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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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全称为《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是近年来中国税收领域,特别是增值税改革进程中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该公告发布于2019年3月,旨在贯彻落实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其核心内容聚焦于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以及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关键领域。公告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从“营改增”的结构性调整,进入了以“降税率、简税制”为特征的深化减负新阶段,对降低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广大财务工作者、税务从业人员以及相关领域的学习者来说呢,深入、准确地理解39号公告的每一条款及其后续执行口径,不仅是完成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提升专业竞争力、把握政策红利的关键。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专业研究中注意到,该公告内涵丰富,实操性强,且与后续多项政策存在衔接,是财会税务类职业资格考试和实务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值得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与研习。

2019年,为应对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国实施了规模空前的减税降费政策。作为其中的核心举措,深化增值税改革于同年4月1日正式拉开帷幕。为确保改革平稳落地,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19年第39号公告,对一系列具体政策进行了明确。这份公告不仅在当时引起了广泛关注,其确立的诸多原则和机制更对后续的增值税管理产生了持续影响。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教学与研究经验,认为全面掌握该公告需从以下几个核心维度展开。
一、 增值税税率的全面下调
税率下调是39号公告中最直接、最受瞩目的减税措施。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这一调整幅度空前,直接降低了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关键行业的名义税负。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调整并非简单地将所有货物劳务的税率普降,而是保持了6%一档税率不变,主要针对制造业和部分服务业进行下调,体现了结构性减税的导向。对于适用6%税率的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虽然名义税率未变,但通过其他配套措施也分享了改革红利。在实务中,税率调整涉及大量的合同衔接、发票开具和财务处理变更,易搜职考网提醒从业者必须准确掌握政策执行的时间节点,即2019年4月1日,并妥善处理新旧税率转换期间的各类业务。
二、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显著扩大
除了降低税率,39号公告还通过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从另一个角度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 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增值税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结束了长期以来企业员工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进项税无法抵扣的历史。具体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这一政策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差旅成本,特别是对咨询、审计、销售等人员出差频繁的行业利好明显。
- 不动产进项税额实行一次性全额抵扣: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可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一次性全额抵扣。此前按照相关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项政策极大地缓解了企业购置、建造不动产时的资金占用压力,鼓励了企业投资和扩大再生产。
易搜职考网在专业分析中指出,这两项扩大抵扣的政策,不仅直接减税,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消除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的“断点”,使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得到更好体现,促进了行业间的公平竞争。
三、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创立
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特别是保障税率保持6%不变的生活性服务业等纳税人能切实享受到减税红利,39号公告创造性地引入了“加计抵减”这一临时性政策。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这里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本质上是一种针对特定行业的间接税率优惠,它通过增加进项抵减额的方式,降低了这些行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这项政策后来经历了延续和调整(如2019年87号公告将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比例提高至15%),但其制度框架源于39号公告。掌握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条件、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是相关行业财税人员的必备技能,也是易搜职考网相关培训课程中重点讲解的内容。
四、 增量留抵退税制度的试行与推广
39号公告最具长远意义的改革,莫过于建立了增量留抵退税制度。公告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这里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需同时满足五项条件,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政策,以及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公式计算等。
这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开始着手解决长期困扰企业的留抵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变“挂在账上”的留抵税额为“真金白银”的现金流,对于前期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的先进制造业、研发企业等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易搜职考网观察到,此后的留抵退税政策不断优化升级,退税范围从“增量”扩大到“存量”和“增量”并举,适用行业从普遍性逐步聚焦于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重点行业,退税进度不断加快,而这一切的起点正是39号公告所奠定的制度基础。理解39号公告中的留抵退税初始规则,是把握后续更复杂退税政策演变的前提。
五、 政策衔接与实务操作要点
39号公告的实施涉及大量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易搜职考网在研究中归结起来说出以下几个关键操作要点:
- 税率调整期间的发票开具: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在2019年4月1日后补开原适用税率发票,也需按原税率开具。
- 农产品扣除率同步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调整。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出口退税率调整: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这保持了征退税率的联动,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稳定性。
- 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与享受: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政策享受按年适用,每年需重新判断条件并提交声明。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远非一份简单的政策通知,而是一套系统性的、影响深远的增值税改革实施方案。它通过“降税率、扩抵扣、加计抵、退留抵”的组合拳,多管齐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效。对于财税专业人士来说呢,这份公告不仅是处理2019年4月1日后增值税业务的基本准则,其中的许多理念和机制,如留抵退税制度,已成为当前及在以后增值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研读39号公告,精准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操作细节,是提升税务合规水平、助力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基础。易搜职考网将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并基于对39号公告等基础性文件的深刻理解,为广大用户提供前沿、实用、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备考指导,帮助大家在职业道路上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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