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个税2019(退休返聘个税)
2人看过
“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个税2019”这一,精准地指向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一个兼具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税收实务领域。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引入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对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根本性变革,使得退休人员返聘获取收入的税收处理,面临着全新的界定与适用问题。其核心争议与焦点在于,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再次受聘取得的收入,究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这两种税目在预扣预缴(预扣率)、汇算清缴(是否并入综合所得)、扣除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直接关系到返聘退休人员的实际税负。

2018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明确了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的税务处理,为2019年及以后的实践提供了关键依据。理解这一政策,需要厘清“退休工资”与“返聘收入”的性质区别,明确“再任职”的认定条件,并掌握其具体的计税方式。
这不仅是广大返聘退休人员关切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大量依赖经验丰富退休人员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等在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合规中必须准确把握的要点。易搜职考网长期追踪研究此类实务难点,旨在为相关群体提供清晰、准确、可操作的指导。
要准确计算2019年退休人员返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首要步骤是判定其收入性质。这并非由个人或单位单方面意愿决定,而是基于法律法规和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界定。
根据现行政策,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普通员工获得的工资薪金在税目上相同。反之,若不符合“再任职”条件,则其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那么,何为“再任职”?核心判定条件通常参考以下几点:
-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
-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无法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易搜职考网提醒,在实践中,尤其是2019年新税制下,税务机关会综合考量合同关系、管理从属性、报酬支付方式等因素进行判断。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建立符合上述特征的劳动关系,是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的基础。简单临时的、以完成某项具体任务为目的的咨询、讲学等服务,一般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对应“劳务报酬所得”。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具体计税规则在明确收入性质后,即可适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2019年起实施的新税法带来了根本性变化。
情形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如果返聘收入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其计税方式与在职员工基本一致:
- 预扣预缴:用人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需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时,以返聘人员当月收入减除费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以及专项扣除(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 汇算清缴:该部分返聘收入需要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这里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特殊性:退休人员领取的法定退休金(养老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在年度汇算时,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但返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并入。
易搜职考网通过大量案例研究发现,许多返聘人员可以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从而有效降低税负。
例如,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支付住房贷款利息等支出,都可以在计算综合所得时扣除。
情形二: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如果返聘收入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计税规则则不同:
- 预扣预缴:支付方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收入减除费用规则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至40%的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计算税款。请注意,预扣率较高,但这不一定是最终税负。
- 汇算清缴:劳务报酬所得同样需要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在年度汇算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与其他综合所得合并,再减除年度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对比全年已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这意味着,即使预扣阶段税负显得较高,在年度汇算时,由于可以扣除6万元/年的基本费用以及各项专项附加扣除,最终可能需要退税或补缴的税额会有所不同。
关键政策要点与免税收入辨析法定退休金(养老金)的免税待遇
必须严格区分退休人员从社保部门或原单位领取的法定退休金、养老金,与返聘任职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无论金额大小,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个税计算。易搜职考网强调,这是退休人员税收筹划的基点,返聘收入需在此基础上独立进行税务处理。
再任职人员的费用扣除问题
对于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返聘人员,其费用扣除与在职人员完全相同,即:
- 每月5000元(全年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 个人缴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 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
这意味着返聘人员可以像在职员工一样,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由扣缴单位在预扣预缴时办理扣除,切实减轻税负。
常见疑难场景与易搜职考网的实务解析场景一:退休专家同时受聘于多家单位
一位退休教授同时受聘于A大学和B研究院,均签订了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享受职工待遇。那么,他从两家单位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分别由两家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他需要将这两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再与可能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计算全年总应纳税额,进行汇算。两家单位预扣的税款可合并抵扣。
场景二:短期项目咨询与长期返聘结合
某退休工程师与C公司签订三年返聘合同(工资薪金),同时在项目期间为D公司提供为期两个月的技术咨询(劳务报酬)。在这种情况下,他从C公司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从D公司获得的咨询费,因属于短期、独立的劳务,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由D公司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时,他需将这两类收入合并入综合所得进行计算。
场景三:返聘收入较低,是否需要汇算?
根据规定,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汇算清缴(除非纳税人自愿)。
也是因为这些,如果返聘人员的全年返聘收入(加上其他综合所得)未超过12万元,即使预扣过税款,也可能因为无需补税或可申请退税而选择办理汇算。易搜职考网建议,即使符合免汇算条件,也通过APP查看一下汇算结果,因为很可能存在因充分享受扣除而退税的情况。
用人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在个人所得税扣缴方面承担着法定义务,操作不当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合同签订与管理:建议签订规范的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若意图建立劳动关系(按工资薪金计税),则应在协议内容和管理方式上尽可能满足“再任职”的认定条件。
准确履行扣缴义务:
- 正确判断所得项目: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协同,基于实质关系判断所得性质,选择正确的税目进行预扣预缴。
- 及时采集扣除信息:对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返聘人员,应主动提醒并协助其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在计算预扣税款时依法扣除。
- 规范申报操作: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为返聘人员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沟通与告知:用人单位有义务向返聘人员解释其收入的税收处理方式、预扣税款情况,并提醒其关注年度汇算清缴事宜,避免产生误解或纠纷。

2019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构建了更为公平、科学的税制框架。对于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个税问题,其核心在于依据真实法律关系准确界定收入性质,并严格适用对应的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规则。退休人员享受的养老金免税待遇与返聘劳动收入应税处理并行不悖。对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返聘人员,充分享受基本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红利,是合法合理降低税负的关键。用人单位则需提升税务合规意识,准确判断、正确扣缴、及时申报,共同保障税法的有效实施。易搜职考网将持续关注相关政策动态,为退休人员发挥余热、用人单位合规用工提供专业的涉税知识支持与实务指引。
150 人看过
127 人看过
125 人看过
122 人看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