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法(行政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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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石性制度之一,它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程度与对公民权利保障的诚意。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为核心构建,经过多年实践与发展,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深入理解这一体系,需要从其核心原则、具体制度构成以及当前的发展动态等多个维度进行剖析。

一、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是行政赔偿制度的灵魂,它决定了国家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为其机关的行为“买单”。我国行政赔偿主要采用违法归责原则为主,辅以特定情况下的结果归责原则。
- 违法归责原则:这是最主要的归责原则。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法”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判断是否赔偿,关键在于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而非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大大降低了对受害人举证的要求,强化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约束。
- 结果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赔偿中的错拘、错捕、错判等情形。在行政赔偿领域,对于某些高度危险作业或设施造成的损害,也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造成了特定损害结果,不论行为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国家都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最高程度保护。
基于违法归责原则,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通常需满足以下要件:
- 主体要件: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 行为要件: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责任。该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 损害结果要件:必须是对合法权益造成了现实、特定且直接的损害。损害通常包括人身权损害(如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受损)和财产权损害。精神损害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也应予以赔偿。
- 因果关系要件:违法的职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二、 行政赔偿的范围与排除情形
明确赔偿范围,是界定国家赔偿责任边界的关键。我国法律对行政赔偿范围采取了列举式规定。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法治进步和权利意识增强,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扩大解释的趋势,例如将部分程序违法导致实体权益受损的情形纳入赔偿范围,以及对间接损失、经营性损失赔偿的探索。
三、 行政赔偿的程序与请求人
行政赔偿程序是保障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的路径。主要包括赔偿请求的提出、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以及可能涉及的诉讼程序。
(一)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代表国家履行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确定规则通常为“谁侵权,谁赔偿”。具体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侵权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或撤销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赔偿程序
-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对决定不服,请求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程序: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对此一并审理。
程序的设计兼顾了效率与公正,鼓励先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同时也提供了司法最终救济的保障。
四、 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赔偿方式和标准直接关系到受损权益能否得到充分、合理的填补。
(一)赔偿方式
- 支付赔偿金:主要方式,适用于大多数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 返还财产: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能够返还的,应予返还。
- 恢复原状: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的,应予恢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予解除。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在影响范围内,以此方式承担责任。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二)计算标准
- 人身自由权损害: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赔偿金。
- 生命健康权损害:
- 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收入最高限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 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继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计算。
- 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并应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
- 财产权损害:以直接损失为赔偿原则。能够返还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恢复;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或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财产已拍卖或变卖的,给付所得价款,或按市场估价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 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国家赔偿法修订后的重大进步。
计算标准的确立,旨在使赔偿数额尽可能贴近实际损失,体现补偿性为主、抚慰性为辅的功能。
五、 行政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向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虽已确立并有效运行,但面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民权利诉求的日益多元,仍需不断发展和完善。易搜职考网在跟踪研究历年法律修订与司法案例中发现,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与完善方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扩大赔偿范围:探讨将抽象行政行为、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缺陷致害、规范性文件侵权等情形有条件地纳入赔偿范围。
于此同时呢,对“直接损失”的理解也在实践中趋于灵活,部分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或机会损失开始受到关注。 - 提高赔偿标准:现有标准,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时难以完全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精神痛苦。在以后可能更加精细化,并考虑地区差异、个体情况等因素,使赔偿更显公平合理。
- 优化赔偿程序:进一步简化程序,降低请求人的举证难度,缩短处理周期。强化赔偿义务机关主动纠错和自觉履责的机制,探索建立更具效率的先行支付、协商和解等制度。
- 强化追偿与问责:在保障受害人获赔的同时,健全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追偿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纪律乃至刑事问责机制,使责任真正落实到个人,强化制度的震慑和教育功能。
- 加强国家赔偿费用保障与管理:确保赔偿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研究建立更科学的经费管理、拨付和监督机制。
行政赔偿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每一个赔偿案件的公正处理,都是对法治政府形象的一次塑造,对公民法治信仰的一次浇灌。对于广大备考者来说呢,透过易搜职考网提供的系统学习与案例分析,深刻把握行政赔偿法的精神实质与制度细节,不仅是应对考试之需,更是培养在以后依法行政或监督行政所必备的法治思维与问题解决能力。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一个更加健全、公正、高效的行政赔偿制度,必将为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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