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其他知识 文章详情

工程质保金会计分录(质保金会计处理)

作者:佚名
|
1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6-02-14 15:38:13
工程质保金,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一项重要的财务与合同安排,是发包方(建设单位)为确保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得到履行,而从应付给承包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中预留的一部分资金。其本质是一种带有担保性
工程质保金,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一项重要的财务与合同安排,是发包方(建设单位)为确保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得到履行,而从应付给承包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中预留的一部分资金。其本质是一种带有担保性质的暂扣款项,是连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与长期质量保证的关键财务纽带。在会计处理上,工程质保金涉及权责发生制原则与谨慎性原则的深度应用,其核算不仅影响施工企业的收入确认、资产与负债的列报,也关系到建设单位的成本归集与资金管理。从施工方视角看,质保金是其已完工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但其收回受到时间与条件的双重约束,因此如何在符合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准确区分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或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成为核算的难点与重点。对于建设方来说呢,质保金是其控制工程质量风险、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在会计上需体现为一项对施工方的债权或应付款项的抵减。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研究中发现,实践中工程质保金的会计处理常因合同条款约定模糊、保修责任界定不清以及新旧收入准则转换衔接不畅而产生分歧。
也是因为这些,深入、系统地厘清工程质保金从发生、留存到最终结算或支付的全流程会计分录,对于财会人员准确进行职业判断、企业规范财务管理以及应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都至关重要。

工程质保金的会计本质与核算框架

工 程质保金会计分录

工程质保金并非一项独立的会计要素,而是嵌入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定交易安排。其会计处理核心围绕“何时确认收入”以及“如何列报相关权利”展开。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特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的识别与单项履约义务的划分是起点。

对于施工企业(承包方)来说呢,提供建筑工程服务是其履约义务。质保金对应的质量保证,通常需要区分其性质:

  • 保证类质量保证:这类质保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符合既定标准,是合同中的一项单独履约义务。
    例如,承诺提供额外的维修服务。这种情况下,交易价格需要分摊至该项服务,并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
  • 服务类质量保证:更为普遍的是,工程合同中的质保条款是为了保证工程在保修期内不出现非由发包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这通常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而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工程质保金绝大多数属于此类。

当质保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时,相关的质量保证责任是初始履约义务(完成工程建设)的延续。
也是因为这些,施工企业在项目完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时,有权收取的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合同对价,应在此刻确认收入。收款权利受到时间(保修期满)或在以后事项(发生质量问题)的限制。这种“有条件的收款权利”正是新收入准则引入“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区分的关键所在。

对于建设单位(发包方)来说呢,预留质保金是其作为购买方的一项合同权利。在支付工程款时,这部分资金仍保留在建设单位手中,构成对施工企业的一项负债(应付款项),但该负债的支付附有保修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的条件。
也是因为这些,其核算相对清晰,主要涉及应付账款的明细管理。

易搜职考网提醒,准确的会计核算必须建立在清晰理解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包括质保金的比例、扣留方式、保修期限、释放条件以及发生质量问题时的处理机制等。

施工企业(承包方)的会计分录详解

施工企业作为工程质保金的收取方(权利方),其会计处理经历了从旧准则到新收入准则的显著变化。易搜职考网将结合不同阶段,详细阐述其会计分录。


一、 工程建设期间及完工结算时


1.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或某一时点履约)确认合同收入与成本时: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此时,质保金作为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已包含在累计确认的收入中。

借: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2.工程竣工结算,发包方确认应付工程款(包含质保金)时:这是质保金相关权利确认的关键节点。施工企业取得了收取合同总价款的法律权利,但其中质保金部分的收款权取决于保修期内是否发生质量问题。

  • 按照新收入准则处理:应将无条件收取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扣除质保金部分)的权利确认为“应收账款”,而将扣除的质保金部分,因其收款权取决于在以后保修事项(时间流逝或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应确认为“合同资产”或更具体的“合同资产—质量保证金”。

    借:应收账款 (扣留质保金后的应收工程款)

    合同资产—质量保证金 (预留的质保金金额)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工程结算总额)

  • 旧准则下的处理(参考):通常将全部应收工程款(含质保金)计入“应收账款”,同时可能就质保金计提坏账准备。但新准则的区分更能反映资产的权利特征。


二、 质保期内


1.发生保修费用时:如果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企业承担维修责任。发生的维修人工、材料等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销售费用—质量保修费 (或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 原材料 / 应付职工薪酬等


2.质保期届满,未发生质量问题或履行完保修责任后:此时,“合同资产—质量保证金”的收款权利条件满足,应将其重分类为无条件收款权,即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XX建设单位

贷:合同资产—质量保证金


三、 收到质保金款项时

无论何时收到质保金,最终的收款分录一致: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建设单位


四、 关于减值准备的考虑

无论是“应收账款”还是“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都需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质保金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例如,建设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双方就质量问题存在重大争议且施工企业很可能败诉),则需要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对应应收账款部分)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对应合同资产部分)

易搜职考网强调,施工企业财务人员需特别注意“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分,这是新收入准则应用中的一大要点,也是职业资格考试中的高频考点。

建设单位(发包方)的会计分录详解

建设单位作为质保金的支付方(义务方),其会计处理相对稳定,核心在于将质保金作为应付工程款的一部分进行管理。


一、 工程竣工结算时

根据竣工结算报告和合同,确认工程总成本及应付账款,其中明确质保金部分。

借:在建工程 / 固定资产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或 固定资产 / 投资性房地产等 (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贷:应付账款—XX施工企业—工程进度款 (本次支付部分)

应付账款—XX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 (预留质保金部分)


二、 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XX施工企业—工程进度款

贷:银行存款


三、 质保期内


1.发生质量问题,施工企业履行维修义务:建设单位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做好维修记录,作为质保金最终支付的依据。


2.发生质量问题,施工企业未维修或双方协商扣款:如果施工企业未能及时维修,建设单位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相关费用可从质保金中扣除。扣除时:

借:应付账款—XX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第三方维修支付款)

或 营业外收入 (扣款形成利得,实务中也可能冲减资产成本)


四、 质保期届满,支付剩余质保金时

保修期结束,且无待解决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支付预留的质保金余额。

借:应付账款—XX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易搜职考网指出,建设单位账务处理的关键在于“应付账款”科目下对质保金进行清晰的辅助核算,确保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妥善保管保修相关文档。

特殊情形与复杂业务的会计处理

实务中,工程质保金的处理可能遇到更复杂的情形,需要财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


一、 质保金被建设单位用于抵偿其他债务

有时,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多方债权债务关系。经协商一致,质保金可能被用于抵偿施工企业欠付建设单位的其他款项。

  • 施工企业角度:视同收回了质保金,同时清偿了债务。

    借:应付账款—XX建设单位 (或其他应付款)

    贷:合同资产—质量保证金 / 应收账款

  • 建设单位角度:视同支付了质保金,同时收回了债权。

    借:应付账款—XX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

    贷:应收账款—XX施工企业 (或其他应收款)


二、 质保金涉及利息的情形

部分合同约定,质保金在预留期间计算利息,到期一并支付。这实质上是资金占用的补偿。

  • 施工企业角度:应在质保期内按期计提应收利息。

    计提时: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质保金利息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质保金利息 / 应收账款(本金部分)

  • 建设单位角度:按期计提应付利息。

    计提时: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质保金利息

    支付时:借:应付账款—质量保证金 / 其他应付款—应付质保金利息 贷:银行存款


三、 新旧收入准则转换的衔接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需要对尚未终止的合同中涉及的质保金进行追溯调整。原在“应收账款”中核算的质保金,需分析其收款权利是否仍附有条件,将其中的有条件收款部分重分类至“合同资产”。调整分录通常涉及期初留存收益。


四、 与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对比处理

实践中,施工企业常可选择提交银行保函等形式来替代现金质保金的扣留。这对双方会计处理有根本性改变:

  • 施工企业提交保函时:在结算时即可全额确认“应收账款”,无需确认“合同资产”。提交保函支付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则需全额支付工程款,并将保函作为或有事项管理,无需挂账“应付账款—质量保证金”。

易搜职考网认为,掌握这些特殊情形的处理,有助于财会人员应对复杂多变的实务场景,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税务处理要点提示

工程质保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需特别注意。


一、 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工程质保金,通常以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工程竣工结算并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这意味着:

  • 施工企业在结算时,即使质保金尚未收到,但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如保修期满后X日),则应在约定付款日期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合同未明确质保金付款时间,则在工程结算开票时,通常需要就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 建设单位在支付质保金并取得发票后,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如适用)。


二、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结算时,将质保金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后续实际发生保修支出,可以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这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原则基本一致。但对于质保金可能无法收回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税务上不得税前扣除,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易搜职考网提醒,企业应建立税务与会计的差异台账,确保在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合规履行纳税义务,防范税务风险。

,工程质保金的会计分录是一个贯穿合同全周期、涉及收支双方、融合会计与税务规则的系统性工程。从施工企业确认合同资产到转为应收账款,从建设单位挂账应付到最终支付或抵偿,每一笔分录都承载着经济实质与合同约定。
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全面实施,对质保金核算的精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财务人员必须深入理解准则内核,紧密结合合同条款,方能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易搜职考网通过对这一专题的持续深耕,旨在为广大的工程财务从业者和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者提供清晰、务实、前瞻性的指引,帮助大家在复杂的实务与严谨的考试中都能从容应对,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推荐URL
关键词: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综合评述 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高唐县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县域内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与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构建的核心行政机构。其职能贯穿于劳动者从就业创业
26-01-25
19 人看过
关于“国家承认的学历”的综合评述 “国家承认的学历”这一概念,是中国教育体系和社会用人机制中的一个基石性标准,它直接关系到个人求学、就业、晋升、职称评定乃至落户等切身利益。简单来说,它指的是经由国家教
26-02-04
13 人看过
关于“合伙企业分红怎么交税”的综合评述 “合伙企业分红怎么交税”是财经、税务及工商管理领域,尤其是创业者、投资者和财务从业人员高度关注的核心实务问题。这一议题的复杂性源于合伙企业独特的“税收透明体”法
26-01-29
12 人看过
关键词:高校招聘教师网 综合评述 在当今高等教育迅猛发展与激烈竞争并存的时代,高校教师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核心竞争力与长远发展。因此,高校教师的招聘工作,作为人才引进的“第一关口”,其重要性不言
26-02-05
10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