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行政立法归类)
2人看过
行政立法行为,作为现代行政国家运行中的核心环节与关键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它横跨行政与立法两大领域,是行政权扩张与立法权授权的交汇点,其性质归属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解、对公民权利保障的边界以及对法治政府建设方向的把握。长久以来,学界与实务界对此展开了深入而持久的探讨,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视角和认知框架。对这一问题的精准辨析,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价值,对于指导立法实践、规范行政权力、保障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更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研究与教学实践中发现,准确理解行政立法行为的属性,是广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应试者构建完整行政法知识体系、应对相关复杂考题的基石。它绝非一个简单的概念选择题,而是贯穿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判断、司法审查的范围界定、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等众多具体制度之中的主线。
也是因为这些,系统性地阐述行政立法行为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揭示其多维面相与内在张力,便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一、 行政立法行为的复合性特征:权力交融的产物
要界定行政立法行为的性质,首先必须正视其与生俱来的复合性特征。它并非一种单一、纯粹的行为类型,而是行政权与立法权在现代社会治理需求下相互渗透、结合的产物。
从权力来源看,行政立法行为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或宪法、组织法的概括性职权规定,是一种“衍生性”或“受委托”的权力。行政机关本身并非原始的立法机关,其立法权限和范围受到上位法和授权法的严格约束。这表明其根部深深扎在立法权的土壤之中。
从行为主体看,行政立法行为的实施者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特定地方人民政府。这些机关的核心职能是执行法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其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工作思维均具有鲜明的行政性。
从行为过程看,行政立法虽需遵循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这些程序旨在保障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与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有相似之处,但其程序的正式性、开放性、辩论充分性通常与代议机关的立法程序存在差距,更侧重于效率与专业性的平衡,带有行政决策流程的色彩。
从行为结果看,行政立法的产物——行政法规和规章,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反复适用性和一定的强制性,这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规范形式上高度同质,都是对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普遍性安排。其效力层级低于法律,且可能成为后续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直接依据。
正是这种“权力来源的立法性、行为主体的行政性、程序过程的混合性、结果效力的准立法性”,使得行政立法行为成为一个复杂的“混血儿”,任何试图将其简单归入传统“立法行为”或“行政行为”二分法中的努力,都会面临解释力不足的困境。易搜职考网提醒备考者,理解这种复合性是分析所有相关问题的起点。
二、 主要理论学说及其评析
围绕行政立法行为的性质,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
- “行政行为说”:此说侧重于行为主体和主要功能,认为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本质上都是行政权的运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它将行政立法视为一种高级别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行政决策或行政规范制定活动,强调其执行性和从属性。这一观点的优势在于抓住了行为主体的行政本质,但弱化了其产出结果的普遍规范效力及其对立法权的分享实质。
- “立法行为说”:此说侧重于行为结果和功能等价,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与法律一样为社会创设了普遍性行为规则,履行了实质上的立法功能,因此应被定性为一种立法活动,只是立法主体特殊而已。这种观点突出了行政立法在现代法源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容易模糊不同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界限,可能为行政权的过度扩张提供理论借口。
- “准立法行为说”:这是一种折中且较为流行的观点。它承认行政立法行为具有立法的外观和实质效果,但由于其主体非民选代议机关、程序相对简化、效力低于法律且从属于法律,故不能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只能称之为“准立法”行为。这一定位相对准确地反映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现实地位,即《立法法》将其纳入“立法”活动进行规范,但又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明确区分。
- “双重属性说”:此说更为辩证,认为行政立法行为同时兼具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双重属性。从动态的权力运行过程看,它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属于行政活动;从静态的规范产出和效力看,它创设了普遍性规则,具有立法活动的性质。这种观点更全面地把握了其复合性特征,为对其进行复合式的法律规制(如既要遵循立法程序原则,又要接受行政系统的监督和司法有限审查)提供了理论基础。
易搜职考网在深入研究后认为,“双重属性说”或“准立法行为说”更能契合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尤其是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采用“准立法行为”的定性,有助于考生清晰理解其效力层级、制定程序、监督审查等考点,避免概念混淆。
三、 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定位:基于实定法的分析
理论探讨需以实定法为依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行政立法行为的性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坐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行政法规的制定纳入其调整范围,并专章规定了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和程序。
于此同时呢,它也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活动纳入“立法”的范畴进行原则性规范。这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确认了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立法法》同样严格划分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的界限,明确了法律保留原则,即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这又清晰地表明,行政立法是一种从属的、补充的立法活动。
在行政法体系内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则从另一侧面揭示了其性质。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法规、规章不属于行政诉讼的直接受案范围,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对规章进行“参照”适用。这意味着,在诉讼语境下,行政立法(尤其是规章)被当作一种特殊的规范性文件来对待,其本身不被视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其合法性可以被间接审查。这体现了其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性”和“立法性”。
也是因为这些,在法律规范层面,行政立法行为被塑造成一个连接立法与行政的桥梁:它由行政机关实施,遵循近似立法的程序,产出具有规范效力的文件,该文件是行政执法的依据,但其自身的合法性又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易搜职考网强调,考生必须掌握其在《立法法》与《行政诉讼法》中的不同定位,这是解答相关考题的关键。
四、 行政立法行为属性的实践意蕴
对行政立法行为属性的不同界定,直接导向不同的制度设计和实践后果,这凸显了厘清其性质的重要性。
- 对制定程序的要求:若强调其“立法”属性,则必然要求程序具备更高的公开性、民主参与性和审慎性,如强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进的行政立法程序规范化,正是对其准立法性质的回应。易搜职考网关注到,程序正当性已成为各类考试中对行政立法知识考查的重点。
- 对监督审查机制的影响:其属性决定了监督的多元性。作为“立法活动”,它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备案审查监督;作为“行政活动”,它要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以及司法审查(间接的、附带性的审查)。《立法法》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参照规章”及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共同构成了对其的监督网络。
- 对法律冲突解决的规则:当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或其他上位法发生冲突时,解决规则直接源于其效力层级,而这与其属性密不可分。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低于法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效力关系的复杂性,都源于它们是由不同性质、层级的机关制定的具有“准立法”效力的文件。
- 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意义:将行政立法视为具有立法效力的活动,意味着其能普遍性地设定公民的权利义务。
也是因为这些,必须严格约束其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权限,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或“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明确其从属立法地位,坚守法律保留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权任意侵犯的重要防线。
五、 易搜职考网的视角:在备考中把握动态平衡
对于广大有志于从事法律和公共管理职业的考生来说呢,理解行政立法行为的性质,不能停留在背诵概念层面。易搜职考网基于多年的教研经验认为,需要在备考中建立一种动态的、平衡的认知框架。
要树立“权源法定”的观念。时刻牢记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并非固有,而是来源于宪法、组织法或特定法律的授权,其边界是清晰的。任何超越权限的行政立法都是无效的。这是分析相关案例的逻辑起点。
要运用“效力层级”的分析工具。在面对法律规范冲突或适用选择时,能够迅速将其置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阶梯中进行定位,这是解决许多行政法考题的核心技能。易搜职考网在课程中会通过大量案例训练学员的这种思维。
再次,要理解“程序与监督”的双重控制。既要熟悉行政立法应遵循的程序性要求(如听取意见、公开公布等),也要掌握对其监督的各种途径(人大备案审查、司法附带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等),理解这些制度设计正是为了应对其兼具立法与行政双重属性可能带来的风险。
要关注实践发展。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其“准立法”属性中的“立法”成分在程序正义上得到更多体现。
于此同时呢,司法审查的力度和范围也在实践中微妙调整。考生需关注这些动态,使自己的知识体系与时俱进。

,行政立法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在当代社会治理需求下产生的、兼具立法性与行政性双重属性的国家权力活动,在我国实定法上被明确为一种从属于法律的“准立法”行为。它既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实现法律具体化的重要工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其性质的准确把握,要求我们超越非此即彼的简单归类,以一种综合的、系统的眼光,审视其在权力结构中的特殊位置、在法律规范中的独特定位以及在实践运行中的复杂影响。这正是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研究与教学中,致力于帮助考生构建的核心认知能力,以期在应对各类职业考试和在以后的法律实务工作中,能够精准地分析问题、适用规则。对行政立法行为属性的探讨,也将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化而持续进行,不断焕发新的理论生机与实践价值。
19 人看过
13 人看过
12 人看过
10 人看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