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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进项税转出情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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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02 15:20:51
进项税额转出 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企业降低税负的核心环节。然而,并非所有取得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无条件地进行抵扣。当发生税法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已经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进项税额转出

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企业降低税负的核心环节。并非所有取得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无条件地进行抵扣。当发生税法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已经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额必须通过“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相关成本费用,从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操作是增值税制度设计中用于确保税收中性、避免税款流失、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关键机制。对“进项税额转出”几种情况的精准把握,不仅是企业财税人员必须掌握的核心技能,也是各类财会资格考试中的重点与难点。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教研实践中发现,许多考生和从业者对此概念的理解往往停留在表面,对具体情形的判断和应用容易混淆,从而引发税务风险或考试失分。深入理解进项税额转出的各种情形,实质上是对增值税原理的深化认识,它涉及到货物劳务的用途变化、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取得凭证不合规等多个维度。每一种转出情形背后都蕴含着特定的税收政策意图,例如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转出,体现了增值税对最终消费环节征税的原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转出,则强调了税收与企业资产保管责任的关联。
也是因为这些,系统性地研究和掌握这些情况,对于企业合规经营、优化税务管理、以及应对职业考试都至关重要。易搜职考网致力于将复杂的税法条文转化为清晰、易懂、可操作的知识体系,帮助学员和用户构建扎实的税法知识框架。

进 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一、 因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而转出

这是进项税额转出中最常见的一类情况,其核心在于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其初始用途可能允许抵扣,但后续改变用途,用于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此时,需要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当企业兼营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时,为简易计税项目购进的货物、服务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购进时无法明确划分用途,后期明确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或者购进时已抵扣但后续用途改变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则需进行转出。转出时,若能直接确定归属,则全额转出;若无法划分,则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原理类似,专门用于或后续转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如,一家药品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既用于生产应税药品,也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避孕药品,则用于避孕药品部分的原材料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计算分摊方法同上。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这是非常典型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服务等用于内部福利部门或直接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个人,其性质属于最终消费,退出了生产经营流转环节,因此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常见例子包括:

  • 用购进食材为员工开设食堂福利餐;
  • 购买电视机、空调等设备放置在员工活动室;
  • 将购进的商品作为节日礼品发放给员工;
  • 为高管人员报销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费用。

易搜职考网提醒,此处需特别注意“个人消费”的界定,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个人性支出均属于此列。


4.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完成,传统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概念已发生巨大变化。目前,主要指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例如,纳税人将购进的建筑材料用于自行建造厂房(不动产在建工程),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分次抵扣,而非直接不得抵扣。
也是因为这些,当前此情形需结合最新政策进行具体判断,通常涉及一些特殊的、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的活动。


二、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而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类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之所以需要转出,是因为这些货物或不动产尚未实现销售或产生应税价值便已退出流通或损毁,其负担的进项税额失去了后续抵扣的载体,为防止税款流失,故要求转出。


1.存货类非正常损失

指购进的货物(存货)发生上述非正常损失。例如:

  • 仓库因保管员失职发生火灾,导致库存商品烧毁;
  • 因仓库防盗措施不力,造成原材料被盗;
  • 因仓库温湿度控制失败,导致大批食品原料霉烂变质。

这些情况下,损失货物所对应的、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做转出处理,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2.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不仅包括直接的原材料损失,还包括正在生产中的在产品、已完工的产成品因管理不善发生损毁。此时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不仅包括损毁的在产品、产成品本身对应的直接材料进项,还包括其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电力、燃气、修理修配劳务等进项税额。这需要企业具备较为完善的成本核算体系,能够合理分摊进项税额。


3.不动产及其所耗用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厂房、办公楼),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如附属设备)、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被强制拆除等非正常损失,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即转出)。对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

易搜职考网特别强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这是考试和实务中极易出错的关键点。


三、 因取得凭证不合规或用途改变而转出

这类情况强调进项税额抵扣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持续性。


1.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抵扣,需作转出。
除了这些以外呢,虽然取得专用发票,但存在诸如发票信息开具错误、压线错格、发票章不规范等问题,且未按规定重新开具的,也可能导致已抵扣税额被要求转出。


2.抵扣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需要收回价款。这时,购买方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红字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是对原抵扣链条的逆向修正。


3.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改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这是“营改增”后的一项重要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后续用途发生改变,全部或部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已抵扣进项税额 × 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净值率
  • 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净值率 = (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净值 ÷ 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原值) × 100%

反之,原来不得抵扣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因改变用途转为可以抵扣的,则可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进行抵扣。


四、 其他特定情形下的进项税额转出

除上述三大类常见情形外,还有一些散见于具体政策中的特殊转出规定。


1.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无法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当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时,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若逾期不改,税务机关可能对其采取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的措施,即对其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全部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做转出。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免税、简易计税项目但无法划分进项税额

此点在前文“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中已涉及分摊计算方法。这是动态的、按期的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每月都需要根据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易搜职考网提示,此处的销售额口径需特别注意,通常是指根据增值税政策确定的应税销售额。


3.购进货物或劳务用于消费环节

此点是对第一类情况的补充和强调。
例如,餐饮企业购进的食材直接用于消费者消费,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为产生了销项)。但若企业将购进的酒水用于老板宴请朋友(个人消费),则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4.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公告,如果纳税人取得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待核实相关情况后,再按不同规定处理。这是当前税务风险管理中企业需要高度关注的一点。


五、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明确了需要转出的情形后,如何准确计算转出税额是关键。计算方法因情况而异:


1.直接计算法

适用于能够直接确定该货物、劳务或不动产原进项税额的情形。
例如,一批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就是需要转出的金额。这是最直接的方法。


2.实际成本比例法

适用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由于无法直接确定损失部分对应的进项,需根据成本资料计算。
例如,损毁的产成品成本为10万元,其中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成本为7万元(对应进项税额曾在购进时抵扣),生产该产品当月总成本中原材料占比为70%。则可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 损毁产成品成本 × 原材料成本占比 × 原材料平均税率(或根据具体材料计算)。


3.收入比例分摊法

如前所述,适用于兼营免税、简易计税项目且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已列明,关键在于准确取数。


4.净值率法

专门用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情况。计算公式也已在前文列示,核心是计算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净值率。

易搜职考网在辅导学员时发现,计算方法的正确选用是解题的难点,必须结合具体业务情形进行判断。


六、 易搜职考网视角下的学习与应用要点

对于财税从业者和备考学员来说呢,死记硬背进项税额转出的条文是低效的。易搜职考网倡导从原理和逻辑出发进行掌握:

要深刻理解增值税“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本质。进项税额转出的所有情形,都是因为该笔进项对应的价值链发生了“断裂”或“转向”,未最终指向产生销项税额的应税销售环节,而是流向了最终消费、非应税领域或非正常灭失。

要建立“用途决定抵扣”的思维框架。对任何一笔进项税额,都要持续追踪其用途的变化。从“购进”到“入账抵扣”,再到“实际耗用或处置”,整个生命周期都可能触发转出条件。

再次,要重视凭证和核算的基础工作。很多转出风险源于凭证管理不善或会计核算混乱。规范的财务核算不仅能准确计算应转出税额,也是应对税务检查的基础。

要关注政策的动态更新。增值税政策,尤其是“营改增”后的相关政策在不断补充和完善。
例如,关于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加计抵减等新政策,与进项税额转出也存在关联。易搜职考网会持续跟踪政策变化,并将其融入课程与资讯,帮助用户保持知识的时效性。

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内控制度,对可能引起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环节(如资产领用、损失审批、项目核算等)设置关键控制点,定期进行自查,避免因疏漏导致的补税、滞纳金和罚款风险。对于备考人员,则需通过易搜职考网提供的系统化课程、典型例题和模拟练习,将分散的知识点融会贯通,形成清晰的判断思路和准确的计算能力,从而在考试和实际工作中都能从容应对。

进 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全面而深入地掌握进项税额转出的各种情况,是财税专业能力成熟的标志之一。它要求从业者不仅熟知法条,更能理解其背后的税法精神,并能结合企业复杂的经济业务做出准确判断。这一过程充满挑战,但通过系统性的学习和实践,完全可以熟练掌握。易搜职考网作为专业的职业教育平台,始终致力于为学员厘清知识脉络,破解学习难点,将看似枯燥的税法条文转化为指导实践、助力通关的实用工具,陪伴每一位财税人在专业道路上不断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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