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内容(合同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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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体系构建与核心原则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条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核心构建了一个层次分明、覆盖全面的规则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基石是几项基本原则,它们贯穿于所有具体法条之中,是理解与适用具体规则的钥匙。平等原则确认了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或称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的灵魂,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再次,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应当合理,在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中均需兼顾双方利益。
除了这些以外呢,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要求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讲信用、守诺言,不滥用权利,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原则并非空洞的口号,而是通过后续具体的法条内容得以具体化和落实,构成了易搜职考网在解析合同法考点时反复强调的思维主线。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过程,其法律模型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合同法法条对此过程进行了精细化规范。
关于要约,法条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实践中,易搜职考网提醒需特别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商业广告、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但若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则视为要约。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和撤销(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但存在不得撤销的法定情形,如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关于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实质性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构成新要约。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也可以撤回,条件是撤回通知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是确定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关键,在考试与实务中均为重点。
合同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
并非所有订立的合同都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法法条根据合同瑕疵的严重程度,将合同效力状态分为四类:
- 有效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合同:自始、当然、绝对无效。法定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可撤销合同: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受损方享有撤销权。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撤销权行使有除斥期间限制。
-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取决于第三人行为。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易搜职考网在研究中发现,准确区分这四种效力状态,并掌握其各自的法律后果,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前提。
合同的履行:原则、规则与抗辩权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途径。合同法法条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衍生出一系列具体履行规则。
法条对履行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况提供了补充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法条赋予了当事人重要的履行抗辩权,以平衡双方利益、防范风险:
-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除了这些之外呢,法条还规定了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代位权、撤销权等特殊履行情形下的处理规则。易搜职考网强调,抗辩权的正确行使是合同履行中的关键战术,也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合同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合同法法条对合同动态变化的过程进行了规范。
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需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
合同转让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债权让与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如因企业合并、分立引起的)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或需经对方同意。
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法条规定了终止的法定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其中,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典型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权行使有期限限制,且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违约责任:救济方式与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约束力的最终保障。合同法法条确立了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即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无论其主观是否有过错。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主要包括:
- 继续履行:除非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 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易搜职考网提醒,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其一。
- 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
法条还规定了免责事由,即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有名合同与法律适用
合同法分则部分对十五类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这些规定针对各类交易的特殊性,细化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处理相关合同纠纷的直接依据。当分则有特别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的规定。对合同法法条内容的研究,必须将总则的普遍原理与分则的特殊规则相结合,才能形成完整的知识网络。易搜职考网通过对各类有名合同核心法条的对比与串讲,帮助学习者构建系统化的合同法律知识体系,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案例与考试题目。

,合同法法条内容是一个博大精深且实践性极强的规范集合。从合同的孕育(订立)到其生命的终结(终止),从正常的运转(履行)到病态的救济(违约责任),每一个环节都有细致的法律规则进行调控。深入掌握这些法条,不仅需要记忆,更需要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理、价值判断和逻辑关联。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无论是为了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还是为了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合同法法条内容的系统学习和精准把握都显得至关重要。这需要学习者投入时间与精力,进行循序渐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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