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别(承兑付款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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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定义与性质的根本差异

从票据法理层面剖析,承兑人与付款人的法律定义和性质存在泾渭分明的区别。
付款人,在汇票法律关系初始设立时,是由出票人单方面指定的支付命令的接收者。其身份更多体现为一种“被记载的支付对象”。在即期汇票(见票即付)中,付款人就是实际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但其义务的触发始于持票人的合法提示。而在远期汇票中,在承兑行为发生之前,付款人仅仅处于一种“待确定”的状态。他有权基于其与出票人之间的真实资金关系、信用协议或其他合同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此时,付款人对汇票本身不负有必然的、绝对的付款责任。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并不能直接以票据权利起诉付款人,而只能转向其前手(如出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承兑人,则是付款人通过法定的承兑程序,将其身份和责任进行“升级”和“固化”后的法律角色。承兑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但一经作出并记载于汇票之上,即产生强大的法律约束力。承兑人通过签章承兑,向所有票据关系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乃至在以后的被背书人)作出了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承诺使得承兑人成为了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或“第一序位债务人”。这意味着,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必须首先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在承兑人明确拒绝支付(构成拒付)时,持票人才有权向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承兑人的责任是绝对的、最终的,其不得以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纠纷等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易搜职考网在辅导学员时强调,正是“承兑”这一行为,赋予了汇票强大的信用功能,将商业信用或银行信用附着于票据之上。
二、 责任承担与义务次序的先后之别
责任的性质与承担次序,是区分承兑人与付款人的另一核心维度。这一区别在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机制中至关重要。
1.责任性质:
- 付款人(未承兑时):其责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责任基础主要来源于其与出票人之间的委托付款合同(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是付款银行与出票申请人之间的承兑协议)。如果基础关系存在瑕疵(如资金未到位、协议有纠纷),付款人有权对直接债权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
- 承兑人:其责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无因的。承兑责任一旦产生,就与产生该委托的基础关系相分离。即使出票人未向承兑银行交付足额票款,承兑银行作为承兑人,也必须先行对善意持票人足额付款,然后再依据承兑协议向出票人追偿。这是票据无因性原则最典型的体现。
2.义务次序:
- 在汇票到期日,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第一顺序对象必须是承兑人。这是法定的权利行使路径。
- 只有在承兑人明确拒绝付款(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才转化为追索权,其追索对象才扩展到第二顺序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等。此时的追索,是向前手(而非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 如果汇票未经承兑,则不存在承兑人。持票人在到期日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遭拒付,持票人可直接对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只是被提示对象。
三、 行为发生与角色转换的时序关系
承兑人与付款人并非两个永远独立的个体,他们之间存在一个动态的、基于时间顺序的转化关系。理解这一时序过程,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汇票的生命周期。
汇票从出票到最终付款,一般遵循以下流程,其中角色的转换清晰可辨:
- 出票阶段:出票人签发汇票,在票面上明确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此时,仅有付款人的记载,尚无承兑人。
- 流转阶段:汇票可以通过背书进行转让。在远期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或收款人)为了确定汇票的信用,会向票面记载的付款人提示,请求其承兑。
- 关键决策点——承兑: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后,做出决定。如果同意,即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这一行为完成的瞬间,法律上的质变发生:该付款人正式转变为承兑人。如果拒绝承兑,则该汇票上永远不会出现承兑人,原付款人角色不变,但汇票的信用价值将大幅降低。
- 到期付款阶段:汇票到期,持票人向承兑人(已承兑)或付款人(见票即付或未承兑的远期汇票)提示付款。前者,承兑人负有绝对付款义务;后者,付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付。
由此可见,承兑人一定是由付款人转化而来,但并非所有付款人都会成为承兑人。这一转化完全取决于付款人是否实施了承兑行为。易搜职考网在教学中常将此过程比喻为“身份认证”,付款人通过承兑,为自己在票据上的责任进行了“信用加冕”。
四、 对票据信用与流通性影响的程度不同
在商业实践中,一张汇票的市场接受度和流通能力,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信用等级。承兑人与付款人的区别,直接决定了票据信用的高低。
未经承兑的汇票,其信用基础主要是出票人的信用。票面记载的付款人是否付款存在不确定性。
也是因为这些,这类汇票的流通性较差,受让人会非常谨慎,通常只会在有密切贸易往来和高度信任的特定主体间流转,或者需要付出较高的贴现成本。
已经承兑的汇票,其信用基础发生了根本转移,从出票人信用升级为承兑人的信用。特别是当承兑人是信用卓著的银行时,就形成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信用通常远高于一般企业信用,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近乎现金的流通性和极高的市场接受度。它可以在市场上轻松贴现、背书转让,成为企业重要的支付和融资工具。此时,票据市场上的交易者看重的是承兑银行的资信,而非出票企业的资信。
即使是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作为承兑人),由于承兑行为本身将一家企业(承兑人)的付款义务明确化和法定义务化,其信用和流通性也远高于未承兑的汇票。易搜职考网分析认为,理解承兑行为对票据信用的“增信”作用,是掌握企业供应链金融、短期融资工具运用的核心。
五、 在具体票据类型中的体现与实务辨析
将理论置于具体的票据类型中,两者的区别会更加直观。易搜职考网结合实务,主要分析两种最常见的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
- 付款人:出票时记载的某家银行(通常是出票人的开户行)。
- 承兑人:该银行在审核出票人资格、保证金或担保后,作出承兑行为,从而成为承兑人(同时也是付款人)。
- 核心特征:信用主体是承兑银行。到期时,持票人必然向该银行请求付款。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商业承兑汇票:
- 付款人:出票时记载的某个企业(通常是交易中的买方或债务人)。
- 承兑人:该企业自行承兑后,成为承兑人。也可能出现由该企业委托其开户银行“承兑”的情况(实质上是一种保证或代理承兑,但我国票据法下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仍为企业)。
- 核心特征:信用主体是作为承兑人的企业自身。其流通性取决于该企业的市场信誉。
3.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 这种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见票即付。
也是因为这些,只有付款人,没有承兑人。持票人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持票方来说呢,已承兑的汇票(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通常作为“应收票据”核算,其资产质量较高;而未承兑的商业汇票,可能根据其可收回性被区别对待。对于承兑方(如银行),承兑行为构成一项“或有的”付款责任,在表外科目进行登记和管理。这些细微的实务处理差异,根源都在于承兑人与付款人法律地位的不同。
六、 易混场景与特殊情形分析
在深入研究两者区别时,易搜职考网归结起来说出几个容易产生混淆的场景,需要特别澄清:
1.承兑人拒绝付款后的地位:即使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其作为主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并未改变。持票人仍需先向其提示付款并获得拒付证明,才能行使追索权。此时,承兑人不仅是追索权的行使要件提供者,其本身也成为了被追索的对象之一(尽管持票人通常更倾向于向前手追索)。这与未承兑的付款人拒付后的法律处境完全不同。
2.担当付款人:这是一种特殊安排。出票人或承兑人可以记载一个“担当付款人”(通常是承兑人的开户行),委托其在实际操作中代为支付票款。但请注意,担当付款人只是支付代理人,并非票据债务人。票据上的承兑人责任并不因此转移。如果担当付款人拒绝付款,责任仍由承兑人承担。不能将担当付款人与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角色混淆。
3.参加承兑: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时,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维护特定票据债务人的信誉,承诺对汇票进行承兑。参加承兑人并非原票面记载的付款人,其承兑后,承担的是特定条件下的付款责任,其法律地位与原承兑人也有区别。这是一种相对少见的制度,但进一步说明了“承兑人”角色产生的多样性。

通过对承兑人与付款人在法律定义、责任性质、时序关系、信用影响、实务体现及特殊场景下的全方位、多层次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虽然两者在票据流程中指向同一实体,但在承兑行为发生前后,该实体的法律身份、承担的义务、所处的次序以及其行为所产生的市场效应,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从付款人到承兑人,是一个从“可能支付”到“承诺支付”再到“必须支付”的责任强化与信用升华过程。对于财经领域的从业者、学习者乃至企业管理者来说呢,精准把握这一区别,不仅有助于通过像易搜职考网所服务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更能提升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票据工具、管理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核心能力。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与金融活动中,对法律概念的清晰度,往往直接决定着商业决策的精准度和风险控制的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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