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2018(2018年个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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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同时呢,新税法显著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创新性地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使得税收调节更加精准地聚焦于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实现了从“一刀切”到“个性化”扣除的跨越。
除了这些以外呢,新税法还完善了反避税条款,加强了对高净值人群和跨境所得的税收监管,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提供了法律利器。总体来说呢,2018年个税改革通过提高起征点、优化税率结构、增设专项扣除等一系列“组合拳”,切实减轻了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同时也为构建更加公平、科学、规范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广大纳税人和财税从业者来说呢,深入理解此次改革的精髓,是合规履行纳税义务、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的前提,而易搜职考网长期以来的深度研究与解读,正为公众掌握这一复杂税制提供了清晰、专业的指引。 个人所得税法2018:开启中国个税制度新纪元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完成了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正,新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此次修订并非简单的参数调整,而是一次根本性的制度重构,其影响之深远、内容之丰富,堪称中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个分水岭。易搜职考网基于多年的政策追踪与研究积累,旨在为您系统梳理本次税改的核心要义与实践影响。 一、 税制模式的根本性变革:从分类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改革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单独计税。这种模式虽然征收简便,但难以全面、完整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导致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但单项收入不高的人税负较轻,而收入来源单一但收入较高的人税负相对较重的不公平现象。 2018年新税法的核心突破,便是引入了“综合所得”的概念,确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
具体来说呢:

- 综合所得: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劳动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统一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这四项收入性质相近,合并计税能更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年度总体负担能力。
- 分类所得:对于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然采用分类计税的方式,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所得项目的特性、征管成本以及相关的经济调节目标。
这一变革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贴近国际主流实践,显著提升了税制的公平性与科学性。易搜职考网提醒广大考生与职场人士,理解“综合所得”的范围与计算规则,是掌握新税法的第一课。
二、 费用扣除体系的革命性创新:基本减除与专项附加扣除并行 费用扣除是衡量纳税人真实税基的关键。新税法在费用扣除方面进行了力度空前的改革,构建了“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多层次扣除体系。1.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将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原先的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即每年6万元)。这一调整直接、广泛地降低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使相当一部分人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创新核心)
这是本次改革最具社会关注度和惠民色彩的亮点。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纳税人差异化的个人生活支出负担,允许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在基本减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之外,再额外扣除以下六项符合条件的支出:
- 子女教育支出:每个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继续教育支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 大病医疗支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 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根据城市规模不同,按每月800元、1100元或1500元三档标准定额扣除。
- 赡养老人支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单纯考虑个人收入,转向同时兼顾个人和家庭生活成本,税制设计更加人性化、精细化。易搜职考网在辅导学员备考相关财税资格考试时,始终强调准确理解各项扣除的条件、标准与申报方式至关重要。
三、 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 为配合综合税制的实施并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新税法对综合所得的税率表进行了优化:- 扩大了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
例如,原先适用10%税率的月应纳税所得额区间为1500-4500元,年化为18000-54000元;改革后,适用10%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区间扩大为36000-144000元。这意味着,原先部分适用较高税率(如25%)的收入,现在落入了更低的税率档次。 - 相应缩小了25%税率的级距,保持了30%、35%、45%三档较高税率不变。这种“增低、扩中、调高”的调整,使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得了更大的减税实惠,高收入人群的税负变化则相对复杂,取决于其收入构成和扣除情况。
对于经营所得,新税法也调整了税率表的级距,以平衡不同所得项目间的税负水平。
四、 征管模式的重大转变: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相结合 综合税制的实施必然要求征管模式的配套改革。新税法确立了“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1.预扣预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由支付方(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这保证了税款的平稳入库,也减轻了纳税人年终一次性负担的压力。
2.汇算清缴:这是新税制下纳税人需要适应的新环节。纳税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依法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再减去该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通常,只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纳税人(如有多处收入、各项扣除未充分享受等),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这一制度要求纳税人更主动地参与税收事务,也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与宣传提出了更高要求。易搜职考网提供的专业解读与实操指南,帮助无数用户顺利完成了从政策理解到合规申报的过渡。
五、 引入反避税条款,强化税收公平 为打击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纳税义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新税法首次增设了反避税条款,借鉴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成熟经验。- 独立交易原则: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由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不分配或少分配利润,该居民个人应归属于的利润份额,应计入其当期收入缴税。
- 一般反避税规则: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这些条款主要针对高净值个人、跨境交易等领域的避税行为,堵塞了税收漏洞,彰显了税收公平原则。
六、 扩大居民纳税人概念,完善跨境税收管理 新税法调整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判定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需就其全球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则仅就境内所得纳税)。这一调整(将原先的“居住满一年”缩短为“183天”)使税收管辖权更加清晰,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同时也对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以及有跨境活动的中国公民的税务合规提出了新要求。 七、 深远影响与持续完善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其影响远超减税本身。它通过制度性变革,更有效地调节了收入分配,促进了社会公平;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直接呼应了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关切,具有显著的社会政策效应;汇算清缴制度提升了全民的纳税意识与税收参与度。当然,任何重大改革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2019年实施以来,相关部门已针对汇算清缴操作、专项附加扣除细节(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扣除)、优惠政策衔接等出台了多项补充规定和公告,使税制运行更加顺畅。

回顾这场深刻变革,它不仅是税法条文的修改,更是国家治理理念在税收领域的体现。从易搜职考网多年研究的视角看,深入掌握个人所得税法2018的精髓,对于个人进行财务规划、合法节税,对于企业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与代扣代缴义务,对于财税专业人员提升执业能力,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价值。在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形式的多元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将面临新的挑战与调整,但其在2018年所确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基本框架,以及追求公平、关怀民生的核心价值取向,必将持续引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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