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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国税2018年第28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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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16 01:51:3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是中国税收管理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是中国税收管理领域,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旨在系统性地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难题,统一和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适用规则与管理要求,标志着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朝着更加精细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方向迈出了关键一步。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

该公告的核心价值在于其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清晰且富有操作性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框架。它首次以官方公告的形式,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核心原则、具体类型、取得时间、税务处理及补救措施等一系列关键问题。公告不仅重申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一根本原则,还创造性地引入了“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并对未能及时取得合规凭证的情况提供了补救路径,体现了税收管理中的比例原则和务实精神。

对于广大企业财务人员、税务从业者以及相关领域的学习者来说呢,深入理解和掌握28号公告的精髓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企业成本费用的合规列支,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最终税负,是企业税务风险管控的关键环节。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职业考试研究与实务指导中发现,28号公告是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的核心考点,更是企业日常税务处理的行动指南。其影响力贯穿于企业从交易发生、凭证取得、账务处理到纳税申报的全过程,是连接税收法规与企业实务不可或缺的桥梁。
也是因为这些,对28号公告进行持续、深入、贴合实际的研究与解读,对于提升财税专业能力、防范税务风险、优化税务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一、28号公告的出台背景与核心意义

在28号公告发布之前,我国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散见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类通知和批复中,缺乏系统性的整合。这导致在实际征管和纳税实践中,对于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常常产生争议。
例如,什么情况下的内部凭证可以扣除,对方为个人或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时如何取得合规凭证,当年未能取得合规凭证次年又取得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各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操作存在差异,给纳税人带来了不确定性和潜在的税务风险。

28号公告的出台,正是为了回应这些现实的迫切需求,其核心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统一规范,终结争议: 公告系统性地梳理和集成了此前分散的规定,形成了全国统
    一、标准明确的管理办法,极大地减少了因地区执行口径不一带来的税收争议,营造了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 明确标准,便于遵从: 公告详细规定了各类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取得要求和税务处理,特别是对内部凭证、小额零星业务等模糊地带给出了清晰的判断标准,使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中有章可循,降低了合规成本。
  • 优化服务,体现温度: 公告设计了补救措施和权益保障条款,如规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合规凭证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额扣除,之后取得凭证可在五年内追补扣除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税收管理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同时,也兼顾了企业经营实际,展现出一定的弹性和服务理念。

二、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核心原则与基本要求

28号公告开宗明义,确立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所必须遵循的核心原则,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性原则是判断一项支出能否进行税前扣除的基石,也是对凭证本身的基本要求。

  • 真实性: 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确已存在的,而非虚构或伪造的。这是税前扣除的前提,任何虚假交易对应的凭证均不得作为扣除依据。
  • 合法性: 指凭证的来源、形式、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例如,凭证本身不得是非法印制、购买的发票,其记载的交易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
  • 关联性: 指税前扣除凭证必须能够直接证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确已发生。凭证记载的支出对象、金额、事项、时间等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在基本要求方面,公告强调了凭证的“合规性”。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可分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如工资单、折旧计提表、材料成本分配表等。外部凭证则是指企业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核算依据。其中,发票在外部凭证中占据核心地位。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一规定,再次巩固了发票在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扣除中的法定凭证地位。


三、特殊业务与情形的凭证管理规则

28号公告针对一些特殊业务和实践中常见疑难情形,制定了具体且富有操作性的管理规则,这是其备受关注和赞誉的亮点所在。

(一)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这是实务中的高频难点。公告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公告给出了量化标准: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这通常指的是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这一标准的明确,为企业处理与大量零散个人供应商的交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气等

对于共同消耗水、电、燃气、网络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情况,公告允许采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作为实际结算方,取得发票后,可以采取开具分割单的方式,将其他承租方应负担的部分分摊出去。承租方凭此分割单和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即可将相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合租、合用电等场景下的凭证难题。

(三)发生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其税前扣除凭证除包括相关的原始记账凭证、合同协议等外,还需按资产损失类型,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例如,存货盘亏需有盘点表、责任认定说明;固定资产报废需有报废清理说明、技术鉴定报告等。公告将此部分管理与资产损失扣除的专门规定进行了衔接。


四、凭证取得时限与补救措施(汇算清缴期的关键作用)

28号公告对企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做出了既严格又具灵活性的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时间节点角色。

公告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这意味着,对于属于当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企业最迟应在次年的5月31日(或经批准延长的汇算清缴结束日前)取得合规凭证。

对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合规凭证的情况,公告设计了分类处理的补救措施:

  • 如果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扣除。
  • 但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若仍未取得合规凭证,则相应支出不得在当年度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增。
  • 给予企业一定的“追补期”: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能够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这一“五年追补扣除”机制,为企业因合理原因延迟取得凭证提供了救济渠道,是公告人性化设计的重要体现。

这一系列规定,将汇算清缴期塑造成一个关键的“合规检查点”和“风险控制点”,敦促企业必须在此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所有成本费用支出合规凭证的收集与整理工作。易搜职考网提醒广大财税从业者,必须高度重视汇算清缴前的凭证自查工作,建立完善的凭证催收和内控流程,避免因凭证缺失导致不必要的税收损失和滞纳金。


五、不合规凭证的税务处理与法律责任

28号公告同样明确了取得不合规凭证的后果以及企业的相应责任,体现了税收管理的严肃性。

不合规凭证是指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企业取得的不合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企业已经使用不合规发票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发现后,有权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如果涉及偷税行为,还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还特别强调了企业的主动审查义务。企业应妥善保管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这些资料构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支出真实性。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企业有责任提供这些资料。如果企业能够补开、换开合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且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税务机关可以允许其相应支出在当年度或追补年度扣除。这为企业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情形,提供了通过提供其他证据链材料来争取权益的可能性,但这通常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并经过税务机关的确认。


六、28号公告对企业税务管理的深远影响与实务建议

28号公告的实施,深刻改变了企业的税务管理生态,对企业内控建设、供应商管理、财税人员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告推动企业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税务控制制度。企业需要将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嵌入到采购、报销、付款等业务流程中。
例如,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对方提供合规发票的义务和时间;在报销制度中严格规定报销时必须附上合规凭证及相关证明资料;建立凭证取得情况的跟踪催收机制,特别是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前和汇算清缴开始前,进行集中清理。

公告促使企业加强供应商管理。对于经常性合作的供应商,应将其税务登记状态、开票准确性、及时性纳入评估范围。对于交易对方为个人的情况,要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小额零星”业务,并按规定收集收款凭证信息。与共用水电等的其他方,应规范分割单的使用和保管。

公告提升了财税工作的专业性和前瞻性。财税人员不仅要懂会计,更要精通税收政策。必须深刻理解28号公告的每一个细节,能够准确判断各类支出的凭证要求,熟练掌握补救措施的应用场景,并能够在汇算清缴中做好纳税调整。这要求财税人员持续学习,并借助像易搜职考网这样的专业平台,不断更新知识储备,进行实战模拟训练,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税务管理环境。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以其系统性、明确性和一定的灵活性,构建了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新范式。它不仅是税务机关执法的尺规,更是企业防范税务风险、实现合规经营的盾牌与指南。在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设智慧税务的背景下,深入贯彻28号公告的精神,将其要求融入企业日常管理的血脉,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实现稳健、长远发展的必修课。易搜职考网将持续关注该领域的最新动态与实务案例,为广大用户提供前沿、深入、实用的专业解析与备考支持,助力财税专业人士在职业生涯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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