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改增过渡政策)
16人看过
一、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核心目标与基本原则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紧紧围绕一系列核心目标与基本原则展开,这些原则是理解所有具体政策条款的基石。
首要目标是确保改革平稳过渡。税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影响到千千万万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和现金流。过渡政策的首要任务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革对纳税人,特别是原营业税纳税人的冲击,避免因税制转换引发大的市场波动或经营困难,为纳税人适应新税制提供缓冲期和学习期。
核心原则是税负总体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这是结构性减税方针的直接体现。在政策设计上,通过设置合理的增值税税率、安排丰富的税收优惠以及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等多元化工具,力求使绝大多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在改革后的整体税收负担不高于改革前,甚至有所降低,从而真正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
关键路径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于原营业税下行之有效的行业性、区域性优惠政策,过渡政策并非一刀切地取消,而是采取了“平移”或“优化延续”的策略。这既尊重了历史沿革和既得利益,也有利于减少改革阻力,使得新旧政策能够平滑对接。
技术基础是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关系。营业税是地方主体税种,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为确保地方财政在改革初期不受过大影响,过渡期内对试点行业的增值税收入采取了临时性的收入归属办法,通常规定仍归地方所有,保障了地方政府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与财力基础。
二、 试点纳税人身份与计税方法的具体过渡安排
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针对不同规模、不同特点的纳税人,过渡政策在纳税人身份认定和计税方法选择上给予了灵活安排。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过渡。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新纳入试点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其认定标准在试点初期往往参照原有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执行,但同时会考虑行业特点。
例如,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一定数额(如50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项政策为大量中小型服务企业提供了适应期,使其能够先采用相对简单的征收方式。
2.简易计税方法的广泛适用。这是过渡政策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减负与简化措施。对于下列情形,允许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征收率(通常为3%或5%)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等);
- 一般纳税人以及在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其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等;
- 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降低了部分进项税额较少行业的税负和核算难度,是确保“税负只减不增”承诺兑现的关键工具。易搜职考网提醒备考者,需精确记忆适用简易计税的具体行业和情形。
3.混业经营的特殊处理。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这项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体系,以准确适用政策。
三、 试点期间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与延续
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到增值税体系,是政策设计的难点和重点,具体采取了多种形式:
1.直接免税过渡。对原营业税免征项目,在增值税下原则上继续予以免征。例如: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 婚姻介绍服务;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或服务等。
这些项目体现了社会政策的连续性。
2.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于一些需要重点扶持的行业,采取了先足额征收,后部分或全部退还的即征即退方式。
例如,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实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一定比例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这种方式既保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又达到了专项扶持的目的。
3.差额征税的保留。这是为了解决某些行业成本中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问题,而保留的类似营业税的计税方式。试点纳税人提供某些特定服务(如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允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付的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有效避免了因上游环节无法开票导致的重复征税。
4.跨境服务的零税率或免税。为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等,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四、 特定行业与特殊业务的过渡政策要点
不同行业业务模式差异巨大,过渡政策也体现了高度的行业针对性。
1.建筑服务业。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领域。过渡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通常指试点开始前已开工的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于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也允许选择简易计税。这充分考虑到了建筑项目周期长、前期进项税额少的实际情况。
2.房地产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试点前),同样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一政策稳定了房地产市场预期。
3.金融保险业。由于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其进项税额抵扣难以准确核算,过渡政策采取了相对审慎的安排。对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资金空转套利。这些特殊规定是易搜职考网课程中重点剖析的难点。
4.生活性服务业。如餐饮、住宿、教育、医疗等,与民生息息相关。过渡政策对其中许多项目给予了免税或简易计税待遇。
例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这体现了改革的民生温度。
5.不动产租赁与销售。对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抵扣采用了分期抵扣的过渡办法(现已优化),允许纳税人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这缓解了企业因购置大型不动产而产生的巨大现金流压力。
五、 发票管理、征收管理与收入归属的过渡措施
征管操作层面的平稳过渡是改革成功的技术保障。
1.发票使用的衔接。试点纳税人自纳入试点之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试点前领取的营业税发票,设置了一定的过渡使用期,期满后需缴销并更换为增值税发票。这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迅速掌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认证和保管要求。
2.征收机关与地税业务的移交。在试点期间,增值税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这意味着原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转为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相关税费的附加(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仍由地税机关征收。国地税之间需要密切协作,完成纳税人信息、征管资料的交接。
3.税收收入的归属过渡。如前所述,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地方。税款分别入库,这通过调整中央与地方共享增值税的分成比例或采取财政结算等方式实现,确保了地方既得财力,是争取地方支持改革的重要财政保障。
六、 过渡政策的动态调整与最终并轨
“营改增”试点是一个“试点-评估-扩围-完善”的动态过程。过渡政策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从部分城市到全国,从部分行业到全行业)和发现的问题不断进行微调与优化。
例如,税率档次曾进行过简并,部分行业的税收优惠范围和力度也根据实际效果进行了调整,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后期也进行了优化以进一步减负。
随着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最后四大行业全面纳入试点,标志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行业领域的初步完成。此后,税制改革进入深化和完善阶段,主要任务是将试点期间的各种过渡性政策进行整合、规范,逐步向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的目标迈进。
例如,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一步降低部分行业税率,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如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等,都是后过渡时期的重要举措。

纵观整个“营改增”试点过渡期,其政策设计充分体现了顶层设计的智慧与基层实践的反馈相结合。它成功地将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分解为可操作、可承受、可推广的步骤,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制度安排,有效化解了改革风险,确保了宏观税负的稳定甚至下降,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广大财税从业者和学习者来说呢,系统梳理和研究这段时期的过渡政策,不仅是理解中国现行增值税制度由来与现状的必修课,更是把握中国税制改革逻辑与方法论的重要窗口。易搜职考网通过对这些政策脉络的持续深耕与解析,帮助用户构建起系统化的知识体系,从容应对专业挑战。
25 人看过
16 人看过
15 人看过
15 人看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