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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欺骗取得许可)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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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17 12:42:22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在行政许可的法律框架与行政管理实践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是一个触及法律红线、破坏市场公平、侵蚀政府公信力的核心议题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在行政许可的法律框架与行政管理实践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是一个触及法律红线、破坏市场公平、侵蚀政府公信力的核心议题。这一行为并非简单的程序违规,而是从根本上动摇了行政许可制度的根基。行政许可的本质是政府基于法律授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赋予特定资格或权利,其核心在于审查与信任——行政机关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陈述作出信任判断,而申请人则承诺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当被许可人利用欺骗(如伪造材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贿赂(以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审查人员)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时,这一信任基础便被彻底摧毁。

被 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这种行为具有多重危害性:它直接导致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主体进入特定领域,可能引发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重大风险。它构成了对守法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扭曲了资源配置,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它严重腐蚀行政管理队伍,滋生腐败,损害政府的权威与形象。从法律后果上看,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自始不具备合法效力,行政机关一经发现必须予以撤销,且被许可人基于该许可获得的利益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也是因为这些,对这一现象的深入研究、严格防范与严厉惩处,是健全行政许可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职业考试研究与培训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理解这一问题的法律内涵与现实表现,对于培养具备高度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的行政管理人才至关重要。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深度剖析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规制手段,在调控经济、管理社会事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设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共安全。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被滥用的风险,其中,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便是最为恶劣的滥用形式之一。它不仅使行政许可的过滤和监管功能失效,更可能引发连锁性的负面社会效应。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对行政法理论与实务的追踪,认为全面、系统地剖析这一现象,对于考生理解行政许可制度的精髓、把握依法行政的底线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一、不正当手段的核心内涵与主要表现形式

所谓“不正当手段”,是指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申请人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禁止性规定,采用非法或违背道德的方式,使行政机关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本不应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其核心在于手段的非法性、欺诈性和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破坏性。

主要表现形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 欺骗手段:这是最为常见的形式。指申请人故意提供完全虚假或部分虚假的申请材料,或者作出不实陈述,隐瞒关键事实,使行政机关基于错误信息作出决定。
    例如,在申请建筑施工许可时伪造土地使用权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时编造临床试验数据;在申请职业资格认证时伪造学历、工作经历证明等。欺骗的本质是信息欺诈。
  • 贿赂手段:指申请人为了非法取得许可,直接或间接地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关联人员给付财物、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以换取其在审查、核准过程中的关照、放水甚至违规操作。贿赂腐蚀了公权力的廉洁性,使得行政许可决定不再是依法作出的判断,而是权钱交易的结果。其形式多样,包括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干股、性贿赂以及安排旅游、子女就业等利益输送。
  • 其他不正当手段:这是一个兜底性范畴,包括但不限于:
    • 胁迫或威胁: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家属进行恐吓、威胁,迫使其违法作出许可决定。
    • 利用特殊关系或影响力:通过领导打招呼、批条子等不当干预方式,施加压力,影响审批的公正性。
    • 与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里应外合,共同策划规避法律审查,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得以通过。

易搜职考网提醒,在实际案例中,这些手段常常交织在一起,例如先以贿赂开道,再辅以虚假材料,使得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和“成功率”。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法律性质与严重后果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存在严重瑕疵乃至根本性缺陷的行政行为。其性质决定了它将引发一系列严厉的法律后果。

该行政许可的效力存在根本缺陷。 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是基于被许可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或非法利益影响,而非基于真实、合法的申请事实。
也是因为这些,该许可决定从作出之时起就缺乏合法的事实基础,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或“因受欺诈、胁迫而作出”的可撤销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这种撤销是对违法状态的纠正,使得法律关系恢复到许可作出之前的状态。

撤销许可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惩罚性。 一旦许可被撤销,产生以下连锁反应:

  • 许可自始无效:被许可人自始至终被视为未获得该项许可,其在此期间从事的相关活动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或活动。
  • 利益不予保护:被许可人基于该无效许可所获得的利益,法律原则上不予保护。
    例如,已获得的经营收入可能被追缴,已建成的项目可能被责令拆除或没收。
  • 赔偿责任:因撤销许可给善意第三人(如信赖该许可而与之交易的客户、合作伙伴)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由实施欺骗贿赂行为的被许可人自行承担,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行政机关存在审查过失)。
  • 资格限制:申请人因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被撤销后,通常在一定期限内(如一年或三年)不得再次申请同一许可,这是对其失信行为的惩罚。

被许可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超出了行政许可本身,延伸至行政、刑事领域:

  •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他相关许可证照等处罚。
  • 刑事追责:如果欺骗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贿赂行为构成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搜职考网在辅导学员时强调,理解这些严重后果,有助于从业者树立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坚守职业底线。



三、行政机关的应对职责与审查困境

面对被许可人可能采用的不正当手段,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明确的职责,同时也揭示了实践中的审查困境。

行政机关的核心职责包括:

  • 审慎审查义务:在许可审批阶段,应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必要的实质审查。对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许可,应借助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手段,提高发现欺骗行为的能力。
  • 主动调查与撤销义务:在许可作出后,无论是通过监督检查、举报投诉还是其他途径,发现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情形的,必须启动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撤销决定,不得怠于行使职权。
  • 健全内部廉政风险防控:通过流程公开、岗位轮换、分级审批、电子监察、强化廉政教育等方式,最大限度压缩贿赂等腐败行为的空间。

行政机关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困境:

  • 信息不对称:申请人掌握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远高于审查机关,精心伪造的材料往往难以通过常规审查发现。
  • 资源有限性:面对海量的许可申请,进行百分之百的深度实质核查,在人力、物力、时间上都不现实。
  • 隐蔽的贿赂行为:贿赂通常发生在私下,手段隐蔽,除非行受贿双方事发,否则在审批当时极难察觉。
  • 外部不当干预:来自上级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有时会使审查人员难以坚持原则。

也是因为这些,单纯依靠行政机关的自我审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构建全方位的防治体系。易搜职考网认为,这正是相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考察考生对制度设计和综合应对能力理解的关键点。



四、构建全方位的综合防治与责任追究体系

遏制和打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制度、技术和社会监督多管齐下。


1.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进一步细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标准,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明确在不同类型许可中,关键材料的核查标准和程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推进行政许可流程再造与公开透明:

  • 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全程电子化、网络化。电子材料便于比对和留痕,能增加伪造难度。
  • 深化政务公开:将许可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撤销信息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与核查机制:打通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公安等部门的数据壁垒,实现对申请人资质、信用、违法记录等的自动比对核验,让虚假信息无处遁形。


3.强化信用监管与联合惩戒:
将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使其在融资贷款、招投标、政府采购、出行消费等方面处处受限,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4.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与强化社会监督:
完善信访、举报平台,鼓励内部知情人和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媒体、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重奖和保护。


5.严格追究多方责任:

  • 被许可人的主体责任: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玩忽职守、审查不严,甚至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于此同时呢,探索建立对因重大过失导致违法许可未被及时发现的责任倒查机制。
  • 中介机构的责任:对于帮助申请人伪造材料、进行“包装”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缔并严厉处罚,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易搜职考网在专业研究中持续关注这些防治机制的最新发展,并将其融入教学课程,帮助学员构建系统性的知识框架,理解从预防到惩处的完整逻辑链条。

被 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是对法治原则和公平秩序的严重挑战。它不仅导致许可本身无效,更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与社会后果。应对这一挑战,不能仅依赖于事后的撤销与惩罚,更需构建一个涵盖事前预防、事中严控、事后严惩以及社会共治的全方位、立体化防治体系。这要求行政机关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完善技术手段,同时也需要全社会法治意识和诚信观念的普遍提升。作为培养在以后行政管理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平台,易搜职考网始终致力于传播正确的法治理念,剖析复杂的实务案例,助力从业者在职业生涯中能够准确识别风险、坚守法律底线、维护行政许可制度的纯洁性与权威性,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与社会治理环境。对这一问题持续而深入的探讨,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诚信社会具有长远而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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