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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伯尔尼公约》保护对象)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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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18 19:31:12
关于《伯尔尼公约》保护对象的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作为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基石,其核心价值与具体效力最终落脚于它所保护的对象之上。明确“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不仅是理解公约精髓的关
关于《伯尔尼公约》保护对象的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作为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基石,其核心价值与具体效力最终落脚于它所保护的对象之上。明确“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不仅是理解公约精髓的关键,也是各国协调国内立法、参与国际版权贸易与实践的根本前提。该公约所确立的保护对象体系,以其宽广的包容性、前瞻的灵活性和以作者权利为中心的原则著称,深刻塑造了全球范围内的创作生态与文化产业规则。它不仅仅保护传统意义上的“文学”和“艺术”作品,更通过开放式列举和原则性定义,将保护范围扩展至一切智力创作成果,只要其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这种界定方式,成功应对了百余年来技术变革带来的挑战,从最初的书籍、绘画,到后来的摄影、电影,再到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公约的精神得以延续和适用。对于广大创作者、文化从业者、法律工作者以及像易搜职考网这样的专业服务平台用户来说呢,透彻理解《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意味着能够准确把握自身权利的国际边界,明晰创作与使用的法律尺度,从而在全球化背景下更有效地进行知识创造、管理与保护。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研究与知识服务中发现,对这一问题的深度剖析,是构建系统著作权法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 《伯尔尼公约》保护对象的核心原则:独创性与可固定性

《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

《伯尔尼公约》并未给出一个僵化、封闭的作品定义清单,而是确立了两项判断是否构成受保护作品的核心原则,这构成了其保护对象体系的基石。

第一项核心原则是独创性。公约暗示,受保护的作品必须是智力创作的成果。这意味着作品应当体现作者的个性、选择、判断和创造性劳动,而非对现有材料的简单复制或机械编排。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具备新颖性(即前所未有)或艺术价值、文学价值。
例如,一封简单的商业信函、一张普通的快照,只要包含了作者个人的智力选择与安排(如表达方式、构图、光线选择等),就可能满足独创性要求。这一相对较低的独创性门槛,极大地拓宽了公约的保护范围,使其能够惠及广泛的创作活动。

第二项核心原则是可固定性,即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公约要求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被固定,从而使他人能够感知、复制或传播。思想、观念、方法、程序本身不受保护,只有它们被具体表达出来并得以固定时,该表达才成为保护对象。这一要求将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区分开来,也明确了著作权不保护无形的思想,只保护有形的表达。固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电子的、数字的、录音录像的等等,随着技术发展,其形式不断扩展。

这两项原则共同作用,划定了公约保护范围的边界。任何符合“独创性智力创作”且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表达,原则上都属于公约潜在的庇护之下。这为下文具体类型的列举提供了法理基础。


二、 受保护作品类型的具体列举与开放式界定

《伯尔尼公约》通过非穷尽式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受保护的作品类型,这种列举兼具指导性与开放性。主要类别包括:

  • 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一切成果:这是一个总括性的开放条款,是公约保护范围的基石表述,确保了其能够涵盖在以后可能出现的新作品形式。
  • 书籍、小册子及其他文字作品:这是最传统的保护对象,涵盖所有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包括小说、诗歌、学术论文、技术手册等。
  • 讲课、演讲、布道及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保护口头作品,但通常以某种形式(如讲稿、录音)固定为保护条件。
  • 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
  • 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
  • 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这包括了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以及随着技术发展出现的视听作品。
  • 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
  • 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
  • 实用艺术作品:指具有实际用途且包含艺术成分的作品,如艺术家具、灯具、装饰品等。公约允许成员国在国内法中设定保护条件。
  • 与地理学、地形学、建筑学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公约的列举是“示例性”而非“排他性”的。只要符合核心原则,即使未在列表中明确提及的作品(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作品等),也应当受到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明确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纳入《伯尔尼公约》的保护范围,便是对此开放式界定的有力印证。易搜职考网提醒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在判断某一新型创作是否受国际版权保护时,应回溯至“独创性”与“可固定性”原则,而非拘泥于旧有列表。


三、 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特殊地位

公约不仅保护原始创作,也保护基于已有作品而产生的、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二次创作,这主要体现在对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的保护上。

演绎作品是指对原作品进行翻译、改编、编曲或其他改动而形成的作品。
例如,将英文小说翻译成中文,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将古典音乐进行现代编曲等。公约规定,演绎作品在不损害原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应作为独立作品受到保护。这意味着,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其独创性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使用演绎作品时,必须同时获得原作品权利人和演绎作品权利人的双重许可。

汇编作品是指对材料(包括数据或其他独立作品)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的作品,如百科全书、选集、数据库等。公约强调,汇编作品的保护不延及其所包含的材料本身,且不得损害这些材料已有的任何著作权。这意味着,一个数据库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方式必须体现出独创性。如果只是将材料简单堆砌,则可能无法构成受保护的汇编作品。这一规定对信息时代的数据库产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易搜职考网在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服务时关注的重点。


四、 公约明确排除保护的对象

为了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明确法律界限,《伯尔尼公约》也间接或直接地排除了对一些对象的保护。

也是最重要的,是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这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公约保护的是思想、方法的独创性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方法的内在实质。
例如,一个关于时间管理的新方法(思想)不受著作权保护,但阐述该方法的书籍、文章(表达)则受保护。

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本。公约规定,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于此同时呢,成员国可自行立法决定对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及其正式译本的保护程度。这类文件通常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广泛传播,因此多数国家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或仅给予有限保护。

再次,是未能满足“可固定性”要求的口头作品。虽然公约列举了“讲课、演讲”等,但通常以未固定形式存在的即兴演讲、口头表演等,在大多数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稳定、有效的保护,除非它们被即时录制或以某种方式固定下来。

缺乏“独创性”的成果
例如,对事实的简单罗列、通用表格、标语口号(若过于简短)、机械生成的内容(无人类创造性投入)等,由于未能体现必要的智力创作高度,通常不被视为作品。


五、 保护对象相关问题的发展与挑战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爆炸式发展,《伯尔尼公约》关于保护对象的规定面临着新的解释与挑战。

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如前所述,它们主要通过“文字作品”和“汇编作品”的类别被纳入保护范围。但软件的功能性、数据库投资与独创性要求的冲突等问题,仍在各国实践中存在差异。

人工智能生成物:这是当前最前沿的挑战。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文章、画作、音乐等,其“作者”是谁?是否满足“人类智力创作”这一隐含的独创性前提?目前国际社会尚无定论,公约的传统框架在此问题上遭遇解释困境。多数观点倾向于在强人工智能出现前,将AI生成物视为人类利用工具产生的成果,其独创性判断仍需聚焦于人类的设计、选择与安排。

短视频、网络直播画面、电子游戏整体:这些新型复合型作品,可能同时包含文字、音乐、美术、电影等多种元素。其保护通常通过分解为各个构成作品(如游戏中的代码、美术资源、音乐作为单独作品保护),或将整体视为电影类作品或多媒体作品进行保护。易搜职考网观察到,在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和实务中,如何对这类复杂客体进行清晰的版权定性,已成为热点和难点。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公约主要保护可追溯到具体作者的作品,而对于由群体世代相传、作者不明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不足。虽然公约未将其明确列为保护对象,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在积极推动相关国际讨论,一些国家也已通过特别立法予以保护。


六、 易搜职考网视角下的实践意义与学习要点

对于易搜职考网所服务的广大备考者、法律及文创行业从业者来说呢,深入理解《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具有至关重要的实践意义。

它是进行国际版权交易与侵权判断的起点。在跨国出版、作品引进输出、软件许可、影视合作中,首要问题便是确认相关客体在《伯尔尼公约》框架下是否构成受保护的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类型,这直接关系到合同条款的设计和权利义务的界定。

它有助于理解各国国内法的差异与协调。公约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可以对保护对象加以具体化或提供更广泛的保护。
例如,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官方文件的保护程度、独创性的具体判断标准等,各国规定可能不同。掌握公约的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国内法差异。

再次,它是应对新型版权争议的理论武器。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网络直播侵权等新问题,回归公约“独创性”和“可固定性”原则进行分析,是寻求解决方案的基础性路径。

《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

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研究与教学积累中建议,学习这一部分内容应把握以下要点:牢牢掌握“独创性”与“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两个核心概念;熟悉公约列举的作品类型,并理解其开放性;重点理解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的保护规则及其与原作品的关系;关注技术发展带来的前沿问题,并学会运用公约基本原则进行分析。通过系统性的掌握,方能在考试与实务中,精准识别保护对象,有效维护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伯尔尼公约》保护对象的深刻理解,无疑是构建全球化版权视野与专业能力的坚实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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