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这个科目取消了吗2023年(2023取消发出商品科目)
1人看过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以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和复杂化,收入确认理念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从注重形式上的“发出”或“开票”转向强调“控制权转移”这一实质。在这一背景下,“发出商品”科目的传统定位与核算方式面临着挑战。其存废与演变,不仅是一个会计科目的技术性调整,更是我国会计改革深化、核算体系不断向更精准、更反映经济实质方向迈进的一个微观缩影。
也是因为这些,探讨该科目在现行准则下的地位与处理方式,对于广大财务工作者、会计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考生来说呢,是理解新收入准则核心要义、掌握实务操作的关键一环。易搜职考网在多年的职业教育研究中发现,对此问题的清晰把握,直接影响着相关财会考试的答题准确性和实务工作的合规性。 发出商品这个科目取消了吗2023年
对于许多从事财务工作或正在备考财会类职业资格考试的学员来说,“发出商品”是一个既熟悉又可能感到困惑的科目。尤其是在会计准则历经重大改革之后,类似“发出商品这个科目取消了吗2023年”这样的疑问,在易搜职考网的学员社区和咨询平台上屡见不鲜。这确实是一个需要结合会计准则演进历史、现行规定以及实务操作进行详细梳理的重要议题。它不仅关系到账务处理的正确性,也紧密关联着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要透彻理解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2023年这个时间点,而必须将其置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发展的完整脉络中。事实上,关于“发出商品”科目的重大调整,其根源在于一项更具根本性的变革——收入确认准则的更新。
一、 追溯根源:会计准则的演进与收入确认模型的革命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常被称为“旧准则”)中,“发出商品”作为一个正式的会计科目存在,科目编号为“1405”。它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其典型应用场景包括:
- 委托代销商品:商品已发送至代销方,但对方尚未售出且未提供代销清单。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商品已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其性质更接近于融资行为。
- 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商品已发出,但安装或检验工作尚未完成,且该工作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些情况下,商品虽已离开企业仓库,但根据当时准则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完全转移,因此不确认收入,成本也从“库存商品”转入“发出商品”暂挂。待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再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非上市企业也分批执行。这场变革的核心是用统一的“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取代了原先按销售类型划分的确认标准。新模型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控制权转移”这一概念的引入是革命性的。它更加强调经济实质,综合考虑了客户对企业所转让商品现时权利、使用主导权及获取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能力。这使得原先依赖于“发出”这一物理动作或“收款权”的法律形式来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做法被颠覆。在新准则下,判断的焦点不再是“商品发出与否”,而是“客户是否已经控制了该商品”。
二、 科目现状:取消还是转化?那么,在新收入准则下,“发出商品”这个科目到底取消了吗?答案是:作为原准则体系下的一个独立、具有特定核算内容的会计科目(编号1405),其官方地位和原有核算意义已不复存在。在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会计科目表中,已找不到“发出商品”这一单独列示的科目。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发出商品”所代表的业务实质消失了。企业仍然会存在商品已发出(或交付)但客户尚未取得控制权、因而不能确认收入的情况。关键在于,对这些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列报和核算。新准则下,处理方式发生了本质变化:
1. 核算理念的转变:原“发出商品”科目核算的是“商品成本”,而新准则下,企业需要评估的是在客户取得控制权之前,企业已经发生的、且与合同相关的资产。这催生了新的资产类别——“合同履约成本”或更具体地,其存货部分。
2. 科目的转化与归并:对于已经向客户转让商品、但客户尚未取得控制权的情况(即原“发出商品”的主要情形),企业通常需要将相关商品成本从“库存商品”转入一个更能反映其经济实质的科目。常见做法是:
- 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已发出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或类似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 或者,如果该商品的生产和发运是履行某一单项履约义务的过程,且相关成本满足资本化条件,也可能先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最终在确认收入时结转成本。
也是因为这些,从形式上看,旧的“发出商品”科目被取消了;但从经济实质和核算需求看,它被转化和吸收进了更符合新收入确认逻辑的报表项目和会计科目中。企业需要根据新准则的原则,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和业务模式,自行设置恰当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
三、 2023年的实务视角:如何处理相关业务来到2023年,新收入准则已在我国企业全面实施。对于财务人员和考生来说呢,理解当下的实务处理至关重要。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对考试大纲和实务动态的研究,归结起来说当前对于类似“发出商品”业务的处理要点如下:
(一) 判断的核心: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这是所有处理的起点。财务人员必须深入分析销售合同,结合新收入准则指引,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具体时点。这个时点可能发生在:
- 商品运抵客户指定地点并由客户签收时。
- 客户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时。
- 安装调试完毕且客户试运行通过时。
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商品虽然物理上已发出,但在会计上仍属于企业的资产。
(二) 账务处理流程示例
假设A公司销售一台需要安装调试的大型设备,合同约定安装调试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后控制权转移。
- 生产完成入库:借记“库存商品”,贷记“生产成本”。
- 发出商品时(此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 借记“存货——发出待验收商品”(或“合同履约成本——待转库存商品成本”等自设科目),
- 贷记“库存商品”。
- 发生安装调试成本时:
- 借记“合同履约成本”,
-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 安装调试完成,客户验收通过(控制权转移)时:
- 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结转成本:将“存货——发出待验收商品”和“合同履约成本”的余额一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可以看到,整个过程不再使用“发出商品”科目,而是用更清晰的科目来区分“待转成本的存货”和“为履约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三) 财务报表列报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已发出但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成本,应根据其性质,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并建议在报表附注的“存货”明细中单独披露其金额,以提供更透明的财务信息。
四、 对职业考试与学习的影响这一准则变化对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中级、高级)、注册会计师考试等产生了深远影响。易搜职考网的教学研发团队始终紧密跟踪这些变化,并融入课程与辅导资料。
(一) 考试重点的迁移
考试命题重点已从旧准则下“发出商品”科目的简单会计分录,全面转向对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模型的理解和应用。特别是:
- 如何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 如何确定交易价格并将其分摊至各履约义务。
- 最关键的一步:如何判断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的完成情况,即控制权转移的时点或进度。这直接决定了收入与成本确认的时机。
关于“发出商品”本身,在考试中更多会以判断题或选择题的形式,考察考生是否清楚该科目在现行准则下的地位(即已取消或转化)。
(二) 学习建议
- 理解原理,而非记忆科目:深刻理解“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原则,比死记硬背任何一个科目名称都重要。
- 掌握新模型框架:熟练运用“五步法”模型分析案例,特别是时点履约义务的判定。
- 关注账务处理流程:掌握从合同签订到成本结转的全流程账务处理,理解新旧处理方式的差异。
- 利用优质学习资源:通过如易搜职考网这类专业平台提供的更新课程、模拟题库和案例解析,可以高效把握考纲动态和实务前沿,避免学习过时内容。
准则的变化也给企业财务实务带来了挑战。如何准确判断控制权转移时点、如何设置合理的内部科目进行核算、如何优化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如销售合同评审、出库与验收单据流转等),都需要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深入沟通协作。
许多企业借此契机,重新梳理了销售到收款的业务流程,将收入确认的会计判断标准嵌入到业务环节中,实现了财务与业务的更好融合。
于此同时呢,在信息化系统(ERP)中,也需要对相关模块进行配置调整,以适应新准则下的核算和报告要求。

,回到“发出商品这个科目取消了吗2023年”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给出明确的结论:以它原有的形式和内涵来说呢,它确实已经退出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官方科目舞台。但这背后是会计理念的一次重要升级。它被更具普适性、更能反映经济实质的“控制权转移”模型和相应的资产核算方式所取代。对于财务从业者和考证学子来说呢,拥抱这一变化,深入理解新收入准则的精髓,是提升专业能力、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易搜职考网作为陪伴财会人成长的专业平台,将持续提供与时俱进的知识服务,帮助大家在准则变迁的浪潮中精准把握方向,夯实专业基础,无论是在考场上还是在职场中都能从容应对。整个会计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向更真实、更公允反映经济现实迈进的历史,而每一个具体科目的演变,都是这部宏大历史中的一个生动注脚。
174 人看过
138 人看过
131 人看过
128 人看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