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价值本位是(经济法价值本位)
1人看过
随着市场经济实践的深化和理论研究的推进,尤其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并存的复杂性日益凸显,一种更具整合性与解释力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即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本位既非纯粹的个体(经营者、消费者)本位,也非单一的国家(政府)本位,而是一种社会整体利益本位。这种本位观强调经济法应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整体、长远、健康发展为根本宗旨,协调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平衡市场自主与政府调控的关系。它要求法律在规制市场行为、实施宏观调控时,必须超越局部、短期利益的考量,着眼于国民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实质公平、持续安全与健康发展。理解这一价值本位,是准确把握经济法本质、功能及其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键,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场经济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易搜职考网在长期关注经济法研究与教育的过程中发现,深刻领悟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是考生构建系统化知识体系、应对复杂实务问题的理论基石。
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其诞生与发展始终与市场经济的演进和国家职能的转型紧密相连。探究经济法的价值本位,实质上是在追问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理由、其制度设计的核心导向以及其力求实现的终极目标。这一深层次的理论问题,不仅关乎对经济法本质属性的理解,更直接指引着经济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方向。易搜职考网基于多年的研究与观察,旨在深入剖析这一核心命题,揭示其丰富的内涵与实践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本位,并非指经济法所追求的各种具体价值(如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等)的简单罗列,而是指在这些价值背后,经济法所秉持的根本立场、出发点和利益归属指向。它是经济法区别于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民商法、以行政权力为本位的传统行政法的关键标识。这一本位思想贯穿于经济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之中,构成了经济法理论的灵魂。
一、价值本位理论的演进与核心主张:从二元对立到社会整体利益关于经济法价值本位的探讨,经历了学术争鸣与理论深化的过程。早期观点主要围绕“国家本位”与“个体本位”展开争论。
- 国家干预论(倾向国家本位):这种观点侧重于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之法的属性,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基点是确保国家经济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以实现国家设定的经济目标。其关注重心在于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权力配置与运行。
- 市场自由论(倾向个体本位):这种观点则强调经济法对市场基础地位的维护,认为其价值在于矫正市场失灵,最终目的仍是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本质上是对私法秩序的补充与保障。
无论是单纯的国家本位还是个体本位,都难以全面解释经济法的复杂功能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本位可能忽视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和个体活力,而个体本位则可能无法有效应对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等需要集体行动和超越个体视角的问题。
也是因为这些,一种更具整合性和解释力的理论——社会整体利益本位论——逐渐成为通说。该理论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既不完全归属于国家,也不完全归属于单个的市场主体,而是归属于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概念:社会整体利益。这里的“社会整体利益”,并非国家利益的同义词,也非个体利益的简单加总,而是指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关系到社会经济整体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共同利益。它强调的是一种全局性、长期性和公共性的利益形态。
二、社会整体利益本位的内涵解析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本位,具有丰富而特定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维度:
- 利益指向的复合性与超越性:它超越了对单一国家机构利益或特定私人主体利益的保护,着眼于国民经济运行的整体效能和公共福祉。它要求在处理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应向后者适度倾斜,例如在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反垄断等领域,法律优先考虑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长远发展的条件。
- 调整机制的平衡性与协调性:社会整体利益本位要求经济法采用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调整机制。它既承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法律保障竞争秩序和契约自由(体现对个体活力的尊重),同时又认识到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需要通过法律授权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市场规制来弥补市场缺陷,防止系统性风险(体现对整体秩序的维护)。经济法正是在这种“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平衡与协调中,践行其社会整体利益本位。
- 价值目标的整合性:在社会整体利益的本位下,经济法所追求的具体价值目标得以有机统一。
例如,它追求的效率是社会整体效率,而非单个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这包含了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它追求的公平是实质公平,而非绝对的形式平等,关注的是起点公平、竞争过程公平以及对弱势群体(如消费者、中小企业)的结果矫正;它追求的安全是经济安全,包括金融安全、产业安全、资源安全等,关乎国家经济主权和国民经济的抗风险能力。这些目标相互关联,共同服务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续化。 - 主体角色的重构性:在这一本位下,国家(政府)的角色从单纯的管理者、干预者,转变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服务者。其经济职能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并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于此同时呢,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也受到社会义务的约束,其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公平竞争秩序。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并非抽象的理论,而是具体体现在其庞大的制度体系之中。易搜职考网提醒,理解这一本位观,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经济法各子部门法的内在逻辑。
- 在市场规制法中的体现: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目标就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个别企业通过垄断、限制竞争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超额利润,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创新动力,其保护的法益正是竞争机制所代表的动态的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福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直接以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群体的整体利益为保护重心,通过赋予消费者特殊权利、规定经营者特定义务,矫正交易中的实质不平等,维护市场交易的实质公平和消费信心,这同样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在宏观调控法中的体现: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其设计出发点直接源于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需要。
例如,税收立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财政预算中的公共支出安排,中央银行实施的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其目的都是为了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充分就业、稳定物价和经济增长等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这些目标无一不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集中体现。 - 在国有经济参与法中的体现: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运营的法律规范,其价值取向也在于确保国有资源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如提供关键公共产品、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命脉安全等,而非单纯追求企业自身的利润。
明确并坚持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它为经济立法提供了根本的价值指引,确保各项经济法律制度能够紧扣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健康发展的主线;它为经济执法和司法提供了裁量基准,在处理复杂经济纠纷、认定垄断行为、适用宏观调控政策时,要求执法者和司法者超越个案争议,考量其决定对社会经济整体可能产生的影响;它也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使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理解经济法律规制的深层目的,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在现实中践行这一本位也面临诸多挑战。“社会整体利益”本身是一个需要不断解释和具体化的概念,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领域可能有不同的侧重,如何准确界定并在不同利益诉求间进行权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要防止将“社会整体利益”泛化或异化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乃至特殊集团利益的保护伞,这需要健全的民主立法程序、透明的决策过程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下,协调国内社会整体利益与国际经济规则、他国利益之间的关系,也是新时代经济法面临的新课题。

,经济法的价值本位历经理论探索与实践检验,已清晰地定位于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本位观要求经济法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整体、长远、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综合运用多种调整手段,平衡个体自由与公共干预,整合经济效率、实质公平、持续安全等多重价值目标。它深刻塑造了经济法的原则体系与制度面貌,使其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法治保障。易搜职考网认为,对于广大研习者和从业者来说呢,牢牢把握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核心,是理解经济法精神、分析经济法现象、解决经济法问题的钥匙。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高质量发展的今天,继续深化对经济法价值本位的研究与实践,推动其更好地适应新时代要求,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经济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其正确实施的根本前提,在于对其价值本位的深刻认同与准确把握。
83 人看过
82 人看过
64 人看过
63 人看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