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中止中断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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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与中断的本质区别探析

在法律实务与学术研究中,准确界定诉讼中止与诉讼中断的界限至关重要。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的教学研究与实务观察,将从多个维度对二者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与对比,以揭示其内在的法律逻辑与应用场景。
一、核心概念与法律性质的根本分野
诉讼中止,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其性质是诉讼程序的暂时性、中间性搁置。它仿佛一场比赛因天气突变而被迫暂停,比赛时钟暂时停摆,但已完成的赛程和比分依然有效,一旦障碍消除,比赛将从暂停点即时恢复。
诉讼中断,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其性质是诉讼时效计算的根本性重置。它好比一个倒计时器,因特定行为(如债权人提出请求)被触发,导致之前的计时全部清零,并从事件结束后开始一个全新的倒计时周期。
简来说呢之,诉讼中止是“程序暂停,已走有效”;诉讼中断是“时效归零,重新计算”。前者关乎“过程”能否继续,后者关乎“权利”是否过期。
二、适用的事由(法定情形)对比
两者适用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且截然不同。
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侧重于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包括:
-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易搜职考网提醒注意,这些事由的共同特点是存在客观的、非因当事人主观意志能轻易克服的障碍,导致诉讼在事实上无法推进。
诉讼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部分,侧重于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承认债务的行为,包括:
-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申请支付令、破产债权申报等)。
这些事由的共同特点是存在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或义务人承认权利存在的行为,打破了权利不行使的睡眠状态。
三、发生的阶段与作用领域差异
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坐标。
- 诉讼中止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结之前的任何可能阶段。它直接作用于诉讼程序流程本身,是程序法上的制度安排。
- 诉讼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之中。它直接作用于实体权利的时效计算,是实体法(民法)上的制度安排。值得注意的是,引起中断的事由(如起诉)可能发生在诉讼程序内,但中断的法律效果(时效重新计算)是实体法效果,且该事由可能发生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或之外。
易搜职考网通过一个例子说明:甲对乙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时效启动后第2年,甲向法院起诉(中断事由),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因合并而终止,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中止事由)。这里,中断发生于起诉时,影响的是三年时效的重新起算;中止发生于审理中,影响的是法庭开庭、调查等程序的暂停。
四、法律后果与程序处理的迥异
诉讼中止的法律后果:
- 程序暂停: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一切诉讼活动停止,但已采取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继续有效。
- 期间冻结: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与中止相关的某些法定期间(如上诉期)也暂停计算。
- 状态维持:中止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处分效果。
- 恢复审理: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从中止处继续推进,无需从头开始。
诉讼中断的法律后果:
- 时效归零: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作废,不再计入。
- 重新起算:从中断事由终结时起(如债权人请求送达之日、诉讼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日、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之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计算一个完整的新的时效期间(如新的三年)。
- 次数不限:只要在时效期间内,中断事由可以多次发生,每次发生均导致时效重新起算。
易搜职考网研究发现,后果的不同是二者最直观的体现:中止是“暂停-继续”,中断是“清零-重启”。
五、权利行使与程序恢复的路径区别
在诉讼中止中,程序的恢复依赖于中止原因的消除。
例如,等待的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被确定、另一案件审结等。一旦原因消除,法院可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恢复诉讼的裁定,诉讼从中止时的状态直接接续。
在诉讼中断中,时效的重新起算始于中断事由的终结。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判断问题。例如:
- 权利人提出请求,从请求到达义务人时视为事由发生,但何时“终结”需具体分析。若义务人未回应,从权利人提出的履行宽限期届满或义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
- 提起诉讼或仲裁,从法律文书生效或因其他方式终结(如撤诉被准许)时起,重新计算时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起诉后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通常视为中断事由未发生,但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则构成中断。
易搜职考网强调,对“中断事由终结”点的精准把握,是计算新时效起算日的关键,也是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点。
六、在司法实践与考试中的应用辨析
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判断问题指向的是程序进程还是时效计算。若题目描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某事……法院应如何处理?”,通常指向诉讼中止。若描述“债权已过某段时间,期间内发生某事……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则指向诉讼中断。
易混淆场景辨析:
- 当事人死亡:在诉讼中死亡,可能导致诉讼中止(等待继承人)。但当事人死亡本身,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并非必然引起诉讼中断。只有当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明确主张权利或义务人继承人同意履行等,才可能构成中断事由。
- 提起诉讼:起诉是引起诉讼中断的典型事由。但在起诉后的审理阶段,若出现必须等待他案结果等情形,则可能引起诉讼中止。即,一个“起诉”行为,可能先后触发中断(时效层面)和中止(程序层面)两种法律效果。
- 不可抗力:严重的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诉讼中止(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但一般的不可抗力,若未阻碍当事人行使权利,通常不构成诉讼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专门针对“最后六个月内发生障碍”的规定,与程序中止的不可抗力事由不同。
易搜职考网在辅导中发现,通过绘制“时间轴-事件点”图示,能有效帮助学员区分在同一个案件时间线上,哪些事件点引发了程序中止,哪些事件点引发了时效中断,从而形成立体化的理解。
七、归结起来说与意义

,诉讼中止与诉讼中断虽仅一字之差,却分属程序法与实体法两大领域,在概念性质、适用事由、作用阶段、法律后果及恢复方式上均存在系统性差异。诉讼中止是应对程序障碍的缓冲机制,旨在保障诉讼在条件具备时得以公正、连续地进行;诉讼中断则是激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惩罚权利睡眠者的时效制度核心,旨在维持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与证据的新鲜度。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呢,精准运用二者,既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程序性权利,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实体不公,又能准确把握主张权利的时机,防止债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对于广大法律资格考试考生来说呢,深刻理解并熟练辨析这对概念,是攻克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相关试题的必备能力。易搜职考网通过体系化的知识梳理与场景化的案例教学,致力于将此类复杂的法律区别转化为学员易于掌握和应用的实务技能,助力其在职业道路上精准判断,稳健前行。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清晰界定“暂停”与“重置”的边界,正是法律人专业素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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