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抵押的区别通俗(质押抵押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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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因为这些,本文将摒弃晦涩的法言法语,力求结合生动实例,对质押与抵押进行一场深入浅出的“通俗解构”,旨在帮助读者构建起清晰、稳固的知识框架,无论是应对职业考场还是应对真实商业世界,都能游刃有余。
一、 最直观的区别:担保财产是否转移占有

这是质押与抵押最根本、最易于识别的分水岭。用一个生活中的比喻来理解:
- 质押好比“当铺”模式。你把一块名贵手表(担保财产)直接交给当铺(债权人)保管,同时从当铺借一笔钱。在还清借款赎回之前,手表一直由当铺占有,你无法使用。这里的核心是“东西交出去了”。
- 抵押则好比“房产抵押贷款”。你以自己的房子(担保财产)向银行(债权人)申请贷款,房子仍然由你自己居住和使用,只是需要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一个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并不来你家住,但拥有了在你无法还款时拍卖房子的优先权。这里的核心是“东西还在自己手里,但权利受到了限制”。
也是因为这些,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是区分二者的第一把钥匙。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而抵押则不转移占有。
二、 担保财产的类型偏好:什么东西适合“押”,什么东西适合“质”?
正因上述占有状态的不同,导致了二者在担保财产的选择上各有侧重。易搜职考网提醒各位考生,掌握常见的担保财产类型是快速解题的关键。
质押偏好的财产(动产与权利凭证):
- 动产质押:这是最典型的质押。财产是便于移动和交付的“有形物”。例如:
- 贵金属(金条、银锭)
- 珠宝、古董、字画
- 机器设备(虽然可能体积大,但法律上仍属可移动动产)
- 车辆(但车辆通常也可抵押,这里指将车辆实际交付给债权人保管的情形)
- 权利质押:这是质押制度的现代扩展,担保财产是“无形的权利”,但需要通过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登记来达到“控制”的效果。例如:
-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通过交付凭证转移占有)
-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设立质权)
-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登记设立质权)
- 应收账款(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抵押偏好的财产(不动产与特殊动产):
- 不动产抵押:这是抵押最传统、最主要的领域。财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有形物”。
- 建筑物(房屋、厂房)
- 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 动产抵押:这是抵押制度的延伸。对于一些价值较高、债务人仍需用于生产经营的动产,法律允许不转移占有而设定抵押。常见于企业融资。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交通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这类财产虽为动产,但通常以登记为抵押权设立或对抗要件,实践中多采用抵押方式,因为债务人需要继续使用它们)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简言之,质押主要面向“便于交付的物”和“有凭证或可登记控制的权利”;而抵押主要面向“不方便或没必要交付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和需要持续使用的生产经营设备。
三、 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关键:交付 vs 登记
担保物权如何设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或在债权人与其他第三人之间产生优先效力,是另一个核心区别点。
- 质押的生效要件:原则上以交付为核心。对于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对于权利质押,则分情况:
- 有权利凭证的(如汇票、仓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
- 没有权利凭证或法律规定需登记的(如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里的登记,是生效要件。
- 抵押的生效与对抗要件:以登记为核心,但规则更为复杂。
- 对于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等)抵押,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登记是生效要件。
- 对于动产抵押(如生产设备、机动车),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抵押人将已抵押但未登记的设备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方,抵押权人可能无法追及该设备行使权利。
也是因为这些,登记在这里是对抗要件,强烈建议办理以保障自身权益。
易搜职考网在此强调一个记忆口诀:“质押看交付(或特定登记),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才生效,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但登记了才能对抗外人。”
四、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差异
由于占有状态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大相径庭。
对债权人(质权人/抵押权人)来说呢:
- 质权人:
- 负有保管义务:既然占有了质押物,就必须妥善保管。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 可能享有孳息收取权:质押财产产生的利息、股息等(如质押的股票分红),质权人有权收取,通常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不得随意使用和处分: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 抵押权人:
- 无保管义务:财产由抵押人占有,自然由抵押人负责保管和维护。
- 权利主要体现为价值控制:其权利更多地体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主要关注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非正常减少。
对债务人/提供担保人(出质人/抵押人)来说呢:
- 出质人:
- 丧失使用权和收益权:在质押期间,通常无法使用质押物,也无法直接获取其产生的收益。
- 享有所有权和最终处分权:仍然是质押物的所有者,但在质押期间处分权受到极大限制。
- 抵押人:
- 保留使用权和收益权: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的房屋自住或出租收取租金,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的机器进行生产。这是抵押制度最大的优势所在,实现了“物尽其用”。
- 处分权受到限制但非绝对禁止: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财产已抵押的情况。转让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五、 实现权利的便捷性比较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如何实现担保权利?
- 质权的实现:由于质权人已经占有了质押财产,在实现条件成就时,相对更为直接。双方可以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出质人拒不配合,质权人需要诉诸法院,但因财产已在控制之下,执行环节的障碍相对较小。
- 抵押权的实现:由于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财产,实现过程可能更复杂一些。首先需要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方式。如果协议不成,抵押权人通常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查封、拍卖抵押财产。对于某些情形,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即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整个过程可能耗时更长。
六、 归结起来说归纳与易搜职考网的备考应用提示
通过以上五个维度的剖析,我们可以将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清晰地归纳如下:质押是一种通过转移财产占有来设立的担保,适用于动产和特定权利,其生效依赖于交付或法定登记,它强化了债权人的控制力但增加了其保管责任,同时限制了债务人对担保物的使用。而抵押则是一种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担保,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和需要继续使用的动产,其效力核心在于登记(生效或对抗),它平衡了担保效能与物之效用,允许债务人在担保期间继续利用财产创造价值。
在职业资格考试中,相关题目往往围绕这些区别点进行设计,可能以案例选择题、判断题或简答题的形式出现。易搜职考网建议考生在学习时,不要死记硬背法条,而是抓住“是否转移占有”这一核心,推导出其在客体、生效方式、权利义务上的连锁差异。多结合实务中的典型例子(如用房产抵押贷款、用存单质押贷款、用设备抵押融资等)进行理解,能够有效加深记忆。
于此同时呢,要特别注意那些容易混淆的交叉地带,比如机动车既可以抵押(不转移占有,需登记)也可以质押(转移占有,交付生效),题目往往会通过描述“是否交付”或“是否办理登记”来暗示其法律性质。

理解质押与抵押的区别,不仅是法律知识的积累,更是一种金融思维的训练。它帮助我们看清各类融资担保安排背后的逻辑与风险分配。无论是作为借款人选择最合适的融资方式,还是作为贷款人设计最安全的担保方案,亦或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审查复杂的交易合同,这份清晰的认识都是不可或缺的专业素养。希望易搜职考网本次的通俗解读,能为您拨开概念的迷雾,助您在职业发展的道路上更加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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