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和判决的区别(裁定判决之别)
1人看过
也是因为这些,系统性地、结合实务地厘清裁定与判决在制定主体、适用对象、法律依据、表现形式、上诉期限乃至法律效力等多维度的差异,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旨在引导读者,特别是正在易搜职考网平台进行系统化备考的学员,超越机械记忆,从诉讼法的整体框架和权利救济的完整链条中去构建对这两个概念的立体认知。 裁定与判决的深度辨析:法律效力与程序功能的双重视角 在法律的殿堂里,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如同精密的仪轨,而裁定与判决则是其产出中最具代表性的两类法律文书。它们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推动诉讼程序向前发展并最终定分止争。二者在性质、功能、效力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易搜职考网基于多年的教学研究与对司法实践的持续关注,旨在为您条分缕析,彻底厘清这两大核心概念,为您的法律学习与职业发展夯实基础。 一、 核心性质与适用领域的根本分野
这是区分裁定与判决的基石。简来说呢之,判决主要解决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即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实质争议。它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离婚等)所作的最终结论性判断。判决旨在终结案件实体争议的审理阶段,确认或变更、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

相比之下,裁定主要解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即为了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作出的决定。它处理的是诉讼过程中的障碍或推进事项,本身并不直接判定谁享有实体权利、谁承担实体义务。易搜职考网提醒学员,理解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所能获得的救济性质。
具体适用领域对比:
- 判决的典型适用情形:
- 解决民事纠纷:如确认合同效力、判决履行债务、侵权损害赔偿、离婚及财产分割、继承权确认等。
- 确定刑事责任:如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以及具体的刑罚(有期徒刑、罚金等)。
- 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
- 裁定的典型适用情形:
- 程序管理类: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 程序推进类: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移送管辖。
- 保全与先予执行类: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
- 执行程序类: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
- 其他: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判决通常发生于一个相对完整的审理阶段之后。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在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和辩论终结后,或者在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才会作出判决。它标志着对该案实体审理的暂时或永久性完结。一个案件从审理到结束,可能只有一个生效判决(如一审生效),也可能有两个(如一、二审判决)。
裁定则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与阶段性,它可能出现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甚至在案件受理之初(如不予受理的裁定)。一个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可能会产生多个裁定,用于解决不同时期出现的程序性问题。易搜职考网在梳理历年案例时发现,复杂案件的裁定数量往往远超判决数量,这充分体现了裁定对程序的控制作用。
在形式上,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判决书。判决书有着严格的结构要求,通常包括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判决结果)和尾部,且需要充分说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
裁定则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书),也可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采用口头形式,但口头裁定必须记入笔录。
例如,庭审中关于延期审理、传唤证人的决定,可能以口头裁定方式作出。书面裁定书的格式相对判决书来说呢较为灵活和简洁。
这是裁定与判决区别中最具实践意义的层面,也是易搜职考网教学强调的重中之重。
在生效时间上:判决的生效规则较为统一。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限(民事、行政判决为15日,刑事判决为10日)内,当事人未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即生效。二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一经宣判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的生效规则则因裁定类型不同而异。绝大多数允许上诉的裁定(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其生效规则与一审判决类似,上诉期(通常为10日)届满未上诉则生效。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但不停止执行。部分裁定(如中止诉讼)则自作出时生效,且无单独的上诉或复议渠道。
在既判力与稳定性上:判决,尤其是生效判决,具有强大的既判力。这意味着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作出与之矛盾的判决。非经法定再审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一般不具有既判力。法院可以根据诉讼程序的进展,在必要时撤销或变更先前作出的裁定。
例如,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解除原先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在救济途径上:
- 对判决的救济,主要途径是上诉(针对未生效判决)和申请再审(针对已生效判决)。
- 对裁定的救济途径则多样化:
- 上诉: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裁定(如前述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 复议:适用于某些特定的、需要立即执行的裁定,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复议通常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且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再审:部分生效裁定如果确有错误,理论上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但实践中范围和条件比判决更为严格。
- 另行解决:例如,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不服,可能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专门程序解决。
易搜职考网提醒,准确识别一份文书是判决还是裁定,是选择正确救济途径的第一步。
四、 其他重要区别的延伸探讨除了上述核心区别,二者还有一些延伸差异,有助于加深理解。
在内容表述上,判决书的主文必须明确、具体、可执行,例如“被告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XX元”。裁定书的主文则侧重于程序性指令,如“本案中止诉讼”、“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一个案件中的数量上,一个案件的审理通常以一份(或系列)生效判决作为实体终结的标志,但在此过程中可能伴随多份裁定。
在适用范围上,判决只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再审)。而裁定不仅适用于审判阶段,还广泛适用于执行阶段,甚至在某些非讼程序(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也会使用裁定。
五、 易混淆情形与实务中的特别关注在实践中,某些情形下裁定与判决的界限似乎有些模糊,易搜职考网结合教研经验,特别指出以下几点:
1.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这是最经典的混淆点。
- “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判决形式作出,意味着法院对案件实体进行了审理,但认为原告的请求在事实或法律上不能成立。实体争议已处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约束)。
- “驳回起诉”是以裁定形式作出,意味着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程序性要件(如原告不适格、不属于法院主管等),并未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若解决了程序障碍,理论上可以再次起诉。
2. 准许撤诉:通常以裁定形式作出。它解决的是原告是否退出诉讼的程序问题。但需注意,准予撤诉的裁定一旦生效,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法律规定因情况而异,这体现了程序裁定对实体权利产生的间接影响。
3. 管辖权异议:对此作出的裁定,虽属程序范畴,但因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由哪个法院审理的“程序利益”,法律特别赋予了上诉权,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通过对裁定与判决在上述五个维度的系统比较,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二者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针对不同层面问题所采用的两种不同工具。判决是诉讼的“终点站”和“成果书”,旨在最终、权威地解决实体争议;而裁定则是诉讼“轨道”上的“信号灯”和“调度令”,旨在保障诉讼程序这趟列车能够公正、高效地驶向终点。对于法律学习者来说呢,在易搜职考网的体系化课程中,不仅需要记忆这些区别,更应理解其背后的诉讼法理——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并重,以及通过程序性裁决保障实体性裁决正当性的司法逻辑。精准把握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正确理解诉讼流程、有效维护当事人权利、成功应对法律职业考试的必备能力。希望本文的阐述,能为您的法律知识大厦增添一块坚实稳固的基石。
19 人看过
14 人看过
13 人看过
12 人看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