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人员不包括(排除听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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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中的核心环节,是保障程序公正、实体正义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机制。听证人员的构成直接决定了听证活动的广度、深度与公信力。在深入探讨“听证人员不包括”哪些主体之前,必须明确,界定排除范围本质上是为了厘清听证参与权的边界,确保听证会的专业性、中立性与效率性。这并非意在剥夺某些主体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范、职能定位和程序正当性的审慎考量。实践中,听证人员的范围通常由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其核心参与者一般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相关的证人、鉴定人等。而“不包括”的范畴,则指向那些因其身份、职能或与案件的关联性,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或依法、依规不应直接参与听证陈述、辩论与决策环节的人员。
例如,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妨碍中立判断的人员,不具备相关法定资格的人员,以及其职责与听证程序存在根本冲突的人员等。清晰界定这一排除范围,对于维护听证程序的严肃性,防止不当干预,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易搜职考网在长期对公职类考试的研究中发现,对听证程序,尤其是参与主体资格的精准把握,是行政法、行政执法类考试中的高频考点与难点,也是实际工作者必须掌握的核心业务知识。理解“谁不能参加”与理解“谁能参加”同等重要,这有助于构建一个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听证秩序。

听证制度的核心构成与人员范围界定
听证,从其本质来说呢,是一个兼具调查、辩论与准司法性质的程序性活动。它旨在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听取各方意见,查清事实,适用法律。一个完整的听证结构,犹如一个精密的法治天平,其两端的参与者必须符合特定的资格要求,方能保证天平的平衡。
一般来说呢,法定的听证参与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核心角色:
- 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指挥听证全过程,确保程序依法进行,通常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中非本案调查人员、且地位相对超脱的人员担任,其必须保持中立。
- 记录员:负责如实、完整地制作听证笔录,固定听证内容。
- 案件调查人员:代表行政机关或控方,陈述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建议。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包括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及其委托的律师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代理人,他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
- 第三人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为查清事实而参与的专业人员。
这个范围是听证功能得以发挥的基础。法律在明确“应包括”的同时,也通过明文规定、原则推导和实务惯例,划定了“不应包括”或“不得包括”的界限。易搜职考网提醒各位备考者和从业者,准确记忆和理解这些排除性规定,是避免程序错误、提升法律素养的关键。
基于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的排除范围
这是界定“听证人员不包括”最为核心和首要的原则。任何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个人,都必须被排除在核心听证人员之外,尤其是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具有裁决影响力的岗位。
本案的调查人员、检查人员、鉴定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同案听证主持人。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调查人员已先入为主地形成了对案件的看法,其角色是“控方”,若再由其主持听证,无异于“运动员兼裁判员”,其中立性荡然无存。法律强制要求这种职能分离,以确保主持人不带偏见地听取双方意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这包括但不限于: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关联;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如师生、同学、战友、前同事等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情形。这类人员无论作为主持人、记录员还是其他具有决策影响力的角色,都必须主动申请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回避。
第三,曾参与本案前期决策或有明确倾向性表态的人员。例如,在某项行政许可或处罚的初步内部审查中,已明确表达支持或反对意见的行政官员,若再参与后续的听证程序,其客观性将受到合理质疑。
也是因为这些,这类人员通常也被排除在听证主持及合议决策圈层之外。
易搜职考网在解析相关案例时强调,利益冲突回避是动态和实质性的判断,不仅限于法律明文列举的情形。只要存在足以使公众对听证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关联,相关人员就应被排除在关键听证岗位之外。
基于身份与职责法定要求的排除范围
听证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对参与人员的身份和职责有法定要求,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主体,自然不属于“听证人员”。
第一,不具备相应法律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人员。例如,未满十八周岁且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作为当事人可以参与,但若以其名义委托的代理人本身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该代理人不能有效行使代理权。
除了这些以外呢,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人员,其某些特定领域的参与权可能受到限制。对于代理人来说呢,若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必须由律师代理的听证类型,非律师人员则可能被排除在代理人范围之外。
第二,职责上与听证程序根本冲突的公务人员。例如,负责对同一行政机关进行外部审计、纪检监察的人员,如果正在对该机关进行调查,那么该机关此时作为当事人举行的内部听证(如针对其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听证),这些外部监督人员通常不应作为听证人员参与,以免混淆监督角色与程序参与角色,或导致信息不当交叉。
第三,未获正式授权或委托的代表。在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时,出席听证的代表必须持有该法人或组织的有效授权委托书。未经授权,其个人不能代表单位发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见,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听证参与人员。同样,公民委托他人代理,必须提交符合要求的委托手续,否则代理人无权参与。
基于程序角色与保密要求的排除范围
听证程序有其特定的角色设置和保密需要,一些人员因其行为或身份,可能破坏这种程序秩序。
不遵守听证纪律,经劝阻无效,被责令退出的人员。听证会不是普通的集会,主持人有权维护秩序。对于扰乱听证秩序,如大声喧哗、侮辱诽谤他人、未经允许擅自录音录像、不听从主持人指挥的人员,主持人可以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一旦被责令退出,该人员在本次听证中就不再是“听证人员”。
依法不应公开听证案件中的无关公众与媒体。听证以公开为原则,但不公开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可以不公开举行。在此情况下,与案件无关的普通公众和新闻媒体记者,被排除在听证现场之外。他们不属于该次听证的“参与人员”。
第三,合议决策过程中的非合议成员。在许多听证结束后,往往有一个独立的合议或审议环节,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等组成合议组织,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初步决定。这个封闭的评议过程,除了规定的合议成员和必要的记录人员外,其他听证参与人,包括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均被排除在外。这是为了保障合议成员能够独立、自由地发表意见。
易混淆情形与特殊领域的排除规则探讨
在实践中,一些情形是否属于“听证人员不包括”的范畴,容易产生混淆,需要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听证类型进行辨析。
关于“领导”或“上级官员”的参与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可以作为听证人员?这需要区分情况。如果负责人是本案的直接分管领导或签批人,其已对案件有了预判,通常不应作为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但在某些情况下,负责人可以旁听听证,以示重视,但其“旁听”身份意味着他不参与质证、辩论和当场询问,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听证人员”。如果其发表倾向性意见,则可能构成对听证的不当干预。
关于“专家”或“顾问”的定位。在价格听证、规划听证等涉及专业知识的行政决策听证中,常设有专家代表。这些专家是正式的听证参加人,不属于被排除对象。但是,如果该专家与申请调价的企业或规划的建设单位存在长期的顾问合同等利害关系,则可能因利益冲突需要回避。
除了这些以外呢,仅为听证机关提供内部技术咨询、不出席听证会现场的专家,不属于听证会上的“听证人员”。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的听证特殊性。在行政复议中的听证,复议机关的原案件承办人应当回避。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类似于庭审前的证据交换或程序性审查),此时,合议庭成员以外的法官、对方当事人未申请出庭的证人等,均不属于该次听证的参与人员。易搜职考网注意到,不同程序法对听证参与人的规定有细微差别,备考者需注意区分。
党内听证与纪律审查听证。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对于党员纪律处分前的听证(或称为辩解、申辩程序),参与范围有党内规定。一般来说呢,与审查对象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其他党员、非本案调查人员的纪检干部可以参与,但最终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或纪委委员,在听证时通常不全部出席,而是由专门的工作人员组织,他们是在会后根据听证报告进行决策,因此决策委员在听证现场也属于被排除者。
明确排除范围的法律意义与实践价值
清晰地界定并严格执行“听证人员不包括”的规则,具有多方面的深远意义。从法律价值上看,它直接捍卫了程序正义中的中立性原则和回避原则,是“看得见的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排除不当影响因素,为实体结论的公正性提供了前置性保障。从实践价值来说呢,它有助于提升听证的公信力,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易于接受听证结果,减少后续的复议、诉讼或信访。对于听证组织机关来说,这是一道有效的“防火墙”,能够防范因程序瑕疵导致的决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法律风险。

对于广大的法律从业者、公务员考生来说呢,深入掌握这部分知识,不仅是为了应对易搜职考网平台上常见的相关考题,更是为了在在以后职业实践中,能够规范地组织或参与听证,确保每一个行政或司法行为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它要求我们不仅要知道听证应该有哪些人,更要敏锐地察觉哪些人的参与可能是不适当、不合规的,从而提前预防,确保听证这台“法治天平”始终处于精准的平衡状态。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听证程序的应用将愈加广泛,对其参与人员范围的规范也将愈加精细,这正是法律人需要持续学习和关注的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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