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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年37号文件(财税37号文)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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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16 06:34:01
:财税〔2017〕37号文件 财税〔2017〕37号文件,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是中国增值税改革历程中一座具有承前启后意义的重要里程碑。该文件的核心在于,自
财税〔2017〕37号文件 财税〔2017〕37号文件,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是中国增值税改革历程中一座具有承前启后意义的重要里程碑。该文件的核心在于,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原有的四档(17%、13%、11%、6%)简并为三档(17%、11%、6%),取消了13%这一档税率。这一调整并非简单的税率合并,而是涉及农产品、天然气、居民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图书、报纸、杂志等众多关乎国计民生领域的深刻变革。其政策意图十分明确:通过结构性减税,降低特定行业的税收负担,优化税制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并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文件对纳税人最关心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特别是农产品抵扣办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引入了新的计算抵扣方式,这直接影响了相关企业的成本核算与税务筹划。深入理解37号文件,不仅是准确执行当时税收政策的关键,更是把握中国增值税从“营改增”后多档税率并行,逐步走向“三档并两档”乃至现代型增值税制度演变逻辑的重要一环。对于财税从业者来说呢,这份文件所确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即使在后续税率进一步下调(如16%降至13%,10%降至9%)的背景下,其底层设计思路和部分关键条款(如农产品进项税计算)仍具有持续的影响力和学习价值。易搜职考网在多年的教研实践中发现,深刻剖析37号文件,是构建系统化增值税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

2017年,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在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历史性任务后,优化增值税制度本身成为了新的改革焦点。在此背景下,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7〕37号文件。这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在简并税率、优化结构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其影响广泛而深远,不仅重塑了当时众多行业的税负格局,也为后续的增值税改革奠定了基础。易搜职考网多年来持续追踪研究该文件及其后续影响,旨在帮助财税专业人士厘清政策脉络,掌握实操要点。

财 税2017年37号文件


一、 政策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在37号文件出台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率体系较为复杂,存在17%、13%、11%、6%四档税率以及零税率,此外还有征收率。多档税率并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特定行业的照顾,但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一是税制复杂,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二是存在“高征低扣”或“低征高扣”的现象,扭曲了市场行为,不利于行业间的公平竞争;三是多档税率可能形成税收洼地,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筹划甚至避税行为。

也是因为这些,简并增值税税率成为深化增值税改革、实现税收中性的必然选择。37号文件的核心目标非常明确:

  • 简化税制:将四档税率简并为三档,降低税制的复杂性。
  • 减轻税负:重点降低农产品、天然气、居民日用消费品等领域的税收负担,实现结构性减税。
  • 促进公平:减少因税率差异导致的税收扭曲,营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
  • 引导消费与产业升级:通过税率调整,引导资源向国家鼓励的行业和领域配置。


二、 税率调整的具体内容与范围

37号文件最直观的变化是税率的简并。具体规定为: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从13%调整为11%。

  •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此前普遍适用13%的税率,调整后适用11%的税率。而原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如加工食品、工业产品等)以及适用11%税率的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以及适用6%税率的现代服务业等,其税率在本次调整中保持不变。零税率政策也继续执行。

这一调整范围的选择颇具深意,主要集中在基本生活物资、农业生产资料、文化宣传品和部分能源产品上,充分体现了政策对农业、民生和文化事业的扶持。


三、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重大变化

税率简并并非简单的“13%变11%”,其配套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调整才是文件的技术核心和难点所在,尤其体现在农产品领域。易搜职考网在教学研究中特别强调,理解这部分变化是掌握37号文件的关键。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的调整:

  •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与常规抵扣方式一致。
  •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其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计算方式发生改变。不再沿用旧有的“凭票扣除”或参照13%扣除率计算,而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 = 买价 × 11%。
  • 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文件做出了“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过渡性安排。即,仍允许此类纳税人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因下游销项税率(17%)不变,而上游进项抵扣率(从13%降至11%)降低导致税负上升,体现了政策的平稳性与精准性。


2.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衔接:
对于已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其扣除率同步进行调整。其中,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扣除率调整为13%;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扣除率调整为11%。


3.其他涉及进项税的政策:
纳税人销售其2017年7月1日之前购进的库存农产品,以及销售的库存饲料、化肥、农药等货物,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11%的税率计税。这给予了纳税人处理“老库存”一定的灵活性,避免因政策切换产生额外税负。


四、 政策执行的要点与难点解析

在实际执行37号文件过程中,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要点与难点,易搜职考网在相关课程中对此进行了反复梳理和案例强化。


1.农产品抵扣的准确适用:
正确区分不同购进渠道(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从农业生产者处直接购进)和不同用途(用于生产17%税率货物还是其他货物),是选择适用11%还是13%扣除率的前提。财务人员必须建立清晰的业务流程与税务处理对应关系。


2.“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的界定与核算:
如何证明和核算农产品是“用于”生产17%税率货物,是享受13%扣除率的关键。这要求企业有完善的原材料领用、成本核算及产成品对应记录,能够进行准确的进项税额转出或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


3.多种业务并存时的税务管理:
对于既生产17%税率货物,又生产其他税率货物的企业,需要将购进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合理划分。无法划分的,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式进行分摊,管理难度和复杂性增加。


4.发票管理的挑战:
特别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开具、取得与保管,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风险。


五、 文件的深远影响与后续演进

财税〔2017〕37号文件的影响远远超出了2017年。它成功地将增值税税率体系从四档简并为三档,为后续改革铺平了道路。事实上,在此之后,增值税税率进一步下调:2018年5月1日,17%和11%两档税率分别降至16%和10%;2019年4月1日,又进一步降至13%和9%。当前主流的13%、9%、6%三档税率格局,其源头正是37号文件所确立的框架。

文件关于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设计思路被延续下来。尽管扣除率随着税率下调同步调整(例如,从11%调整为9%,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过渡扣除率从13%调整为10%),但“凭票计算抵扣”与“生产高税率货物可适用更高扣除率”的基本模式得以保留,并在2019年第39号公告等后续文件中得到完善。

该文件是增值税立法进程中的重要实践。它通过一次成功的税率简并操作,检验了政策调整对经济、行业和纳税人的具体影响,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中国建立更加简明、公平、现代的增值税制度提供了现实依据。易搜职考网认为,从37号文件到后续的多次降率,清晰地展现了我国增值税改革“小步快跑、逐步优化”的稳健策略。

,财税〔2017〕37号文件作为一项关键的税制优化政策,其意义不仅在于当期实现了特定领域的减税和税制简化,更在于它承上启下,推动了整个增值税体系向更加成熟、定型的方向发展。对于广大财税工作者来说呢,即使部分税率已成为历史,但深入研习该文件所蕴含的税制设计原理、抵扣规则逻辑以及税务处理技巧,对于构建扎实的增值税专业知识根基,应对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在职业发展的道路上,借助像易搜职考网这样专注于深度教研的平台,系统性地掌握此类里程碑式政策的前因后果与实操细节,无疑是提升专业竞争力、确保工作精准高效的重要途径。对历史的深刻理解,往往能让我们更好地把握现在与在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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