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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别(承兑付款之别)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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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31 04:33:47
:承兑人、付款人 在商业汇票的法律关系与实务操作中,承兑人与付款人是两个核心且紧密关联,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的概念。对这两个角色的精准辨析,不仅是理解票据流通逻辑的基石,也是从事财会、金融、法律相关
承兑人、付款人 在商业汇票的法律关系与实务操作中,承兑人付款人是两个核心且紧密关联,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的概念。对这两个角色的精准辨析,不仅是理解票据流通逻辑的基石,也是从事财会、金融、法律相关职业的必备知识。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职业考试研究与培训中发现,许多考生对此容易混淆,而这恰恰是各类财经类资格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和实务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从法律定义上看,付款人是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时记载的,在汇票到期时有义务支付票面金额给持票人的当事人。在汇票未经承兑之前,付款人只是汇票上记载的“关系人”,其是否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尚不确定,持票人对其的付款请求权并非票据法上的绝对权利。而承兑人则特指在远期汇票(主要是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上,应持票人的提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并在汇票上签署“承兑”字样并签章的付款人。一旦完成承兑行为,付款人的法律地位就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可能的付款人”晋升为“必须付款的承兑人”,承担起了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和第一付款责任。 理解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把握“承兑”这一票据行为的分水岭。承兑前,付款人处于被动地位,其是否付款取决于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或委托关系;承兑后,承兑人则主动承担了票据上的无因性债务,其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这种区别直接影响到持票人的权利保障、追索权的行使路径以及票据的信用等级和流通价值。易搜职考网提醒广大从业者和考生,深入探究承兑人与付款人的区别,绝非纸上谈兵,而是直接关系到票据风险识别、财务处理准确性和法律纠纷解决的实际能力。本文将基于易搜职考网多年积累的研究成果与实务观察,对此展开详尽阐述。


一、 法律定义与性质的根本差异

承 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别

从票据法理层面剖析,承兑人与付款人的法律定义和性质存在泾渭分明的区别。

付款人,在汇票法律关系初始设立时,是由出票人单方面指定的支付命令的接收者。其身份更多体现为一种“被记载的支付对象”。在即期汇票(见票即付)中,付款人就是实际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但其义务的触发始于持票人的合法提示。而在远期汇票中,在承兑行为发生之前,付款人仅仅处于一种“待确定”的状态。他有权基于其与出票人之间的真实资金关系、信用协议或其他合同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此时,付款人对汇票本身不负有必然的、绝对的付款责任。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并不能直接以票据权利起诉付款人,而只能转向其前手(如出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承兑人,则是付款人通过法定的承兑程序,将其身份和责任进行“升级”和“固化”后的法律角色。承兑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但一经作出并记载于汇票之上,即产生强大的法律约束力。承兑人通过签章承兑,向所有票据关系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乃至在以后的被背书人)作出了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承诺使得承兑人成为了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或“第一序位债务人”。这意味着,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必须首先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在承兑人明确拒绝支付(构成拒付)时,持票人才有权向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承兑人的责任是绝对的、最终的,其不得以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纠纷等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易搜职考网在辅导学员时强调,正是“承兑”这一行为,赋予了汇票强大的信用功能,将商业信用或银行信用附着于票据之上。


二、 责任承担与义务次序的先后之别

责任的性质与承担次序,是区分承兑人与付款人的另一核心维度。这一区别在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机制中至关重要。


1.责任性质

  • 付款人(未承兑时):其责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责任基础主要来源于其与出票人之间的委托付款合同(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是付款银行与出票申请人之间的承兑协议)。如果基础关系存在瑕疵(如资金未到位、协议有纠纷),付款人有权对直接债权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
  • 承兑人:其责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无因的。承兑责任一旦产生,就与产生该委托的基础关系相分离。即使出票人未向承兑银行交付足额票款,承兑银行作为承兑人,也必须先行对善意持票人足额付款,然后再依据承兑协议向出票人追偿。这是票据无因性原则最典型的体现。


2.义务次序

  • 在汇票到期日,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第一顺序对象必须是承兑人。这是法定的权利行使路径。
  • 只有在承兑人明确拒绝付款(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才转化为追索权,其追索对象才扩展到第二顺序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等。此时的追索,是向前手(而非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 如果汇票未经承兑,则不存在承兑人。持票人在到期日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遭拒付,持票人可直接对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只是被提示对象。
易搜职考网提醒,在复杂的票据链中,清晰把握义务次序,是有效管理票据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关键技能。


三、 行为发生与角色转换的时序关系

承兑人与付款人并非两个永远独立的个体,他们之间存在一个动态的、基于时间顺序的转化关系。理解这一时序过程,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汇票的生命周期。

汇票从出票到最终付款,一般遵循以下流程,其中角色的转换清晰可辨:

  • 出票阶段:出票人签发汇票,在票面上明确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此时,仅有付款人的记载,尚无承兑人
  • 流转阶段:汇票可以通过背书进行转让。在远期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或收款人)为了确定汇票的信用,会向票面记载的付款人提示,请求其承兑。
  • 关键决策点——承兑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后,做出决定。如果同意,即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这一行为完成的瞬间,法律上的质变发生:该付款人正式转变为承兑人。如果拒绝承兑,则该汇票上永远不会出现承兑人,原付款人角色不变,但汇票的信用价值将大幅降低。
  • 到期付款阶段:汇票到期,持票人向承兑人(已承兑)或付款人(见票即付或未承兑的远期汇票)提示付款。前者,承兑人负有绝对付款义务;后者,付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付。

由此可见,承兑人一定是由付款人转化而来,但并非所有付款人都会成为承兑人。这一转化完全取决于付款人是否实施了承兑行为。易搜职考网在教学中常将此过程比喻为“身份认证”,付款人通过承兑,为自己在票据上的责任进行了“信用加冕”。


四、 对票据信用与流通性影响的程度不同

在商业实践中,一张汇票的市场接受度和流通能力,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信用等级。承兑人与付款人的区别,直接决定了票据信用的高低。

未经承兑的汇票,其信用基础主要是出票人的信用。票面记载的付款人是否付款存在不确定性。
也是因为这些,这类汇票的流通性较差,受让人会非常谨慎,通常只会在有密切贸易往来和高度信任的特定主体间流转,或者需要付出较高的贴现成本。

已经承兑的汇票,其信用基础发生了根本转移,从出票人信用升级为承兑人的信用。特别是当承兑人是信用卓著的银行时,就形成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信用通常远高于一般企业信用,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近乎现金的流通性和极高的市场接受度。它可以在市场上轻松贴现、背书转让,成为企业重要的支付和融资工具。此时,票据市场上的交易者看重的是承兑银行的资信,而非出票企业的资信。

即使是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作为承兑人),由于承兑行为本身将一家企业(承兑人)的付款义务明确化和法定义务化,其信用和流通性也远高于未承兑的汇票。易搜职考网分析认为,理解承兑行为对票据信用的“增信”作用,是掌握企业供应链金融、短期融资工具运用的核心。


五、 在具体票据类型中的体现与实务辨析

将理论置于具体的票据类型中,两者的区别会更加直观。易搜职考网结合实务,主要分析两种最常见的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

  • 付款人:出票时记载的某家银行(通常是出票人的开户行)。
  • 承兑人:该银行在审核出票人资格、保证金或担保后,作出承兑行为,从而成为承兑人(同时也是付款人)。
  • 核心特征:信用主体是承兑银行。到期时,持票人必然向该银行请求付款。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商业承兑汇票

  • 付款人:出票时记载的某个企业(通常是交易中的买方或债务人)。
  • 承兑人:该企业自行承兑后,成为承兑人。也可能出现由该企业委托其开户银行“承兑”的情况(实质上是一种保证或代理承兑,但我国票据法下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仍为企业)。
  • 核心特征:信用主体是作为承兑人的企业自身。其流通性取决于该企业的市场信誉。


3.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 这种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见票即付。
    也是因为这些,只有付款人,没有承兑人。持票人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持票方来说呢,已承兑的汇票(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通常作为“应收票据”核算,其资产质量较高;而未承兑的商业汇票,可能根据其可收回性被区别对待。对于承兑方(如银行),承兑行为构成一项“或有的”付款责任,在表外科目进行登记和管理。这些细微的实务处理差异,根源都在于承兑人与付款人法律地位的不同。


六、 易混场景与特殊情形分析

在深入研究两者区别时,易搜职考网归结起来说出几个容易产生混淆的场景,需要特别澄清:


1.承兑人拒绝付款后的地位:即使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其作为主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并未改变。持票人仍需先向其提示付款并获得拒付证明,才能行使追索权。此时,承兑人不仅是追索权的行使要件提供者,其本身也成为了被追索的对象之一(尽管持票人通常更倾向于向前手追索)。这与未承兑的付款人拒付后的法律处境完全不同。


2.担当付款人:这是一种特殊安排。出票人或承兑人可以记载一个“担当付款人”(通常是承兑人的开户行),委托其在实际操作中代为支付票款。但请注意,担当付款人只是支付代理人,并非票据债务人。票据上的承兑人责任并不因此转移。如果担当付款人拒绝付款,责任仍由承兑人承担。不能将担当付款人与付款人承兑人的角色混淆。


3.参加承兑: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时,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维护特定票据债务人的信誉,承诺对汇票进行承兑。参加承兑人并非原票面记载的付款人,其承兑后,承担的是特定条件下的付款责任,其法律地位与原承兑人也有区别。这是一种相对少见的制度,但进一步说明了“承兑人”角色产生的多样性。

承 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别

通过对承兑人与付款人在法律定义、责任性质、时序关系、信用影响、实务体现及特殊场景下的全方位、多层次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虽然两者在票据流程中指向同一实体,但在承兑行为发生前后,该实体的法律身份、承担的义务、所处的次序以及其行为所产生的市场效应,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从付款人承兑人,是一个从“可能支付”到“承诺支付”再到“必须支付”的责任强化与信用升华过程。对于财经领域的从业者、学习者乃至企业管理者来说呢,精准把握这一区别,不仅有助于通过像易搜职考网所服务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更能提升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票据工具、管理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核心能力。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与金融活动中,对法律概念的清晰度,往往直接决定着商业决策的精准度和风险控制的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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