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转制条例)
1人看过
在波澜壮阔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史上,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是一个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经过十余年的探索与尝试,以搞活国有企业为中心环节的城市经济改革,亟需在制度和法律层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应运而生,成为推动国有企业迈向市场经济的强大引擎。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研究中发现,该条例并非孤立的法律文本,而是一个集改革理念、政策方向和实践路径于一体的综合体系,其影响深远,至今仍对理解中国特色的企业治理与经济发展模式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 历史背景与核心目标:打破僵化体制的必然选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其生产计划、原料供应、产品销售、人员调配、利润分配等各个环节均由国家通过行政指令直接管理。这种体制在建国初期曾发挥过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其弊端日益凸显:企业缺乏活力与创新动力,效率低下;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过多,负担沉重;资源配置扭曲,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尽管通过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深层次的机制问题仍未解决,政企不分、权责不清、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现象依然普遍。
《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一局面。其核心目标直指“转换经营机制”,即要将企业从政府机构的附属物,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这意味着不仅要在表层进行放权让利,更要在深层重构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建立起一套与商品经济、市场规律相适应的内部运行规则和外部管理体系。易搜职考网认为,这一目标的设定,标志着国企改革思路从“政策调整”向“制度创新”的重大转变。
二、 核心内容解析:赋予企业十四项经营自主权
《条例》最核心、最具突破性的内容,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企业享有的十四项经营自主权。这十四项权利构成了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工具包:
- 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有权自主决定生产经营范围,调整生产经营计划,接受或拒绝任何部门、单位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国家计划产品除外)。
- 产品、劳务定价权:除政府控制的价格外,企业有权对自销产品及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自主定价。
- 产品销售权: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指令性计划外产品,对指令性计划内产品也允许按规定比例自销。
- 物资采购权: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选择供货单位;对指令性计划外所需物资,可自行选择供货渠道和方式。
- 进出口权: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在获得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与外贸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
- 投资决策权:企业有权依法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外投资、开办企业。
- 留用资金支配权:企业在保证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
- 资产处置权: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的处置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 联营、兼并权:企业有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或兼并其他企业。
- 劳动用工权:企业有权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 人事管理权:企业有权自主行使内部人事任免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考核制。
- 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在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和档次,自主决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
- 内部机构设置权: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人员编制。
- 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并可以向审计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
易搜职考网分析指出,这十四项权利的系统性赋予,旨在构建一个“自主经营”的完整框架,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信号灵活决策,从而为“自负盈亏”创造前提条件。
三、 权责对等:强化企业的自负盈亏责任
《条例》在充分放权的同时,也着重强化了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形成了权责对等的约束机制。这主要体现在:
明确了企业对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厂长(经理)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全体职工按照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这打破了以往企业亏损由国家兜底的“软预算约束”。
建立了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这为防止企业滥用分配权、侵蚀国有资产设置了防线。
再次,明确了企业亏损的处理办法。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经营性亏损,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或经济责任,包括核减工资总额、降低厂长及职工的工资等,直至对企业进行整顿或改组。
易搜职考网强调,这种将权力与责任、利益与风险紧密捆绑的设计,是转换经营机制能否成功的关键。它迫使企业必须关注市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从而初步塑造了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
四、 配套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
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绝非企业自身单方面可以完成,它必然要求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条例》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推动政企分开。
一方面,要求政府必须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原则,转变工作方式,从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转向主要做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以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例如,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
另一方面,明确禁止政府及其部门侵犯法律赋予企业的自主权。对于非法干预、截留企业权利的行为,《条例》提供了申诉和追责的渠道。这为减少行政干预提供了法律武器。
同时,《条例》也推动了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强调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构建新型的企业内部关系。
五、 历史意义、局限性与当代启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历史意义是巨大而深远的。它标志着国企改革进入了以“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为特征的崭新阶段。通过法律形式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为国有企业初步适应市场竞争奠定了基础,直接推动了中国九十年代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体系的发育。它也为后续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重要的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
站在今天的角度回顾,易搜职考网的研究也揭示了其时代局限性。《条例》的核心仍聚焦于“经营权”的调整,并未触及最根本的“产权”问题。企业财产全民所有这一抽象归属,在实践中仍导致所有者代表缺位,难以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未能清晰分离,使得政企分开难以彻底实现,行政干预仍可能以各种形式存在。再次,一些权利的规定仍带有过渡色彩,如投资权、资产处置权等仍受到较多限制。相应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当时尚不完善,也制约了《条例》效力的充分发挥。
尽管如此,《条例》所蕴含的改革精神与方向始终具有价值。它启示我们,搞活企业、发展经济的根本在于尊重市场规律,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后续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转换经营机制”这一命题的深化与发展。它提醒我们,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政府、市场和社会多方联动,协同推进。

对于当代研究者和学习者来说呢,透过易搜职考网的深度解析,重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不仅是为了了解一段历史,更是为了把握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连续性与演进逻辑。它是一座里程碑,记录了中国企业从计划经济樊笼中破茧而出的关键一步;它也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改革过程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其中关于界定权责、激发活力、推动政企分开的思考,对于当前持续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但改革的核心命题——如何让企业真正成为有效率的市场主体——始终贯穿其中,激励着不断的探索与创新。
41 人看过
40 人看过
39 人看过
25 人看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