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赠品销售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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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赠品成本是计入“销售费用”还是“主营业务成本”?赠送自产产品与外购产品在账务处理上有何异同?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则是否存在细微差别?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准确性、利润的真实性以及税务合规性。
也是因为这些,系统性地掌握赠品视同销售的全流程账务处理逻辑,不仅是应对税务检查的盾牌,更是企业进行精准财务管理和科学经营决策的基础工具。下文将结合易搜职考网多年研究成果,深入剖析其账务处理细节。
一、 赠品视同销售的法律与税务基础

要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必须首先厘清其背后的法律与税务原理。赠品视同销售并非企业自主的会计选择,而是基于税法强制性规定所产生的处理要求。
1.增值税层面的视同销售规定
根据相关税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一规定清晰地将无偿赠送行为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计税依据通常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对于赠品来说呢,企业需要根据赠品的性质(自产或外购)和上述顺序,确定其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并以此计算销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层面的视同销售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赠品行为明显符合“用于广告、样品”等情形。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销售收入确认,同样参照资产移送时的公允价值确定。此处需注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的认定范围上基本趋同,但在具体细节和价格确认上可能存在细微差异,需分别考量。
3.税会差异的根源
税法基于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目的,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结合的原则,强调行为的“有偿性实质”。而会计准则基于决策有用观,更侧重于经济资源的流入流出与经营成果的匹配。对于无偿赠送,会计上通常不确认收入,只确认费用和成本的结转;但税法上则强制要求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专门调整。这是赠品账务处理复杂性的根本原因。
二、 赠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核心原则与科目运用
在会计准则框架下,赠品行为的会计处理核心是反映企业资源的消耗及其经济目的。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教学研究,将核心原则归纳为:费用化处理为主,成本结转同步,税项计提分离。
1.赠品成本的归属科目
赠品的送出本质是一项为了促进销售而发生的市场推广行为,也是因为这些,其成本(即所赠货物本身的账面价值)应计入期间费用,而非主营业务成本。最常使用的科目是“销售费用”。
2.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是企业因该赠送行为而产生的现时纳税义务。该笔税额也应作为赠送行为相关支出的一部分,计入相同的费用科目(如销售费用),从而完整反映该促销活动的总代价。
3.库存商品的结转
赠品从仓库发出,意味着企业库存商品的减少。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都必须结转该部分商品的成本,即借记费用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赠品视同销售的基本会计分录模型为:借记“销售费用”(包含商品成本和销项税额),贷记“库存商品”(结转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提税款)。
三、 不同情境下赠品视同销售的具体账务处理详解
商业实践中,赠品的来源和形式多样,账务处理也需相应调整。易搜职考网以下将分两种主要情形进行详解。
1.情形一:外购商品作为赠品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企业从外部购买商品A,专门用于随主营商品B赠送。假设外购商品A不含税成本为100元,其近期同类商品市场销售价格(即视同销售额)为120元,增值税税率为13%。
账务处理步骤如下:
- 第一步:购入赠品时。按正常采购流程处理:借:库存商品——赠品A 100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元;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13元。
- 第二步:赠送发生时。这是核心处理环节。
- 计算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120元 × 13% = 15.6元。
- 确定计入销售费用的总金额:商品成本100元 + 销项税额15.6元 = 115.6元。
- 编制会计分录: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费 115.6元;贷:库存商品——赠品A 100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元。
此处理清晰表明:企业为此次促销活动付出的总代价是115.6元,全部费用化。增值税上,产生了15.6元的销项税,同时之前有13元的进项税可抵扣,实际额外负担的增值税税负仅为2.6元(15.6-13),该税负也体现在销售费用中。
2.情形二:自产产品作为赠品
企业将自行生产的产品C用于赠送。假设产品C的单位生产成本为80元,其正常对外销售的不含税售价为150元,增值税税率13%。
账务处理步骤如下:
- 第一步:产品生产完工入库时。按正常生产成本结转:借:库存商品——产品C 80元;贷:生产成本 80元。
- 第二步:赠送发生时。
- 计算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150元 × 13% = 19.5元。
- 确定计入销售费用的总金额:商品成本80元 + 销项税额19.5元 = 99.5元。
- 编制会计分录: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费 99.5元;贷:库存商品——产品C 80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元。
与情形一的关键区别在于:自产产品没有外购环节的进项税额。
也是因为这些,销售费用中包含的19.5元销项税额,全部构成本次促销活动的额外现金流出。从成本效益角度看,企业赠送自产产品,付出了产品的完全生产成本及对应的全额增值税。
3.特殊注意事项
- 赠品与主商品捆绑销售(买一赠一)。 此时需注意,税务上可能要求将总销售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分别确认主商品和赠品的销售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会计上则可以简化,将赠品成本直接计入主商品的销售成本或销售费用,但需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 赠品为服务或无形资产。 原理相通,需将服务的成本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对应的增值税(如涉及)计入销售费用。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 年度汇算清缴时,在会计利润基础上,需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如120元或150元),同时调增“视同销售成本”(对应的100元或80元)。这一增一减,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净影响是调增“视同销售利润”(即公允价值与成本的差额)。该利润已通过销售费用体现在会计利润的减少中,但税法要求单独确认,从而完成调整。
四、 账务处理中的常见误区与易搜职考网的专业提示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理解偏差或追求简化,企业常陷入一些账务处理误区。
误区一:仅结转成本,不计提销项税额。 这是最严重的错误,直接导致企业少缴增值税,面临补税、滞纳金乃至罚款的风险。必须牢记,无偿赠送在增值税上必然产生销项税额。
误区二:将赠品成本错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赠品并非主营销售业务本身,而是为销售发生的推广行为,其代价属于期间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会扭曲产品的毛利率指标。
误区三:忽略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调整。 认为会计上已费用化处理,企业所得税前就可全额扣除,不做纳税调整。这会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与视同销售调整是两件必须同时进行的工作。
误区四:视同销售价格确定随意。 不按规定顺序采用公允价值,而直接按成本价计算,造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基不实。
针对这些误区,易搜职考网建议财务人员建立以下严谨的工作流程:准确判断经济行为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范围;根据赠品来源确定其账面成本和计税价格(公允价值);接着,严格按照会计科目属性(销售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完整计提增值税;在所得税汇算时,准确填报视同销售纳税调整项目,并留存备查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
五、 信息系统支持与内部控制建设
对于赠品业务频繁的企业,规范的账务处理需要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的保障。
在ERP或财务软件中,应设置专门的“赠品出库”或“样品出库”流程类型。该流程应能自动或半自动地触发正确的会计分录模板,计算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并归集到正确的费用科目下。这能极大减少人工操作错误,提高效率。
在内部控制方面,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赠品管理办法》,规范赠品的申请、审批、领用、发放和财务处理全流程。关键控制点包括:赠品送出必须有经审批的促销活动方案或申请单;仓库需凭单发货;财务部门需定期核对赠品出库记录与费用账目,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税务会计需定期检查视同销售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赠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是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试金石。它要求财务人员不仅精通会计分录的编制,更要深刻理解税法的立法精神,准确把握商业实质,并能在会计系统与税务管理之间架起畅通的桥梁。
随着税收监管的日益精准化和智能化,任何处理上的疏漏都可能暴露在风险之下。
也是因为这些,持续学习最新的法规动态,深入钻研像赠品视同销售这类经典且常新的财税课题,对于财务从业者来说呢至关重要。易搜职考网始终致力于将这类复杂的实务问题,通过系统化的课程、深度的研究和贴近实战的案例分析,传递给广大财会学子与从业人士,助力大家在职业道路上构建坚实、合规的专业能力体系,从容应对各类财税挑战。通过规范、精准的账务处理,企业不仅能有效管控税务风险,更能获得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为市场策略的评估与优化提供有力支撑,最终实现商业活动效益与合规管理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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