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令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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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因为这些,对国务院令第710号的深度解读与应用研究,是连接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提升个人职业竞争力的关键一环。
国务院令第710号的出台背景与时代意义

国务院令第710号,即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4月3日正式公布,并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对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原条例的一次全面升级与完善,其出台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
从宏观层面看,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置于突出位置。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连接政府与社会的桥梁,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基础,是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的关键制度安排。原有的条例在实施十余年后,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也暴露出一些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亟需通过修订予以解决。
从微观实践看,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显著增强,通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来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社会监督的情况日益普遍。
于此同时呢,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既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更便捷的技术手段,也对信息管理、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全新挑战。原有的制度设计在公开范围、程序规范、平台建设、监督保障等方面已显滞后,无法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对更高质量信息公开的期盼。
也是因为这些,国务院令第710号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入了一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为引领,制度更健全、程序更规范、监督更有力、服务更精准的新阶段。它不仅是对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精神的进一步落实,也是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展现我国开放透明形象的重要举措。对于易搜职考网的学员和广大研究者来说呢,理解这一背景,是把握条例精神实质的逻辑起点。
核心修订内容与制度创新解读
国务院令第710号相较于原条例,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其核心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些创新点构成了新条例的骨架与精髓。
一、 明确并强化“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新条例将这一原则在总则中予以明确,使之成为贯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线。
这不仅是文字表述的调整,更是理念的深刻变革。它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将信息公开视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可以自由裁量的权力。为此,条例配套了一系列具体制度,例如:
- 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将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畴。特别强调了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十五个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 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防止不当限制:对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再以此理由不予提供,这实际上取消了原条例中颇具争议的“三需要”门槛,极大降低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
二、 优化政府信息公开体制机制
为保障条例有效实施,新条例在体制机制上做了重要调整。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有助于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清。
于此同时呢,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确保了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 完善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
这是修订的重点和亮点,旨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程序不规范、答复随意性大等问题。具体包括:
- 规范申请要件:明确了申请应包括的内容,并对申请形式(书面或口头)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
- 完善补正程序:对内容不明确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期限。
- 细化答复类型与期限:对属于公开范围、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等不同情形,规定了明确的答复方式和理由说明要求。将延期答复的期限统一规定为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需告知申请人。
- 丰富提供形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提供纸质、电子文档等形式,并设置了合理的费用减免制度。
四、 强化监督保障与责任追究
新条例专章规定监督保障,力度空前。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些规定形成了内部考核、社会监督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督体系,为条例的“牙齿”提供了有力支撑。
五、 平衡信息公开与多重利益保护
在大力推进公开的同时,新条例也审慎处理了与其他重要法益的关系。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严格界限。
于此同时呢,加强了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规定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这体现了立法在促进透明与保护必要秘密之间的精细平衡,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对政府工作与实践产生的深远影响
国务院令第710号的实施,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理念、行为模式和管理方式产生了全面而深远的影响,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向纵深发展。
它倒逼政府工作流程的再造与透明化。要求主动公开重点领域信息,意味着相关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全过程需要更加规范,并留下可追溯、可查询的记录。这实质上是对内部管理的一次升级,促使行政机关在源头生成信息时就必须考虑其公开属性,将公开要求嵌入业务工作流程。
它提升了政府回应社会关切的能力与效率。规范化的依申请公开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并提供合理解释。这减少了随意性和拖延空间,迫使政府部门必须更及时、更准确地掌握自身信息资产,并建立高效的内部协调机制来处理公众诉求。从易搜职考网对相关案例的追踪分析来看,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的答复规范性、及时性总体上有显著提升。
再次,它促进了政务服务与数据开放的融合。条例鼓励行政机关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公开信息。这推动了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规范化建设,加快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进程。政府信息公开不再是孤立的工作,而是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网上办事体验紧密结合,政府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开始被挖掘和利用。
它塑造了更为亲清和谐的政民关系。通过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增进了社会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与信任。公众可以依据公开的信息,更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参与公共政策讨论,从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误解和矛盾。
于此同时呢,它也教育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地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
在职业能力提升与考试中的应用价值
对于广大有志于进入或正在公共服务领域深耕的专业人士来说呢,深入学习和掌握国务院令第710号,具有超越法律条文本身的重大价值。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的教研经验发现,该条例的相关知识已成为多个领域职业资格考试和实际工作能力评估的核心考点与必备技能。
一、 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录考试中的应用
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常识判断部分,以及《申论》写作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程序、监督保障等知识点频繁出现。考生不仅需要记忆条文,更要理解其背后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理念,并能运用这些知识分析社会热点事件,提出对策建议。
例如,围绕某个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问题,分析政府行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或就如何进一步推进某个领域的信息公开提出方案。
二、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应用
作为重要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考题可能涉及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不予公开情形的司法审查标准、裁判方式等。考生需要精准把握条例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衔接,能够处理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易搜职考网的辅导课程特别注重对此类交叉知识点的梳理与案例讲解。
三、 在公共管理、社会工作等专业学习与职称评审中的应用
对于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社会工作师等专业学习和职称考试,政府信息公开是理解现代政府运作、掌握公共政策过程、有效进行社区沟通与公众参与的基础知识。它关系到政策传播效果、公众接受度和社会治理效能。专业人员需要懂得如何依据条例,主动、规范地发布本领域信息,或协助服务对象依法获取所需信息。
四、 在实际工作中的核心能力体现
无论是政策制定者、一线执法人员、窗口服务人员还是内部文秘,在工作中都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具体能力包括:
- 信息甄别与分类能力:能准确判断工作中产生或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以及其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 程序合规操作能力:熟练掌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全流程,包括接收、登记、审核、征求意见、作出决定、送达、归档等,确保每一个环节合法合规。
- 沟通与答复能力:能够撰写规范、清晰、有理有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妥善处理与申请人、第三方的沟通。
- 风险防范意识:具备敏锐性,能识别信息公开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等风险,并知晓正确的处理路径。
易搜职考网提供的系统性培训,正是旨在帮助学员将枯燥的法条转化为上述可迁移、可应用的核心职业能力,从而在激烈的职场竞争和严格的资格考试中脱颖而出。
,国务院令第710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与实施,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仅是一部约束政府行为的法规,更是一套推动政府自我革命、赋能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工具。其影响渗透于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也从多个维度定义了现代公共服务人才所需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素养。对它的持续关注、深入学习与精准应用,是时代对每一位相关从业者和学习者的必然要求。
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将继续完善,而其核心精神——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以服务赢信任——将始终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永恒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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