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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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法律要求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总量控制计划的制定、分解、实施与考核的具体程序和责任部门。
其核心框架紧密围绕水污染防治的全过程,涵盖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事故应急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维度。它构建了一个从污染预防、过程控制到后果追责的闭环管理体系,强调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易搜职考网提醒,学习《细则》必须将其置于整个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理解其与《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乃至《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特殊区域法律的关系,方能形成立体化的认知。

1.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的强化执行:《细则》不仅重申了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更具体规定了评价文件的内容要求以及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对于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细则》明确了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规定验收不合格的,该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堵住了污染设施“带病上岗”的漏洞。
2.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落地路径:这是《细则》的核心亮点之一。它详细规定了:
- 总量控制计划的制定与分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制定国家总量控制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重点排污单位。
- 排污许可的载体作用:将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直接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必须在许可的浓度和总量双重限制内进行。
- 区域限批的严厉措施: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是一项极具约束力的措施,倒逼地方政府切实承担起削减本地污染总量的责任。
3.监测、检查与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细则》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于此同时呢,强调了环境状况公报制度和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的定期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借助社会力量强化监督。
1.工业水污染防治:要求企业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的物质,实行严格管控。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城镇水污染防治: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有明确的预处理要求,并规定其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污泥安全处置:特别强调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3.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造成的水体污染。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污染水环境。对于散养密集区,要求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4.船舶水污染防治:对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行为作出了严格限制,要求船舶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 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的重点保护 保障饮水安全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细则》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管理、防护措施作出了极为细致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保护区一般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外围划定准保护区。在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内,《细则》设定了层层递进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行为清单,例如:
-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达标。
1.应急准备与处置: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一旦事故发生,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报告。
2.法律责任的细化:《细则》对应《水污染防治法》的罚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尺度、执行机关和程序。
例如,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行为,不仅规定了罚款数额的幅度,还明确了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关闭等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特别是,对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按照直接损失的特定百分比进行罚款,这种“按损害后果计罚”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于此同时呢,《细则》也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
其成效主要体现在:为全国统一执法提供了明确标准,减少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过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制度,推动水环境管理从浓度控制向浓度与总量双控转变,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强化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公众监督依据更加充分。
面临的挑战包括:部分条款在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和复杂的环境问题面前,需要持续更新和解释;跨区域、跨流域的水污染协同防治,在实施细则层面的协调机制仍需加强;基层执法能力与监管任务之间的不平衡,有时影响细则的全面落实;新兴污染物(如微量药物、内分泌干扰物等)的管控尚未在细则中得到充分体现。

也是因为这些,持续关注《细则》的修订动态,深入理解其立法原意和制度逻辑,对于环境管理者、企业环保负责人、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备考环境类职业资格的考生来说呢,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功课。易搜职考网致力于梳理这些复杂的法规条文,将其转化为系统、易懂的知识体系,帮助用户不仅能够应对考试,更能在实际工作中精准运用,共同为守护碧水清波贡献力量。水污染防治是一场持久战、系统战,《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作为这场战役中的重要战术手册,其价值将在不断的实践、完善与恪守中持续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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