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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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产业分工的日益复杂,营业税固有的“道道征收、全额计税”弊端逐渐凸显,重复征税问题严重阻碍了服务业的分工细化与创新发展,也影响了中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
也是因为这些,对该条例的研究,不仅是对一段特定税收历史的回顾,更是洞察中国税制现代化、法治化进程的窗口。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职业资格考试研究中发现,深刻理解《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立法精神、税制设计及其最终被增值税全面取代的逻辑,对于财税专业从业人员把握中国税制改革脉络、提升专业素养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该条例的兴废史,本身就是一部生动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税收法治建设的教科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深度解析与历史镜鉴
在中国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与经济转型历程中,税收制度始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制定、实施乃至最终废止,完整映射了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并不断追求税制现代化与国际接轨的探索之路。易搜职考网基于多年的专业研究,旨在系统性地阐述该条例的核心内容、历史作用及其在宏观税改背景下的命运走向,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视角。

一、 立法背景与历史定位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正处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关键时期。原有的工商税制已难以适应经济结构的快速变化,特别是第三产业(服务业)的蓬勃兴起,要求有与之相匹配的税收调控工具。在此背景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为主体的流转税双轨制格局:增值税主要覆盖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则主要针对广泛的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行为。这种安排在当时具有明晰税种界限、稳定财政收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核心税制要素详述
《条例》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体系,其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这里的“单位”涵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则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税目与税率:营业税采用列举法设置了九个税目,并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从3%到20%不等,主要根据行业特点和社会政策需要设定。
例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娱乐业则实行5%-20%的幅度税率。这种差异化税率体现了国家对不同行业的调控意图。 - 计税依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一“全额计税”原则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也是后来被诟病产生重复征税问题的根源。每道流转环节均以全部营业额为税基,导致服务链条越长,累积税负越重。
- 征收管理:营业税属于地方税体系(除部分行业集中缴纳归中央外),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纳税地点一般按照劳务发生地、机构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原则确定。征收方式包括自行申报和核定征收等。
三、 历史贡献与积极作用
在其实施的二十多年里,《条例》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历史贡献不容忽视:
它确立了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独立的税收法律框架,结束了相关领域税收征管无法可依或依据散乱的状态,提升了税收法治化水平。易搜职考网提醒研究者,这是中国税收立法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营业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由于其税源相对稳定且与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服务业发展)紧密相关,它极大地充实了地方财力,支持了地方政府履行事权,为分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再次,差异化的税目税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社会资源流向,支持了国家鼓励的基础性行业(如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发展,同时对某些行业(如高消费娱乐业)进行了适当调节。
相对简便的征收管理方式,在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尚不发达的时期,降低了征纳成本,保证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 固有缺陷与时代挑战
随着中国经济的深度融入全球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营业税制度的内在缺陷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面临着严峻的时代挑战:
最核心的问题是重复征税。由于每一道流通环节都按全额征税,不允许抵扣上一环节已缴纳的税款,导致专业化分工越细、服务链条越长的行业,税收负担越重。这严重抑制了服务外包、主辅分离等现代商业模式的发展,阻碍了产业分工优化和服务业的创新升级。
造成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制割裂。货物与劳务分别适用不同税种,在交易日益混合(如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劳务)的背景下,税制变得复杂,边界难以清晰划分,容易产生争议,也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
于此同时呢,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营业税应税服务也无法获得抵扣,形成了完整的抵扣链条中断。
再次,不利于国际竞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的商品与服务税),对出口服务实行彻底的退税(零税率),以提升本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而中国营业税制下,服务出口所含税款无法彻底退还,削弱了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这些结构性矛盾,使得改革营业税、建立覆盖所有货物和服务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成为大势所趋。易搜职考网在相关课程研究中始终强调,理解这些缺陷是把握“营改增”改革必要性的关键。
五、 从“营改增”试点到全面废止
为解决营业税的积弊,中国自2012年1月1日起,以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起点,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改革试点。这是一场深刻的税制变革,其目标是消除重复征税,实现货物和服务税制的统一,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行业覆盖日益全面。历经多轮扩容,至2016年5月1日,改革迎来决定性战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最后四大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营业税的所有应税项目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实质性适用已经终结。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改。这标志着在中国施行了六十余年的营业税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实现了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这一变革不仅仅是两个税种的简单替代,更是中国税制迈向现代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标志性事件,对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
六、 历史镜鉴与专业启示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整个生命周期,可以从中获得诸多关于税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的深刻启示:
税收制度必须与时俱进,适应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营业税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当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制度设计无法满足新需求时,改革就成为必然。这体现了税制改革的动态性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税制设计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尽量减少对市场经济运行的扭曲。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正是对市场分工的严重扭曲,而增值税的“环环抵扣、税不重征”机制更好地体现了税收中性,有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再次,法治化是税制改革的保障和归宿。《条例》从“暂行”到最终废止,整个过程都是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的。“营改增”过程中出台的大量规范性文件,以及最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都彰显了税收法定原则的逐步落实。

对于广大财税从业者和学习者来说呢,通过易搜职考网的专业梳理可以清晰认识到,深入研究《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被取代的过程,不仅是为了掌握一段历史知识,更是为了培养一种系统性的税制思维。它要求从业者能够理解税种之间的关联、洞悉税改背后的经济逻辑、把握政策演进的方向,从而提升解决复杂涉税问题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的经济建设。这段历史表明,中国的税制改革是一条不断优化、与国际接轨、同时立足国情的渐进之路,而每一位财税专业人员都是这条道路上的见证者与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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