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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个人所得税2019(2019退休返聘个税)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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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3 01:39:44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个人所得税(2019)的 退休返聘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是2019年度乃至当前税收实务中的一个兼具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重要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深以及人力资源的优化利用,越来越多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个人所得税(2019)的 退休返聘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是2019年度乃至当前税收实务中的一个兼具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重要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深以及人力资源的优化利用,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以返聘形式重新进入职场,继续发挥其专业技能与经验价值。这一群体所得性质的界定及其适用的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也对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核算与合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根本性变革,新《个人所得税法》及配套实施条例全面施行,这为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处理提供了全新的法律框架。其核心在于准确区分退休人员从原单位或社保基金领取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税收入,与因再次提供劳务而从新受聘单位获取的“劳务报酬”或“工资、薪金”所得。前者依法享受免税待遇,而后者则需依法纳税。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研究中发现,实践中最大的困惑与争议点往往集中于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将直接决定其所得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两者在预扣预缴方式、税率结构、年度汇算清缴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资格上均存在显著差异。
也是因为这些,深入、透彻地理解2019年个税改革后的相关规则,不仅是退休返聘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需,也是广大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合规操作、规避税务风险的关键。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研究积累,旨在为您系统梳理并清晰阐释这一领域的政策要点与实操指引。


一、 退休返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与政策基石

退 休返聘人员个人所得税2019

要准确把握2019年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必须首先立足于当时生效的核心法律法规。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与此同时,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同步生效。这一轮税制改革不仅是简单的税率调整,更是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全新税制模式。

对于退休人员来说呢,其税收待遇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该条款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为退休人员从社会保障体系或原单位获得的养老保障性收入奠定了免税的坚实基础。当退休人员再次受雇并提供劳动获取报酬时,该报酬的性质便不再是免税的“退休费”,而属于应税所得。

关键在于如何对这笔应税所得进行定性。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等文件,尽管发布于新税法实施前,但其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原则在2019年及之后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并在实践中被广泛沿用。根据这些文件的精神,判断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得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核心在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任职受雇”关系。

易搜职考网提醒您,2019年新税制下,这两种所得的税收处理差异巨大:

  • 工资、薪金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可以享受每年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
  • 劳务报酬所得:同样纳入综合所得,但在预扣预缴阶段,其规则与工资薪金不同。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预扣率适用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20%、30%、40%)。在年度汇算时,与工资薪金等合并后,统一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税款。

也是因为这些,明确关系定性是进行正确税务处理的第一步。


二、 退休返聘关系的定性及其税务影响

如前所述,关系定性是决定税目的核心。易搜职考网结合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将区分要点归结起来说如下:


1.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情形

当退休返聘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通常被认为与单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
  •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这体现了劳动关系的特征。
  •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 最关键的一点是,受雇人员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在这种情况下,返聘人员实质上与单位建立了类似于标准劳动关系的工作模式,其所得性质更接近工资薪金。用人单位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中按“雇员”身份进行申报。该个人在年度终了后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将此项收入与可能的其他综合所得合并,并按规定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


2.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情形

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备上述长期、稳定的任职受雇特征,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常见情形包括:

  • 短期、临时性的项目合作。
  • 按次或按工作量结算报酬,不接受日常考勤管理。
  • 不享受单位的职工福利、社保、带薪休假等待遇。
  • 提供的是独立的劳务成果,而非接受日常性工作安排。

此时,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支付方(用人单位)在每次支付时需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于退休返聘人员个人来说呢,这笔收入在年度汇算时并入综合所得,同样可以享受年度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但需注意,劳务报酬在计入综合所得时,是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即收入额)来计算的,这与工资薪金全额计入有所区别。

易搜职考网研究发现,实践中存在大量模糊地带,建议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在签订协议时,就明确工作性质、管理方式、报酬支付形式等,以便准确适用税目,避免后续争议。


三、 2019年个税改革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具体影响

2019年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给退休返聘人员的税务处理带来了以下几项重大变化和影响:


1.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成为必选项或可选项

对于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其收入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超过6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或者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那么他们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即使收入未超过12万元或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自愿进行汇算也能确保充分享受各项扣除,可能获得退税。

对于仅按“劳务报酬所得”取得收入的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全年只有这一项收入,且预扣预缴的税款已足额(因为劳务报酬预扣率较高),可能无需补税,但若存在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未在预扣时扣除,通过汇算仍可能产生退税。
也是因为这些,了解汇算清缴规则至关重要。


2.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资格

这是2019年新税制带来的最大红利之一。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对于退休返聘人员:

  • 如果其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且与单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那么他/她完全有资格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扣缴义务人(单位)按月预扣时享受,或在年度汇算时自行申报享受这些专项附加扣除。
    例如,一位返聘教授仍需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他就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 如果其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由于其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日常预扣,这些专项附加扣除通常无法在取得收入时即时享受,但可以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一并申报扣除,从而实现税收减免。

易搜职考网提示,许多退休返聘人员忽视了这项权利,导致多缴税款。


3.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专项扣除的差异

退休人员已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也是因为这些,在返聘期间,用人单位无需也不应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在特定地区或约定下可能存在例外)。这意味着,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通常没有“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专项扣除。但住房公积金(若单位继续缴纳)和医疗保险费(若符合地方政策,如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符合条件的仍可以作为专项扣除。


四、 退休返聘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算实务案例

为便于理解,易搜职考网通过以下两个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张教授于2018年退休,2019年1月起被某高校返聘为全职研究员,签订三年期返聘协议,接受学校日常管理,享受部分教职工福利,每月固定报酬为15000元。学校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预扣预缴个税。张教授可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每月2000元)。假设无其他扣除。

  • 每月预扣预缴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15000 - 5000(基本减除费用)- 2000(赡养老人扣除)= 8000元。
    查阅月度税率表,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元。
    每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 8000 10% - 210 = 590元。
    张教授每月实发 = 15000 - 590 = 14410元。
  • 年度汇算清缴:
    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 = 15000 12 = 180000元。
    全年减除费用 = 60000元。
    全年专项附加扣除 = 2000 12 = 24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180000 - 60000 - 24000 = 96000元。
    查阅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元。
    全年应纳税额 = 96000 10% - 2520 = 7080元。
    全年已预缴税额 = 590 12 = 7080元。
    应补(退)税额 = 7080 - 7080 = 0元。年度汇算结果无需补税也无需退税,税负均衡。

案例二:按“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李工程师退休后,于2019年10月为某公司提供一项为期两个月的技术顾问服务,共取得报酬30000元,一次性支付。双方为劳务关系。

  • 预扣预缴计算(由支付方公司完成):
    收入额 = 30000 (1 - 20%) = 24000元(因超过4000元,减除20%费用)。
    预扣税额 = 24000 30% - 2000 = 5200元(适用劳务报酬预扣率表)。
    李工程师实收 = 30000 - 5200 = 24800元。
  • 年度汇算清缴(假设李工程师2019年无其他任何收入):
    全年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收入额 = 24000元(注意:汇算时按收入额24000元计入,而非收款额30000元)。
    全年减除费用 = 6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24000 - 60000 = -36000元(小于0)。
    全年应纳税额 = 0元。
    已预缴税额 = 5200元。
    应退税额 = 5200 - 0 = 5200元。
    通过年度汇算,李工程师可以申请全额退还预缴的5200元税款。

此案例鲜明地体现了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税率较高,但年度汇算时多退少补的原则,以及基本减除费用的抵扣作用。


五、 易搜职考网对相关疑难问题的提示


1.退休金与返聘收入需分开处理

退休人员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退休金等,属于免税收入,无需与返聘取得的应税收入合并计算个税。两者在税务上泾渭分明。


2.多处取得收入的汇算清缴

部分退休返聘人员可能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取得收入。如果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则每个支付单位都会独立进行预扣预缴(分别扣除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在年度汇算时,个人需要将所有综合所得合并,只能扣除一个全年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因此很可能需要补税。如果涉及劳务报酬,也需要一并合并。


3.发票与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支付报酬的单位,在支付时履行了预扣个税的义务后,是否还需要退休人员提供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一个常见的财税困惑。根据规定,支付劳务报酬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退休人员提供劳务通常可能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但性质上属于)。单位应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通常,个人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能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但通常有免税政策)。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凭发票列支成本。
也是因为这些,用人单位需要关注当地的具体执行口径,以防范企业所得税风险。


4.税收优化与合规警示

易搜职考网始终强调税收优化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任何试图通过虚构劳务关系拆分工资、或者通过隐瞒收入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都存在极高的税务风险。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来说呢,最大的“优化”在于准确判定所得性质、充分享受税法赋予的专项附加扣除等权益,并按时履行汇算清缴义务。

退休返聘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在2019年新税制背景下,呈现出更加清晰又更为复杂的特征。清晰在于税法的原则性规定更为明确,复杂则在于实务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交织以及新税制下汇算清缴、专项扣除等新规则的适用。无论是退休返聘人员自身,还是聘用他们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其中的税务合规要求。准确界定收入性质是正确纳税的起点,深刻理解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的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机制是确保税负公平的关键,而充分运用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则是切实减轻税负的有效途径。易搜职考网通过对这一领域的持续追踪与研究,致力于为相关群体提供专业、实用的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帮助大家在发挥余热、创造价值的同时,共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共赢。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相关政策细节也可能微调,持续关注官方动态和专业人士的分析,是保持税务合规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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