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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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三大核心垄断行为之一,常被称为限制竞争协议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审查不同,垄断协议的显著特征在于其“合谋性”与“共谋性”,是竞争者之间或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横向或纵向的联合行动。这种协议的核心危害在于,它人为地扭曲了本应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商品价格、产量、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极为复杂和隐蔽,从白纸黑字的合同到心照不宣的协同行为,从直接固定价格到划分销售地域,其本质都是对市场竞争机制的背叛。对垄断协议的有效规制,是维护市场健康肌体、激发经济活力的关键环节,也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长期以来的工作重点。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研究与教学实践中发现,深入理解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主要类型、豁免情形及法律责任,对于企业合规经营、法律从业者实务操作以及广大考生掌握反垄断法精髓,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历经十余年实践,于2022年完成了首次重大修订。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定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与强化,进一步明确了规制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引入了新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国家在新时代背景下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的坚定决心。易搜职考网认为,系统梳理和解读《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制度,是把握我国竞争政策演进脉络的核心切入点。
一、垄断协议的法律界定与构成要件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这一定义揭示了垄断协议的三个关键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垄断协议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既包括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横向关系),也包括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具有交易关系的经营者(纵向关系)。行业协会作为经营者的自律性组织,其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也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规制。
行为要件。行为表现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这里的“协议”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书面或口头的正式合同,也包括任何形式的约定、默契或共识。“决定”主要指行业协会等组织作出的章程、决议、通知等。“其他协同行为”是认定垄断协议的难点与关键,指经营者之间虽未达成明确协议或决定,但通过意思联络,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一致的市场行为。执法实践中,往往通过平行行为的一致性、经营者间的沟通交流、行为的经济合理性缺失等证据来综合推定协同行为的存在。
效果要件。行为的目的是或效果是“排除、限制竞争”。这是垄断协议的本质特征。某些协议可能同时具有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的效果,需要进行综合权衡分析。但《反垄断法》对核心卡特尔行为(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等)通常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存在此类协议,一般无需证明其对市场产生了实际损害效果,即可认定违法。
二、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类型与危害
横向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这是对竞争损害最为直接、最为严重的一类行为,也是全球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的对象。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类型:
-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这是最典型的卡特尔行为。竞争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折扣标准等。它剥夺了消费者从价格竞争中获益的权利,是反垄断法的打击重点。
-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通过协议共同减产、限产或控制销量,人为制造市场稀缺,从而维持高价,扭曲供求关系。
-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竞争者之间划分销售地域、客户群体,或者划分原材料采购来源,消除彼此在特定区域或客户上的竞争,形成区域垄断。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此类协议扼杀了创新动力,阻碍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从长远看对经济发展的危害巨大。
- 联合抵制交易:又称集体抵制,指竞争者联合起来,拒绝与特定供应商、客户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或迫使交易对象接受不合理条件的目的。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此为兜底条款,为规制在以后可能出现的新的横向共谋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易搜职考网提醒,横向协议因其直接消除了竞争者之间的 rivalry,被视为市场竞争的“毒瘤”,违法性极高,法律风险极大。
三、纵向垄断协议的特点与规制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产业链中处于不同环节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经销商、供应商与零售商)达成的协议。与横向协议不同,纵向协议可能兼具促进竞争(如保证服务质量、防止搭便车)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其违法性分析通常适用“合理分析”原则,需要综合评估其对市场的影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纵向协议主要包括:
-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即生产商规定经销商必须按某一特定价格向消费者转售商品。
-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即通常所说的“维持转售价格”(RPM),生产商规定经销商销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不得低于此价销售。这是纵向协议规制的核心领域。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对此类行为设立了“安全港”规则,但原则上是禁止的。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其他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纵向限制,如排他性地域或客户限制等,也在此列。
执法机构在评估纵向协议时会考虑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协议持续时间、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易搜职考网在分析相关案例时指出,对于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经营者达成的纵向协议,其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能较弱,甚至可能具有效率效果。
四、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并非所有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都必然违法。为了在保护竞争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并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同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可以不被禁止:
-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豁免制度的适用有严格条件,经营者负有举证责任。这体现了反垄断法并非僵化地反对一切协议,而是反对那些净效果为排除、限制竞争,且无合理理由的协议。易搜职考网强调,准确理解和运用豁免条款,是企业进行合规抗辩的重要方面。
五、法律责任与执法新发展
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及第六十三条规定:
- 对经营者: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后的法律大幅提高了罚款上限,威慑力显著增强。
- 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 新增“加重处罚”条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垄断协议行为,执法机构可以在前述罚款幅度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这为打击恶性垄断行为提供了更强大的法律武器。
- 新增“个人责任”条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突破了仅处罚组织的传统,实现了“双罚制”,极大增强了法律对决策者的约束力。
- 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信用惩戒:按照规定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除了这些之外呢,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引入了“安全港”制度(针对纵向协议)和“经营者承诺”制度,优化了执法程序。
于此同时呢,法律鼓励垄断协议参与者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即宽大制度(leniency),这有助于执法机构发现和查处隐蔽的垄断协议。
六、企业合规启示与应对策略
在反垄断监管日益常态化和严厉化的背景下,企业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体系,特别是防范垄断协议风险,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与发展的必修课。易搜职考网基于长期研究,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树立强烈的竞争合规意识。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必须深刻理解垄断协议的法律红线,将公平竞争文化融入企业文化。避免与竞争对手讨论价格、成本、产量、客户划分等敏感商业信息。即使是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也需谨慎对待会议内容。
审慎对待各类合作协议。在与交易相对方(供应商、经销商)签订含有限制性条款(如定价限制、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的协议前,必须进行反垄断风险评估。对于纵向价格限制,尤其要保持高度警惕。
再次,建立内部举报与自查机制。鼓励员工内部举报可能的违规行为,并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风险。对于已发现的可能涉嫌垄断协议的行为,应主动评估适用宽大制度申请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可能性。
善用专业法律资源。在面临复杂的商业合作安排或遭遇反垄断调查时,应及时寻求反垄断专业律师的帮助。
于此同时呢,借助像易搜职考网这样的专业平台提供的知识服务与培训,持续提升企业法务与业务人员的反垄断法律素养和风险识别能力。

垄断协议规制是反垄断法律体系中技术性极强、动态发展的领域。
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发展,算法合谋、轴辐协议等新型协同行为给执法带来了新挑战。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查处,不断明晰规则边界,释放强化监管的信号。对于广大市场主体来说呢,唯有主动学习、深入理解、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构建坚实的内部合规防线,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并为营造公平透明、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贡献力量。易搜职考网将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最新立法动态、执法案例与理论发展,为相关人士提供专业、前沿的知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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