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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说法错误的一项(平等权误项)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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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03 21:47:07
平等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与核心人权,其理念深入人心。它并非简单的“一刀切”或结果均等,而是指国家保障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并享有依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与机会。这

平等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与核心人权,其理念深入人心。它并非简单的“一刀切”或结果均等,而是指国家保障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并享有依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与机会。这一权利涵盖了民族平等、种族平等、性别平等、职业平等、宗教信仰平等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平等等多维面向。其精髓在于反对特权与歧视,追求实质性的公平正义。在实践中,平等权既要求立法上的平等保护,即法律内容本身不得包含歧视性条款;也要求执法与司法上的平等适用,即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一视同仁。
于此同时呢,现代平等权观念也认识到,对于历史上或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必要的、合理的特殊保护与政策倾斜,正是为了矫正既有不公,实现更深层次的、动态的实质平等,这本身并不构成对平等原则的违反。对平等权的深入理解与正确适用,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与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也是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尤其是法律、公共管理等领域考核的重点与难点。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教研中发现,关于平等权的诸多表述中,存在一些根深蒂固的误解,其中一项错误说法流传甚广,亟待厘清。

平 等权说法错误的一项

在深入探讨平等权的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时,我们时常会遇到一种颇具迷惑性且流传广泛的说法:“平等权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实现绝对的平均,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差别对待。” 这一论断将平等权简单粗暴地等同于结果上的绝对平均主义,不仅在法理上站不住脚,也与各国宪法和法律实践严重背离,更无法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易搜职考网在多年的职业考试辅导研究中,始终强调辨析此类核心概念的精准内涵,因为准确理解“平等”而非“平均”,是正确解答相关试题、把握政策精神的关键。
下面呢将从多个层面详细阐述这一说法的错误性。


一、法理基础:平等权的本质是禁止不合理的歧视,而非禁止合理的分类

从法哲学和宪法学的基本原理来看,平等权的核心要义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它所反对的是“不合理的”或“恣意的”差别对待,即歧视。反之,基于合理理由、符合立法目的、且手段与目的相匹配的差别对待,不仅是允许的,有时甚至是必需的。法律本身就是一个进行分类和区别对待的规范体系。例如:

  • 根据年龄差异,法律设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退休年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龄。
  • 根据身份与职责,法律对国家公职人员设定比普通公民更严格的廉洁义务和纪律要求。
  • 根据行为能力,法律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某些法律行为效力进行限制或设置代理制度。

这些分类和差别对待,因其具有正当的目的(如保护弱势者、维护公共利益、确保职务廉洁)且分类标准与目的之间存在合理关联,因而被认为是合宪的、合理的,并不违反平等原则。若追求绝对平均,否认一切分类,法律将无法制定,社会管理也将陷入混乱。易搜职考网的法学专家团队在解析相关考题时,始终引导考生关注差别对待的“合理性”审查,而非一概否定差别本身。


二、宪法与法律实践:允许合理差别是各国通例

纵观世界各国的成文宪法和法律体系,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将平等权解释为绝对平均。相反,宪法在宣告平等原则的同时,通常默示或明示地允许基于正当理由的差别规定。许多国家的宪法甚至直接规定了对特定群体的特殊保护。
例如,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等。这些条款正是基于历史、自然、社会等因素造成的实质不平等现状,为了追求更真实的平等而采取的积极措施。在法律层面,《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均包含对特定群体予以特殊保护或反就业歧视的条款,这些正是对形式平等的必要补充,旨在实现实质平等。如果坚持“绝对平均”的错误观点,这些充满人文关怀和社会正义的法律条款都将失去存在的基础。


三、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追求动态的社会正义

将平等权误解为绝对平均,实际上是将平等局限于“形式平等”或“机会平等”的浅层理解。形式平等要求规则和起点的公平,即“人人有权参与赛跑”。如果参赛者中有人背负重物,有人双腿残疾,有人起跑线落后,那么单纯宣布“比赛规则对所有人一样”并不能带来公正的结果。
也是因为这些,现代平等权观念更加强调“实质平等”,即关注结果是否公平,并通过必要的措施弥补起点的不公,力求使每个人都能真正享受到平等权利带来的福祉。这必然要求对弱势群体采取倾斜性保护政策,如:

  • 在高等教育中为少数民族、边远地区考生设定一定的招生比例或加分政策。
  • 在人大代表选举中规定妇女代表的最低比例。
  • 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对雇佣特定困难群体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 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强制要求配备无障碍设施。

这些“不平等”的措施,恰恰是为了纠正历史和社会累积形成的巨大不平等,其最终目标是导向一个更整体、更实质的平等状态。易搜职考网在辅导涉及社会政策、行政管理的考试科目时,特别注重帮助考生理解“公平”与“效率”、“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正是攻克相关综合分析题的核心。


四、社会与经济领域:绝对平均主义的危害

在经济和社会分配领域,“绝对平均”的错误说法危害尤甚。它混淆了“平等权利”与“平均分配”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平等权保障的是人们平等地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按劳取酬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它绝不意味着不分贡献大小、绩效优劣、需求差异,对财富和社会产品进行人人均等的分配。历史经验已经证明,绝对平均主义(或称“大锅饭”)严重挫伤生产积极性,扼杀竞争与创新,导致共同贫困,最终损害所有人的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同时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手段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整套制度设计,本身就包含了基于贡献、效率、社会整体福利等合理因素的差别对待,其目标是动态的、相对的公平,而非静态的、绝对的平均。易搜职考网的经济学和公职类课程中,对此有深入浅出的剖析,帮助考生建立正确的公平效率观。


五、纠偏与误区:如何正确把握平等权的界限

认识到“平等非平均”之后,一个随之而来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判断一种差别对待是合理的(合宪的)还是不合理的(歧视性的)?这通常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也是易搜职考网教学体系中引导学员进行案例分析的基本框架:

  • 目的正当性:差别对待是否为了追求正当的公共利益,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保护弱势群体、促进实质平等等。
  • 分类合理性:所采用的分类标准(如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居住地等)是否与所要达成的正当目的存在内在的、实质的关联。
  • 手段必要性:所采取的差别对待措施是否是实现该目的所必需的,是否存在其他歧视性更小、同样能达成目的的手段。
  • 比例原则:差别对待所造成的负担或影响,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之间是否成比例,是否过当。

例如,因传染病防控需要,对来自特定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采取隔离观察措施,基于公共健康的正当目的,且分类与目的直接相关,一般被认为是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仅仅因为性别、民族、户籍等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在招聘中拒绝录用某人,则构成不合理的歧视,违反平等权。

,“平等权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实现绝对的平均,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差别对待”这一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它是对平等权肤浅而僵化的误解,忽视了法律允许合理分类的法理,违背了各国宪法法律追求实质平等的实践,在经济社会领域更是有害无益。真正的平等权,是一种反对不合理歧视、允许并鼓励基于正当理由进行合理差别对待,以追求动态、实质社会公平的权利。它既是一把裁断不公的利剑,也是一座指引社会走向更公正状态的灯塔。对于广大备考者来说呢,深刻理解平等权的这一复杂而精微的内涵,不仅是应对易搜职考网平台上各类相关职业资格考试中案例分析、论述题的必备能力,更是在以后在各自职业岗位上践行法治精神、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知识基础。在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摒弃非此即彼的简单思维,拥抱辩证与多元的分析方法,才能准确把握诸如平等权这样的核心法律概念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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