒我们:
- 形式是行为的载体:对于要式行为,形式是行为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关系到行为的严肃性和可识别性。
- 保障相对人权益:要式要求(如书面决定、盖章、送达)有助于使行政行为内容明确,并为相对人寻求救济提供证据。
- 非要求式的适用有界限:非要式行为不能滥用,仅限于法律允许或情况紧急且不影响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情形。
五、 以行政行为生效是否需相对人同意为标准: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
这一分类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意志参与的程度。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仅凭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生效,无需相对人同意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常态,体现了行政权的权威性。
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税收征管等。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决定,相对人负有服从的义务。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政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在这类行为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通过协商达成合意,但行政主体仍保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特定权力(如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
多方行政行为,又称行政协定,是指需要两个以上当事人(可能包括多个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与多个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
例如,多个地方政府就跨区域事务签订的协议。
这一分类展现了现代行政方式的多样化:
- 从命令到合作:单方行为体现传统管理色彩,双方及多方行为则更体现民主、协商、合作的现代行政理念。
- 法律性质与救济不同:单方行为是典型的权力行为;双方行为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其纠纷解决可能适用特殊的行政协议诉讼规则。
易搜职考网注意到,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双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在考试和实务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六、 其他重要分类
除了上述主要分类,行政行为还有一些其他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分类。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为方式为标准。作为行为是行政主体以积极动作实施的行为;不作为行为是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作为义务,却在程序上逾期或实质上拒绝履行的行为状态。行政不作为同样可能侵害权益,是可诉的。
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以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效果为标准。授益行为是为相对人设定或确认权利、利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社会救助。负担行为是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这种分类对程序权利有直接影响,通常对负担行为有更严格的程序要求(如听证),且其撤销、变更受到更严格限制。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为作用对象为标准。内部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组织、人员或事务的管理行为,如公务员的奖惩、任免、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指示。外部行为是行政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针对外部相对人。传统上,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但这一界限随着法治发展而逐渐调整。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以行政权的性质和作用为标准。这是对行政活动过程的动态划分。行政立法是制定规范(抽象行为);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规范(多数具体行为);行政司法是裁决纠纷,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这一分类有助于理解行政权的不同运行形态。
行政行为的分类体系是一个多维、交叉的网络。同一个行政行为,从不同角度观察,可以归入不同的类别。
例如,公安机关发放护照,从对象看是具体行政行为,从启动看是依申请行政行为,从效果看是授益行政行为,从形式看是要式行政行为。易搜职考网在辅导学员时,特别注重培养这种多角度、立体化分析行政行为的能力。掌握这些分类,不仅是为了应对考试中对概念区分的直接考查,更是为了在复杂的行政案例中,能够迅速定位行为的法律属性,从而准确判断其合法性要件、程序要求、效力状态以及有效的救济渠道。行政行为分类理论如同行政法大厦的框架,理解它,才能登堂入室,真正把握行政法学的精髓与行政实践的脉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对行政行为进行精细化、类型化的研究和认知,对于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基础性意义,这也是易搜职考网持续深耕这一领域,为广大考生和从业者提供专业指导的价值所在。
19 人看过
13 人看过
10 人看过
10 人看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